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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外资企业税务合规与规划

越南新增值税法:8%税率延期、500万非现金支付门槛与外资企业合规指南

David Nguyen

作者: David Nguyen

发布于 更新于 专家审核
越南新增值税法:8%税率延期、500万非现金支付门槛与外资企业合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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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洞察 (AI 摘要)

第48/2024/QH15号增值税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8%优惠税率延长至2026年底,非现金支付扣除门槛从2000万降至500万越南盾,化肥及农机从免税转入5%税率,退税标准与投资登记证注册资本到位进度严格挂钩。外资企业须即刻调整ERP税率配置、采购付款流程及退税申请策略。

越南第48/2024/QH15号增值税法于2025年7月1日生效,为外商投资企业(FIE)设定了强制性合规基线。该法通过第181/2025/ND-CP号议定和第69/2025/TT-BTC号通知实施(正式取代原第219/2013/TT-BTC号通知),直接影响企业现金流、会计工作流程及跨境供应链。

此次法定全面修订引入了四项决定性运营转向:8%增值税税率正式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第204/2025/QH15号决议和第174/2025/ND-CP号议定)、非现金支付门槛从2000万越南盾降至500万越南盾(降幅75%)、农业投入品从免税重新分类为5%增值税,以及第15条下标准化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退税标准,该标准与注册资本到位进度严格挂钩。关于基础原则的全面背景,请参阅我们的越南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主指南。

增值税税率变动:8%延期与行业排除

根据第204/2025/QH15号决议和第174/2025/ND-CP号议定,越南政府已延长2%的增值税税率下调,自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法》第9条所列商品和服务维持8%的税率,但该决议列明的排除项除外。该政策为制造业和消费商业提供了可观的营运资金缓解,被排除的行业(电信、金融、银行、证券、保险、房地产、金属制品、除煤炭外的矿产品及除汽油外的特别消费税商品)仍适用10%的税率。

维持10%税率的行业

行业 增值税税率 法定范围及外商投资企业合规影响
电信 10% 网络基础设施及电信运营商(境内软件属不征税范围;出口软件适用0%)
金融服务与金融科技 10% 支付网关、金融中介及投资咨询
银行与证券 10% 证券经纪、托管服务及非信贷金融业务
保险 10% 工业财产险、海运货物险及意外险
房地产经营 10% 工业园区土地转租、现成厂房租赁及资产管理
金属与矿产品 10% 结构钢、金属铸件及原矿开采(不含煤炭)
特别消费税应税商品 10% 汽车、酒精饮料、烟草及豪华娱乐场所

双重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例如适用8%的电子制造商同时以10%转租多余厂房空间)必须在会计账簿中严格按税率分离收入和销项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法》第9条,未能按税率分别核算收入的,须按其商品和服务适用的最高税率(10%)计算缴纳增值税。

混合经营活动的进项增值税分摊

共同管理费用无法直接在应税与非应税经营活动之间划分的,《增值税法》第14条要求按营业额比例分摊:

法定计算公式(《增值税法》第14条)
可抵扣进项增值税 = 共同进项税额总额 × (应税营业额 / 总营业额)

该比例按月或按季增值税申报表预申报,于财年最终申报时汇算清缴确定。

免税项目重新分类为5%增值税(第9.2条)

《增值税法》的一项结构性突破是将化肥、专用农业机械及海域作业渔船从非应税(免税)目录移入5%增值税档次。

根据原有法规,被归类为增值税免税对工业生产商极为不利,因为厂房建设、机器设备、电力及原材料所支付的进项增值税无法抵扣或退还(累积为沉没管理费用)。5%税率使2025年7月1日起发生的进项增值税可以抵扣(181号议定第28条),符合第15条条件的制造商可申请现金退税。

法定对比:新旧增值税框架

监管指标 原有规则(第219/2013/TT-BTC号通知) 新基准(第48/2024号法律及第181/2025号议定) 外商投资企业合规要务
非现金支付门槛 发票金额 ≥ 2000万越南盾 发票金额 ≥ 500万越南盾(含税发票总额) 自500万越南盾起的所有采购取消现金支付
农业投入品与化肥 非应税(增值税免税) 按5%增值税征税(第9条) 申报2025年7月1日起的进项抵扣;符合第15条条件时申请退税
标准税率减免 临时短期延期 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第204号决议) 在ERP软件中配置双税率税码
投资项目退税 灵活;与资本挂钩松散 最低3亿越南盾;与IRC/ERC进度严格挂钩 申请前全额缴付注册资金
重组退税 合并、分立、转让均允许 无单独规定;退税条款涵盖解散、破产 重组前向税务机关确认进项增值税余额的结转方式
仅适用5%税率的商品 无最低累积额即可退税 12个月或4个季度后未抵扣余额最低3亿越南盾 提交季度或年度现金退税申请

出口及境内视同出口交易的0%增值税

0%增值税税率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出口商品和服务,使外商投资企业能够抵扣进项增值税。退税仍须符合第15条的条件(出口退税要求未抵扣进项税额至少3亿越南盾,且退税额不超过出口营业额的10%)。0%税率与增值税免税存在本质区别,后者不允许进项税抵扣。

符合条件的出口商品须具备与外国买方签订的有效销售合同、报关单及国际非现金银行付款凭证。对于出口服务,强制性前提是服务必须在越南境外提供和消费。在越南境内消费的服务仍适用国内标准税率,无论付款是否来自境外账户。

境内视同出口:第90/2025/QH15号法律下的重新定义

境内视同出口交易见第90/2025/QH15号法律:

  1. 境内视同出口商品: 第90/2025/QH15号法律将境内视同出口商品纳入适用0%税率的范围;具体条件按财政部的指导文件执行。
  2. 向出口加工企业(EPE)供货: 向出口加工企业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仅在直接服务于出口制造活动时适用0%增值税。

非现金支付:500万越南盾门槛

根据《增值税法》第14条和第181/2025/ND-CP号议定第26条(进项增值税抵扣),以及第320/2025/ND-CP号议定(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金额达到或超过500万越南盾(含增值税)的采购发票须具备非现金支付凭证(特殊情形除外),方可用于进项增值税抵扣及企业所得税可扣除费用。

  • 拆分采购审计风险: 同一日向同一卖方多次采购,每次不足500万越南盾但合计达500万越南盾及以上的,仍须具备非现金支付凭证;否则进项增值税抵扣和费用扣除将被否定,并产生按日0.03%的滞纳金利息;若被否定的金额已申报抵扣,还将自2026年7月1日起依据第108/2025/QH15号法律第44条被处以20%的罚款。
  • 内部现金限额: 外商投资企业应调整内部资金管理手册,将备用金单笔支付上限定为400万越南盾以下,以消除运营风险敞口。

增值税退税:第15条标准及高风险陷阱

1. 运营前投资项目退税

执行新投资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资本投资阶段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现金增值税退税:

  • 累计未抵扣进项增值税达到至少3亿越南盾;
  • 企业已按照投资登记证(IRC)和企业登记证(ERC)所载进度全额缴付注册资金。申请时注册资金未缴足的,进项增值税结转而不予退还;
  • 属于有条件经营行业的,项目须持有规定的许可证、证书或批准文件。

申报期限提示: 项目(或投资阶段)完工即产生收入之日起,企业须在1年内就尚未退还的投资阶段进项增值税提交退税申请,且须先与现有经营活动应纳增值税抵减(181号议定第30条)。

2. 运营中的制造商(5%应税商品)

制造仅适用5%增值税税率商品或提供仅适用该税率服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连续12个月或连续4个季度内累计未抵扣进项增值税达到3亿越南盾或以上时,可申请直接现金退税。

3. 重组退税严格限制

《增值税法》和181号议定(第32条)允许企业在解散、破产时退还多缴或未抵扣完的进项增值税。分支机构解散或合作小组转为合作社的,承继方继承相应余额。对于合并、分立等其他重组情形,企业在重组前应向税务机关确认未抵扣进项增值税如何结转。

电子发票更新与跨境合规

电子发票管控依据第254/2026/ND-CP号议定和第91/2026/TT-BTC号通知运作(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取代第123/2020/ND-CP号议定和第70/2025/ND-CP号议定),要求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的零售、餐饮及酒店经营者使用收银机电子发票(已登记使用有代码或无代码电子发票的除外),并于每日终了向税务机关传送收银机数据。

对于跨境数字服务,在越南无常设机构的外国提供商通过税务局门户网站(etaxvn.gdt.gov.vn)直接申报纳税。外国提供商未注册的,越南购买方须代扣代缴并申报外国承包商税,包括第69/2025/TT-BTC号通知下的增值税及第20/2026/TT-BTC号通知下的企业所得税。

战略实施时间表

监管阶段 生效日期 法定框架 外商投资企业运营重点
第一阶段 2025年6月1日 第70/2025/ND-CP号议定(有效至2026年6月30日) 零售、餐饮及酒店业的收银机电子发票
第二阶段 2025年7月1日 《增值税法》及第181/2025号议定;8%税率依据第204号决议 8%增值税税率延期、500万非现金规则、5%转换、第15条退税
第三阶段 2026年1月1日 《增值税法》、第149/2025/QH15号法律、第09/2026/QH16号法律;第68/2026/ND-CP号议定(经第141/2026/ND-CP号议定修订) 年收入10亿越南盾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经营者不征收增值税
第四阶段 2026年7月1日 第254/2026/ND-CP号议定 全面电子发票治理取代原有议定
第五阶段 2026年12月31日 第204号决议 8%临时税率到期;标准税率恢复至10%

2026年12月31日之后,标准商品和服务恢复至10%。执行多年期供应合同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审查定价条款,确保税务调整机制保护毛利率。

如需关于建立企业增值税台账、构建运营前投资退税结构及持续合规管理的定制咨询,请联系Indochina Link Vietnam企业税务团队。

本指南反映截至2026年9月根据第48/2024/QH15号增值税法、第204/2025/QH15号决议、第181/2025/ND-CP号议定、第174/2025/ND-CP号议定及第69/2025/TT-BTC号通知更新的越南税务法规。

常见问题

根据第204/2025/QH15号决议和第174/2025/ND-CP号议定,8%税率适用于《增值税法》所列商品和服务(决议列明的排除项除外),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电信、金融、银行、证券、保险、房地产、金属矿产及特别消费税应税商品仍适用10%。

自新规实施起,金额达到或超过500万越南盾(含税发票金额)的采购须具备非现金支付凭证(特殊情形除外),否则对应进项增值税不得抵扣。企业须立即取消此金额以上的现金付款安排。

原属免税范围的化肥、专用农机及海域作业渔船已转入5%增值税税率。此举使生产企业能够抵扣2025年7月1日起发生的进项增值税,并在符合第15条条件时申请退税,此前免税期间进项税只能累积为沉没成本。

第15条规定,投资项目的增值税退税与投资登记证(IRC)和企业登记证(ERC)所载注册资本到位进度严格挂钩,最低退税金额为3亿越南盾。企业须在申请退税前全额缴付注册资金。

根据《增值税法》第14条,无法直接归属的共同进项税按营业额比例分摊:可抵扣进项增值税 = 共同进项税额总额 × (应税营业额 / 总营业额)。该比例按月或按季预申报,于财年最终申报时汇算清缴。

新法未对合并、分立、转让等重组情形另行规定退税,退税规定适用于解散、破产情形。重组前应向税务机关确认进项增值税余额的结转方式。

关于作者们

David Nguyen

David Nguyen

合伙人、董事、注册会计师

越南执业注册会计师(CPA)。专注外资企业并购尽职调查、IFRS与VAS准则转换、制造业落地合规,并出任多家外商投资企业首席会计师。

制造设置并购交易支持IFRS/VAS转换首席会计师
Tiffany Nguyen

Tiffany Nguyen

顾问、会计经理、资深特许公认会计师(FCCA)

ICLV专业顾问、会计经理、资深特许公认会计师(FCCA),拥有10余年跨国财务管理经验。精通多主体集团合并报表、IFRS/VAS合规、增值税退税及外资财务内控体系搭建。

财务报告与IFRS/VAS准则转换多主体集团报表合并FDI税务合规与增值税退税会计系统设计与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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