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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外资企业税务合规与规划

越南增值税退税:法定标准、三大渠道及税务审计程序

David Nguyen

作者: David Nguyen

发布于 更新于 专家审核
越南增值税退税:法定标准、三大渠道及税务审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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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洞察 (AI 摘要)

依据48/2024/QH15号法律,越南增值税退税管理通过三大主要商业渠道运作:出口经营活动(3亿越南盾门槛,收入10%上限)、新投资项目的建设期(3亿越南盾,02/GTGT申报表),以及专门生产5%税率商品的企业(累计满12个月或4个季度)。自2026年7月1日起,89/2026/TT-BTC号通知取代80/2021/TT-BTC号通知,通过01/GTGT申报表和01-8/GTGT附表实现简化申报;而252/2026/ND-CP号议定规定先退税后检查的处理时限为6个工作日,先检查后退税的处理时限为检查结论出具后10个工作日。

增值税(VAT)退税是越南外商直接投资(FDI)企业营运资金管理的关键机制。及时收回累计进项增值税可最大限度降低企业债务融资成本,并在整个制造周期中维持流动性。

越南增值税退税的法定框架由两部主要立法文书确立:

  • 实质性退税标准: 由48/2024/QH15号增值税法第15条界定(2025年7月1日生效),确立了3亿越南盾的统一量化门槛并规范了法定排除情形。如需基础规则,请参阅我们的越南增值税合规指南。
  • 程序性管理: 由108/2025/QH15号税收管理法、252/2026/ND-CP号议定及89/2026/TT-BTC号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取代80/2021/TT-BTC号通知)管辖。申请通过两种程序流程处理:退税前审核为06个工作日,退税前全面审计自现场审计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2026年7月1日前已受理档案的过渡规则见该通知第100条。

税务机关依据电子发票数据对退税档案进行筛查。缺少非现金支付凭证,相关进项税额将不得抵扣和退税(《增值税法》第14条);仅在该议定第30条所列情形下,档案才转入先检查后退税流程。

第48/2024/QH15号增值税法下的法定增值税退税框架

越南的增值税退税并非自动适用于所有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余额。国家仅将现金退税严格保留给能产生战略价值的经济活动,优先考虑国际出口和长期资本投资。

第48/2024/QH15号增值税法第15条确立了核心门槛要求:采用抵扣法的经营机构,只有在累计未抵扣进项税额达到至少3亿越南盾时,才有资格申请增值税退税。

税务机关利用电子发票数据自动比对。税务机关通过税务信息系统,将退税档案与电子发票和纳税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并可要求解释和补充资料。自2026年1月1日起,149/2025/QH15号法律不再将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增值税列为退税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的三大核心退税通道

在越南运营的FDI企业主要通过三大商业退税通道回收流动资金:

退税通道 适用主体 最低门槛 最高退税上限
出口货物与服务 出口制造与加工企业 每月或每季度3亿越南盾 当期出口收入最高10%
新投资项目 处于运营前建设阶段的项目 02/GTGT表累计3亿越南盾 投资项目全部合格进项税额
5%税率企业 专门生产5%税率商品的主体 12个月或4个季度内3亿越南盾 全部未抵扣进项税额余额(与应纳税额抵扣后仍不低于3亿越南盾;181/2025/ND-CP号议定第31条)

除这三大商业机制外,法律还对特定情形给予退税:解散、破产;不可退还的官方发展援助(ODA)和援助;享有外交豁免的对象;携带货物出境的外国人;以及依国际条约或主管机关决定办理的情形(《增值税法》第15条)。

通道一:出口货物与服务的增值税退税

出口制造业是越南外商投资的重要增长引擎。出口收入适用0%增值税税率,使制造商有权就生产材料和辅助服务产生的进项税额申请退税。

抵扣标准与3亿越南盾门槛

根据《增值税法》,按月或按季度申报纳税的经营机构,若出口业务累计未抵扣进项税额达到至少3亿越南盾,即可申请增值税退税。

在编制退税档案之前,企业必须使用01/GTGT表,将出口活动产生的进项税额与同一纳税期间内销业务应缴的销项税额进行抵扣。只有达到或超过3亿越南盾的剩余未抵扣进项税额才有资格获得现金退税考虑。

法定的出口收入10%上限机制

《增值税法》对出口退税设定了法定上限。可退税的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退税期出口收入的10%:

最高可退增值税 = min(内销抵扣后的未抵扣进项税额,退税期出口收入 × 10%)

当合格进项税额超过10%收入上限时,超出部分并不会被没收。企业可将剩余抵免额结转至后续纳税期间,用于未来的抵扣或退税申请。既出口又内销的企业,须单独核算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无法分开的,按退税期出口收入占应税总收入的比例分摊(181号议定第29条)。对于软件和离岸外包业务,请参阅我们对出口服务增值税的分析。

进口后再出口货物的法定排除

《增值税法》规定,进口后再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税。

依据181/2025/ND-CP号议定,这是指经营者进口后直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不包括为生产、加工出口货物而进口的原材料。

实操指引: 通过越南境内转运货物的跨国企业,必须区分进口后原样出口(无资格退税)与加工或组装制造后出口(满足条件时有资格获得出口退税)。

通道二:运营前新投资项目的增值税退税

FDI企业在产生收入之前,会就土地租赁、厂房建设和机器采购产生大量进项税额。投资项目退税通道可在商业运营前回收资本支出。

法律前提与独立的02/GTGT表申报

《增值税法》规定,处于运营前建设阶段的新投资项目,一旦累计进项税额达到3亿越南盾,即可申请增值税退税。

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

  • 持有有效的投资登记证(IRC)或主管机关批文。
  • 在提交退税申请时已足额缴纳登记的注册资本(181/2025/ND-CP号议定第30条),档案须附出资凭证。
  • 使用02/GTGT表提交专门的项目增值税申报,与企业经营账目分开。
  • 在投资阶段提交;或项目(阶段)完工(产生收入之日)起1年内提交(尚未获退税的情形)。

有关完整的程序细节,请参阅我们对投资项目增值税退税的技术分析。

与并行经营活动的抵扣规则

当现有运营企业设立额外投资项目时:

  • 在02/GTGT表上申报的进项税额必须首先抵扣现有运营业务在01/GTGT表上应缴的销项税额。
  • 若在企业层面抵扣后,项目剩余未抵扣进项税额达到或超过3亿越南盾,企业即有资格获得现金退税。
  • 扩建投资项目在形成固定资产并满足上述条件时,同样可以申请退税。

通道三:适用5%税率企业的增值税退税

《增值税法》解决了资本密集型制造商长期面临的现金困境:这些企业的税率结构存在结构性失衡。

连续12个月或4个季度累计标准

农业加工、化肥生产、医疗设备和文化用品行业的企业,常常面临进项增值税按标准10%税率征收,而销项销售按5%税率征收的情况。这种结构性失衡导致进项税长期累积。

法律允许专门生产适用5%税率商品或服务的企业,在连续12个月或连续4个季度内未抵扣进项税额达到3亿越南盾时申请退税。计入的进项税额为2025年7月1日起发生的部分(181号议定第39条)。

混合收入流带来的风险

《增值税法》将这一退税机制严格限定于专门生产5%税率商品和服务的企业。

如果企业产生混合收入流(在销售5%税率农产品的同时,提供按10%征税的辅助商业服务),该通道仅考虑用于5%税率生产活动的进项增值税。企业须单独核算这部分进项税,或按5%税率生产收入占应税总收入的比例分摊共用进项税。其余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留在通用池中,用于常规的抵免结转。

基于风险的退税申请分类及时限

依据《税收管理法》、252/2026/ND-CP号议定及89号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取代80/2021/TT-BTC号通知),被评定为高风险的档案属于先检查后退税范围(该议定第30条)。

在收到退税申请后的03个工作日内,税务机关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退税档案的通知(该议定第31条)。

6个工作日内完成的退税前审核流程

适用于不属于下列退税前检查情形的退税档案:

  • 法定时限: 自正式档案受理通知签发之日起不超过06个工作日,不含解释、补充时间。

税务机关基于风险管理原则,自退税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进行退税后检查(《税收管理法》第22条)。

新法定基准下的退税前全面审计流程

适用于需要在现金支付前对会计记录和设施进行现场审计的情形:

  • 法定时限: 自税务机关签发现场检查结论或处罚决定之日起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不含解释、补充时间。

  • 退税前检查情形(该议定第30条):

    1. 按每个投资项目、每种退税情形首次提出的退税档案。
    2. 纳税人因逃税被处理之日起2年内提交的退税档案。
    3. 退税档案或档案中部分退税金额被认定为税务管理高风险。
    4. 企业、组织解散、破产时的退税档案。

    进出口货物的退税前检查另由海关机关依同一议定办理。

89/2026/TT-BTC号通知下的标准法定退税文件

自2026年7月1日起,89/2026/TT-BTC号通知将出口、投资项目和5%税率的退税请求直接整合到01/GTGT、02/GTGT申报表中,取代此前80/2021/TT-BTC号通知下的01/HT表和01-1/HT表(01/HT表仍用于ODA和不可偿还援助的退税),实现了税收管理的现代化:

  1. 整合的电子增值税申报:
    • 出口经营活动和5%税率商品:直接在01/GTGT号增值税申报表上申报退税指标。
    • 新投资项目:在02/GTGT号投资项目增值税申报表上申报。
  2. 法定退税明细表(01-8/GTGT号附表): 退税申请信息附表,随01/GTGT或02/GTGT申报表附送,通过eTax门户网站同时提交。
  3. 非现金支付验证记录(抵扣条件,不在第46条清单内): 依据181号议定第26条,对500万越南盾及以上的采购交易适用。请查阅我们的500万越南盾起非现金支付规则指南。
  4. 外贸合同和海关申报单(出口货物的抵扣条件,不在第46条清单内): 依《增值税法》第14条用于抵扣。
  5. 投资项目档案(适用于02/GTGT申报表,首次提交或变更时提交): IRC或同等文件的副本;有建设工程的项目,须提供土地文件或土地租赁合同,以及须办理时的建设许可证;注册资本出资凭证。

过渡规则: 2026年7月1日之前纳税期的申报表使用旧表格;此前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退税档案按旧程序办理;在电子交易路线图时点之后提交的退税请求,使用01-8/GTGT附表(该通知第100条)。

总结与面向FDI投资者的合规建议

根据《增值税法》,增值税退税合规要求供应链发票和银行现金流保持绝对透明。从一开始就开展预防性供应商审计并规范非现金付款记录,可保障营运资金流动性。

如需增值税健康检查与退税申请打包方面的协助,请了解由Indochina Link Vietnam注册会计师团队提供的税务合规服务或审计支持服务。

常见问题

依据48/2024/QH15号法律第15条,企业机构在三大主要商业渠道(出口、新投资和5%税率商品)中的累计未抵扣进项增值税须至少达到3亿越南盾。

对进口后直接(或委托)原样出口的货物不予退税(《增值税法》第15条)。为生产、加工出口货物而进口的原材料不属于这一排除情形。

依据252/2026/ND-CP号议定(2026年7月1日生效),先退税后检查的申请自税务机关出具受理通知之日起06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而先检查后退税的档案须自检查结论签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解决。上述时限均不含纳税人解释、补充档案的时间。2026年7月1日前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退税档案,继续按此前的程序办理。

部分可以。仅用于生产5%税率商品或服务的进项增值税可纳入退税。多税率企业须单独核算这部分进项税,或按收入比例分摊共用进项税(181/2025/ND-CP号议定第31条);其余部分结转用于标准销项抵扣。

关于作者们

David Nguyen

David Nguyen

合伙人、董事、注册会计师

越南执业注册会计师(CPA)。专注外资企业并购尽职调查、IFRS与VAS准则转换、制造业落地合规,并出任多家外商投资企业首席会计师。

制造设置并购交易支持IFRS/VAS转换首席会计师
Tiffany Nguyen

Tiffany Nguyen

顾问、会计经理、资深特许公认会计师(FCCA)

ICLV专业顾问、会计经理、资深特许公认会计师(FCCA),拥有10余年跨国财务管理经验。精通多主体集团合并报表、IFRS/VAS合规、增值税退税及外资财务内控体系搭建。

财务报告与IFRS/VAS准则转换多主体集团报表合并FDI税务合规与增值税退税会计系统设计与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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