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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外资企业税务合规与规划

越南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优惠

David Nguyen

作者: David Nguyen

发布于 更新于 专家审核
越南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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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洞察 (AI 摘要)

越南企业所得税(CIT)对外商投资企业(FDI)的应税所得适用20%的标准名义税率,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亿越南盾的企业适用15%和17%两档税率。符合条件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若属于鼓励类行业(如高科技、软件、可再生能源)或位于特别困难地区,可享受15年期10%的优惠税率,并叠加最长4年免税和最长9年减半征收。费用扣除要求具备商业必要性、合法电子发票,以及单笔500万越南盾及以上交易的非现金银行支付凭证。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额须达到年度最终应纳税额的至少80%,否则将按每日0.03%计收滞纳金。

越南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为20%。在越南注册成立、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亿越南盾的公司适用15%(不超过30亿越南盾)或17%(超过30亿越南盾),但上述档次企业的子公司和关联方除外。本指南隶属于越南税务体系与会计法规,涵盖外商投资企业(FDI)的税率、扣除、优惠和申报。

对外商投资企业而言,企业所得税是决定资本回报率的关键因素。合规不止于季度申报:还意味着管理费用扣除、维护税收优惠,并防止税务审计追缴,后者按税务管理与合规规则计收每日0.03%的滞纳金。

越南企业所得税框架分为两个阶段:2024年及以前纳税期的旧框架,依据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及第218/2013/ND-CP号政府议定(经修订);以及现行框架,依据第67/2025/QH15号《企业所得税法》(2025年10月1日生效,自2025纳税年度起适用)和第320/2025/ND-CP号政府议定。税率档次来自《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和第320号议定第11条。优惠税率档次(10%、15%和17%)、5年亏损结转以及第255/2026/ND-CP号政府议定下的转让定价监管,导致外国企业的实际税率(ETR)存在较大差异。

企业所得税的两种征收方式

越南税务管理在两种主要计税方法之间划定了明确的法律界限:

计税方法 申报制(Sổ sách Kế toán) 直接按收入百分比核定法(Ấn định)
适用对象 100%的外商投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且保持标准会计账簿 无本地账簿的外国承包商、非正规个体经营户
计算基础 应税所得额 = 收入 - 可扣除费用 - 免税收入 - 结转亏损 总收入 × 按行业核定的百分比税率
优惠资格 完全符合10-17%税率、4年免税和5年亏损结转条件 严格排除在优惠税率、免税期和亏损抵减之外
合规标准 须按审计合规标准对财务报表进行年度法定审计 按商业发票或季度营业额估算进行简化的临时申报

外商投资企业在法律上必须采用申报制。任何账簿标准的重大缺陷都可能促使税务机关单方面核定应税所得,从而使优惠资格失效并处以严厉处罚。

企业所得税公式与核心计算要素

计算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需要依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和第320号议定确立的三个法律计算层次: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法律公式
应纳企业所得税 = (应税所得额 - 科技基金扣除额) × 企业所得税税率
其中:
应税所得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免税收入 + 结转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 = 总收入 - 可扣除费用 + 其他应税收入
注:对于享受税收减免的企业,在最终结算前按减免比例调减应纳企业所得税。

分步计算示例

为理解这些计算层次在实践中如何相互作用,以一家在越南运营的外商投资制造企业为例,其年度经营指标如下:

  • 商业总收入: 2000亿越南盾
  • 会计经营费用总额: 1650亿越南盾(包括50亿越南盾不可扣除项目:20亿越南盾为超过500万越南盾的现金支付,15亿越南盾为超过16亿越南盾的乘用车折旧,以及15亿越南盾为超过1个月工资上限的福利支出)
  • 净可扣除费用: 1600亿越南盾(1650亿 - 50亿)
  • 其他应税收入: 60亿越南盾(包括40亿越南盾商业银行存款利息和20亿越南盾已实现汇兑收益)
  • 免税收入: 20亿越南盾(从已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股权合资企业收到的股息)
  • 未使用的以前年度税务亏损结转: 100亿越南盾(在5年期限内)
  • 科技发展基金提取: 应税所得额的10%(假设在20%上限内的比例)

计算顺序执行:

  1.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 = 总收入(2000亿) - 可扣除费用(1600亿) + 其他收入(60亿) + 收到的股息(20亿) = 480亿越南盾。股息先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在第2步作为免税收入剔除。
  2. 应税所得额确定: 应税所得额 = 应纳税所得额(480亿) - [免税收入(20亿) + 结转亏损(100亿)] = 360亿越南盾。
  3. 科技基金扣除: 基金提取 = 10% × 应税所得额(360亿) = 36亿越南盾。 基金扣除后的计税基础 = 360亿 - 36亿 = 324亿越南盾。
  4. 最终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确定:
    • 按20%标准税率: 应纳企业所得税 = 324亿 × 20% = 64.8亿越南盾。
    • 按10%优惠税率并减半征收(为说明目的,假设全部应税所得额均来自优惠项目并单独核算):应纳企业所得税 = 324亿 × 10% × (1 - 50%) = 16.2亿越南盾(相比标准税率净节税48.6亿越南盾)。

计税用总收入

总收入指企业销售商品、加工费和服务提供的全部收入,包括附加费和额外费用:

  • 抵扣法企业: 企业所得税收入按不含增值税(VAT)计算。
  • 直接法企业: 企业所得税收入包括含增值税的全部收款。
  • 确认时点: 销售商品,在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买方时确认收入。提供服务,在服务交付完成或每个可计费里程碑完成时确认收入。

通过电商平台销售的公司,按向客户收取的价格记录收入,即扣除平台费用之前。平台费用单独记为费用;参见我们的越南电商企业税务指南。

免税收入和其他收入

免税收入包括在特别困难地区从事农业种植的所得、直接支持农业的技术服务合同、科研合同,以及从国内股权投资收到的已分配股息(且分配公司已结清其企业所得税义务)。

其他应税收入包括资本转让收益、房地产转让收益、知识产权特许权使用费、财政期间实现的汇兑收益、银行利息收入,以及已核销坏账的收回。

企业所得税税率结构与投资优惠包

越南将企业所得税税率分为多个档次,旨在引导外资流向高优先级制造业和区域中心:

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 期限 适用类别和法律标准 相关免税期包
10% 15年(仅对经总理批准、资本至少6万亿越南盾的项目可再延长最多15年) 在特别困难社会经济区域、高科技园区和位于困难或特别困难区域的经济区的新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下的鼓励类高科技、软件和可再生能源行业。自2026年7月1日起,第133/2025号法律给予高科技企业(第1类)、战略技术企业和研发中心25年期10%税率 最长4年全额免税,随后最长9年减半征收。位于困难区域以外的经济区仅享受10年期17%税率,2年免税和4年减半
10% 整个经营期限 社会化经营行业:教育、职业培训、医疗、文化、体育和环境社会化,属于总理规定的类型和规模清单 在困难或特别困难地区4年免税后9年减半;其他地区4年免税后5年减半
15% 整个经营期限 《企业所得税法》优惠区域清单以外的作物种植、畜牧、水产养殖和农产品加工所得(困难地区税率为10%;特别困难地区所得免税) 未规定
17% 10年 在困难社会经济区域的新投资;高级钢材、节能设备制造 2年全额免税,随后4年减半征收
20% 标准名义税率 20%标准税率;上年度总收入不超过30亿越南盾的企业适用15%,超过30亿至500亿越南盾的适用17%,但上述档次企业的子公司或关联方除外 无自动免税期的标准基准制度

在越南注册成立、年收入不超过10亿越南盾的企业自2026年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但不符合条件的企业的子公司和关联方除外(第320号议定第4条,由第141/2026/ND-CP号议定补充)。在越南注册成立、年收入不超过100亿越南盾的企业,2026年和2027年还应纳企业所得税减征30%,按任何税收优惠后的金额计算(第43/2026/QH16号决议第1条第2款)。

详细要求、技术认证档案、扩建项目指南和祖父条款保护,请参见企业所得税优惠策略指南。

工业园区与基于选址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有一条规则直接影响外国制造业投资者:入驻标准工业园区不再自动获得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

  • 标准工业园区的新制造业项目适用20%标准税率,除非其独立符合鼓励类投资行业(如高科技制造、软件开发或优先配套产业)或第320号议定第18条下的困难地区条件。第96/2026号议定第22.7.b条将工业园区视为“困难”级别的投资优惠地点,但第320号议定未列出工业园区,且尚无指引确认这可延续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在依赖此点前请与税务机关确认。
  • 根据早先规则获得优惠的项目保留剩余优惠期,自2025纳税期起计算,并可在更有利时改用第320号议定优惠(第67/2025号法律第20条;第320号议定第25条)。
  • 计划绿地投资的外国制造商应优先选择高科技园区、位于困难或特别困难区域的经济区,或特别困难地区内的选址,以锁定完整的“4年免税加9年减半”优惠包。上述区域以外的经济区和仅属困难地区的选址,符合17%税率及较短的2年免税和4年减半条件。

可扣除费用一览

一项费用要获得扣除资格,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实际为经营活动而发生、有依据第254/2026/ND-CP号政府议定取得的有效电子发票作为凭证,且单张发票金额达到500万越南盾及以上(含增值税)时须有非现金支付凭证(非现金支付规则)。达到该金额的现金支付同样不得抵扣进项增值税(第320号政府议定第9条)。同日合并计算规则及需留存的单据,详见我们的企业所得税可扣除费用指南。税务审计最常调整的项目如下:

项目 规则
未支付的工资和奖金 在年度决算截止日仍未支付的,不得扣除,除非按已实现工资总额计提不超过17%的工资准备金
员工福利 上限为纳税年度实际平均工资的1个月;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9座及以下乘用车 成本超过16亿越南盾部分的折旧不得扣除,客运、酒店和旅游用途除外
未缴足注册资本的利息 与资本缺口相对应的利息不得扣除
关联方利息 净利息上限为调整后EBITDA的30%(第255/2026/ND-CP号政府议定)
集团内管理费 须有书面协议、服务已实际提供的证明、对越南实体具有真实利益,以及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分摊依据
罚款和滞纳利息 行政罚款及每日0.03%的滞纳利息一律不得扣除

五年连续亏损结转与第四年规则

管理好税务亏损结转,可在FDI投资资本密集的初创和扩张阶段保护经营现金流:

五年亏损结转原则

  • 结转期限: 税务亏损最多可连续结转05年,自亏损年度的次年起算。5年后仍未使用的亏损永久失效。
  • 强制连续抵补: 亏损必须在盈利年度全额抵补应税所得额。企业不得选择性拆分或递延亏损以操纵未来应纳税利润。
  • 文档要求: 亏损须在随年度企业所得税决算申报提交的03-2/TNDN号附表上正式申报和分配。
  • 房地产转让亏损: 房地产转让或投资项目转让产生的亏损须单独核算,且仅可在5年期内与同类活动的应税收益相抵补。

第四年规则下的免税期触发风险

对于享受免税期(“四年免税、九年减税”)的投资项目:

  • 免税期自项目产生正应纳税所得额的第一个财政年度起算。
  • 若项目已产生商业营业额,但在前3个经营年度内未产生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期将自首个创收年度起的第4年自动触发。
  • 企业财务负责人须准确预测收入和成本的时间分布,避免在亏损周期中耗尽免税年度。

科技发展基金与研发费用扣除

越南通过专门的税前扣除机制鼓励外国技术转让和数字创新:

第67/2025/QH15号法律第17条下的科技基金计提

在越南设立的企业可将年度应税所得额的最多**20%**计提为企业科技发展基金:

  • 计提从应税所得额中列支,从基金中的支出不得再次作为可扣除费用入账。
  • 基金须按照科学技术与创新法律使用(第67/2025号法律第17.4条)。已根据第198/2025/QH15号决议选择设立该基金的企业不再计提本基金(第320号政府议定第22.3条)。
  • 五年内未使用、支出低于70%或挪用的,须就计提所得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加收利息。
  •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创新支出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可予扣除,研发支出可按实际支出的最多200%计入,前提是加计部分不使企业转为亏损(第320号政府议定第9条)。

合规时间表、80%预缴规则与年度决算

企业所得税合规要求严格遵守季度预缴截止期限并完整准备年度申报档案:

80%预缴规则与滞纳金计算
累计预缴税额(Q1 + Q2 + Q3 + Q4) ≥ 80% × 年度决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若季度累计预缴税额低于80%基准:
滞纳利息 = (80%决算企业所得税 - 已缴企业所得税) × 0.03%/天 × 逾期天数
滞纳金计算期间:自次年2月1日(第四季度缴款截止日的次日)起连续计算,直至补缴差额之日。

季度预缴截止期限与年度决算

  • 第一季度预缴: 截止4月30日。
  • 第二季度预缴: 截止7月31日。
  • 第三季度预缴: 截止10月31日。
  • 第四季度预缴: 截止次年1月31日。
  • 年度企业所得税决算: 截止财政年度结束后第3个月的最后一天(按日历年纳税的企业为3月31日)。

强制年度决算档案包括03/TNDN号表格、依据财务报告指引编制的经审计财务报表、亏损结转附表(03-2号表格)、第89/2026/TT-BTC号通知附录I下的优惠披露附件(03-3A号表格),以及第255/2026/ND-CP号政府议定下的转让定价披露表格(附件I-III)。申报延迟将依据第125/2020/ND-CP号政府议定(经第310/2025/ND-CP号政府议定修订)处以200万至2500万越南盾的行政罚款(个人减半);最高档仅适用于逾期超过90天、存在应缴税款且在检查决定公布前已全额缴纳的情形。

利润分配、资本汇回与资本利得税

在结清全部企业所得税负债后,外国投资者可通过认可渠道分配净利润:

分配渠道 产生的纳税义务 法律与合规要求
再投资于经营 无额外纳税义务 留存于权益储备,通过公司章程资本增加予以记录
向个人分配股息 预扣5%个人所得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雇主义务扣缴并申报
向境内企业实体分配股息 完全免征企业所得税 由境内企业接收方确认为免税财务收入
境外利润汇回 外国个人股东: 预扣5%个人所得税(第109/2025/QH15号法律第22条)。外国企业股东: 不征收预扣税,因为从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中支付的股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7/2025/QH15号法律第4.7条),且不属于外国承包商税税基 财政年度结束后,经审计财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决算申报已提交且无欠税后方可汇出(第252号政府议定第27条);通过越南外国投资资本账户(原DICA)依据利润汇回规则办理
FDI股权/股份转让 净资本利得按20%缴纳企业所得税(越南卖方);转让价格按2%(无常设机构的外国组织) 越南卖方:转让价格减去原始成本和转让费用后的20%。外国组织:转让价格的2%(第320号政府议定第12条);由越南买方,或买方为外国主体时由越南被投资企业代为缴纳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完成亏损结转后,若该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仍显示累计亏损,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年度利润汇出境外(第252号政府议定)。

全球最低税与转让定价的交互影响

在越南投资的跨国集团须将本地企业所得税申报与全球最低税标准和转让定价法规相协调:

全球最低税(GMT/QDMTT)中和效应

依据国会第107/2023/QH15号决议和第236/2025/ND-CP号政府议定,最终母公司在前四个财政年度中至少两个年度的合并收入达到7.5亿欧元或以上的跨国集团(第236号政府议定第3条),须缴纳15%的合格境内最低补足税(QDMTT):

  • 当企业所得税优惠(如10%税率和免税期)使本地有效税率(ETR)低于15%时,企业须直接在越南缴纳补足税评估额。
  • 该补足税评估实际上中和了低于15%的免税期对范围内跨国公司的经济利益。申报和计算步骤详见我们的在越南实施全球最低税指南。

第255/2026/ND-CP号政府议定下的转让定价合规

从事集团内交易(原材料供应、管理费、知识产权许可和集团内贷款)的外国关联方须:

  • 在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决算申报前准备本地文档和主文档,除非适用第20条豁免;国别报告仅要求合并收入达到7.5亿欧元或以上的越南最终母公司提交(第255号政府议定)。
  • 适用30% EBITDA净利息上限,不可扣除的超额利息可连续结转最多5年。
  • 适用安全港:向独立商业银行的借款不纳入关联方认定。

税务审计触发因素与四层内部控制防线

税务检查团队运用自动化风险画像系统识别审计对象,重点关注三类反复出现的特征:(1) 连续经营亏损同时营业额上升或资本持续扩张;(2) 优惠与非优惠收入混合核算;(3) 利润率相对海外集团盈利能力异常压缩。

守护企业所得税扣除的四层内部控制防线
第一层 - 自动化付款闸口控制:对所有金额达到500万越南盾或以上的采购发票,强制执行自动化银行付款流程。
第二层 - ERP成本中心分账核算:在财务账簿中设置独立成本中心,隔离优惠项目收入、直接成本和间接费用分摊。
第三层 - 季度指标与阈值核对:在每次季度预缴前预先计算员工福利上限(1个月平均工资)和30% EBITDA净利息上限。
第四层 - 同步转让定价档案:在3月31日决算截止日前完成经认证的本地文档、集团内服务协议和经济实质档案。

Indochina Link Vietnam (ICLV) 为越南外商投资企业提供量身定制的端到端企业税务咨询与合规管理服务。我们的持牌法定审计师和首席会计师团队将引导外国投资者完成优惠评估、可扣除费用优化、转让定价抗辩文档准备,并在省级税务审计中直接代表企业。立即联系我们的高级税务顾问,为您的企业税务组合做一次健康检查。

常见问题

标准税率为20%。在越南注册成立的公司,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30亿越南盾的适用15%,超过30亿至500亿越南盾的适用17%,但上述档次企业的子公司或关联方除外。

费用必须实际发生且与经营活动相关,具备合法发票或凭证(电子发票遵循第254/2026/ND-CP号政府议定),且单张发票金额(含增值税)达到500万越南盾及以上时须提供非现金支付凭证。

税务亏损可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于抵减应税利润,期限为亏损年度之后连续5年。不允许向以前年度结转。房地产转让亏损只能抵减同一业务的收益。

四个季度的累计预缴额须达到年度最终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至少80%(第252/2026/ND-CP号政府议定第24条)。差额部分自次年2月1日起按每日0.03%计收滞纳金。

直接用于员工的福利支出(家庭补助、休假、医疗、教育支持、自愿保险)凭合法发票和支付凭证可扣除,上限为纳税年度实际平均工资的1个月。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关于作者们

David Nguyen

David Nguyen

合伙人、董事、注册会计师

越南执业注册会计师(CPA)。专注外资企业并购尽职调查、IFRS与VAS准则转换、制造业落地合规,并出任多家外商投资企业首席会计师。

制造设置并购交易支持IFRS/VAS转换首席会计师
Tiffany Nguyen

Tiffany Nguyen

顾问、会计经理、资深特许公认会计师(FCCA)

ICLV专业顾问、会计经理、资深特许公认会计师(FCCA),拥有10余年跨国财务管理经验。精通多主体集团合并报表、IFRS/VAS合规、增值税退税及外资财务内控体系搭建。

财务报告与IFRS/VAS准则转换多主体集团报表合并FDI税务合规与增值税退税会计系统设计与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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