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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外资企业税务合规与规划

越南企业所得税税前可扣除费用:外商直接投资指南

David Nguyen

作者: David Nguyen

发布于 更新于 专家审核
越南企业所得税税前可扣除费用:外商直接投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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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洞察 (AI 摘要)

越南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须同时满足三项累积条件:可验证的业务关联性、合法的电子发票,以及500万越南盾(含)以上交易须通过银行非现金支付(第67/2025/QH15号法律和第320/2025/ND-CP号议定)。主要不予扣除风险包括:未缴足注册资本对应的贷款利息、第255/2026/ND-CP号议定下30% EBITDA净利息上限、9座及以下且原值超过16亿越南盾的轿车折旧,以及缺乏合同条款和发票支持的外籍员工津贴。

在越南企业所得税制度与监管框架下,为企业所得税(CIT)可扣除经营费用提供充分证明,是省级税务审计中最严峻的合规考验。许多外商投资企业(FIE)误以为已正确记入会计账簿的商业支出就自动符合税收扣除条件。税务机关的运作逻辑是不予扣除推定:每笔申报的企业费用在被企业证明具有商业关联性、符合法定文件要求并通过银行非现金验证之前,均被视为不可扣除,依据是税务审计与检查标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67/2025/QH15号,取代第14/2008/QH12号法律)、第320/2025/ND-CP号议定(取代第218/2013/ND-CP号议定)和第20/2026/TT-BTC号通知(取代第78/2014/TT-BTC号和第96/2015/TT-BTC号通知),经营费用扣除须同时满足三项法定累积标准。文件缺失或非现金支付不合规将立即触发费用不予扣除、按适用税率重新核定企业所得税、对少申报税款处以20%罚款(2026年7月1日起依据第108/2025/QH15号《税收管理法》第44条;此前依据第125/2020/ND-CP号议定第16条),以及每日0.03%的滞纳利息。


1. 企业所得税可扣除的三项法定累积条件

要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获得税收扣除,费用必须同时满足《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及其实施议定下的全部三项法定标准:

条件一:与实际经营活动直接相关

费用必须实际发生,且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高管个人支出和非经营性采购不予扣除,超出允许范围的赞助同样不予扣除。

法定例外: 研发(R&D)、创新和数字化转型支出即使尚未产生商业收入也可扣除,为早期科技和制造业投资提供保障。研发费用还可享受最高为实际成本200%的额外加计扣除,前提是企业在加计扣除后不处于亏损状态(第320号议定第9条)。

条件二:真实合法的发票和凭证

每笔商品和服务的商业采购均须有法定文件证明:

  • 境内采购: 须有依据第254/2026/ND-CP号议定(2026年7月1日生效)开具的合法电子发票,且须在货物交付或服务完成的法定时点开具。
  • 进口货物: 须具备已清关的报关单、进口增值税缴款凭证和关税缴款凭证。
  • 跨境服务: 须保留正式服务合同、已签署的交付验收记录、境外商业发票,以及证明已缴纳外国承包商预扣税(FCT)的完税凭证。
  • 直接农产品采购: 须依据第20/2026/TT-BTC号通知规定的02/TNDN号采购清单表记录,并有付款凭证支持。

条件三:强制性非现金支付证明

对于达到或超过法定现金支付门槛的发票,企业须保留经核实的银行付款凭证。双边债务抵销或第三方付款仅在商业合同中有正式约定、且有经核实的银行结算记录支持时才被接受。


2. 非现金支付门槛与法定发票文件

银行验证是保障企业所得税扣除和进项增值税抵扣资格的决定性标准。

非现金支付门槛:与增值税标准接轨

  • 法定基准: 根据第181/2025/ND-CP号议定(增值税)和第320/2025/ND-CP号议定(企业所得税,2025年12月15日起生效),500万越南盾及以上(含增值税)的采购发票须有非现金支付凭证。以现金结算500万越南盾及以上的发票将导致企业所得税费用全额不予扣除,并丧失进项增值税抵扣资格。
  • 监管统一: 统一的500万越南盾门槛使企业所得税扣除标准直接与增值税抵扣标准接轨,消除了此前不同税种适用不同门槛的历史分歧。根据第78/2014/TT-BTC号通知(经第96/2015/TT-BTC号通知修订)的原2000万越南盾门槛,适用至2025年12月14日。

同日拆分发票的反避税规则

从同一卖方在同一天多次购买商品或服务,每笔低于500万越南盾但合计达到500万越南盾及以上的,该成本须有非现金支付凭证才可扣除。

支付渠道 合规文件 税务审计核验要点
商业银行转账 银行借记通知单、付款委托书(UNC) 收款账户须属于卖方或合同中列明的第三方;将现金存入卖方账户不算非现金支付
企业信用卡 信用卡对账单及对应的税务发票 持卡人为公司或经内部制度授权的员工
双边债务抵销 已签署的双边抵销记录 500万越南盾及以上的剩余余额须通过银行结算

按费用类型所需的文件

费用类型 需保留的文件
500万越南盾及以上的采购发票 合法发票和非现金支付凭证,遵循增值税支付规则
同日从同一卖方多次采购,每笔低于500万越南盾但合计达到500万越南盾及以上 非现金支付凭证
从无发票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采购(列明情形,如直接生产者、废品收购者和低于增值税收入门槛的商户) 付款凭证和由法定代表人或有授权人签署的采购清单;同一卖方单日采购达到500万越南盾时须非现金支付
员工代表公司采购,500万越南盾及以上 发票和凭证;员工以非现金方式支付;允许员工垫付的财务政策、内部规定或决定;以及公司已报销该员工的证明
入账时尚未支付的500万越南盾及以上采购 入账时可扣除;若后续以现金支付,则在现金支付期间冲减费用
工资和奖金 劳动合同(或外国雇主的派驻文件)、集体协议、财务制度或奖金制度中写明的权利和金额;付款证明;在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前支付,或计提工资准备金

3. 核心运营中的不可扣除费用陷阱

税务机关重点审查以下几类运营费用,这些费用经常触发不予扣除调整:

行政罚款和逾期纳税利息

所有政府行政罚款严格不予扣除,须由税后利润承担:

  • 根据第125/2020/ND-CP号议定的税务违规罚款,以及根据现行海关行政处罚规定作出的海关违规罚款。
  • 根据《税收管理法》(第16条)按每日0.03%计收的逾期纳税利息。
  • 交通、环境、消防安全和会计违规的行政罚款。

区别: 因违反商业合同而向商业伙伴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行政罚款,因此第320号议定并未将其排除;只要满足一般条件(合同、违约记录、付款凭证),即可扣除。

9座及以下且原值超过16亿越南盾的乘用车

根据固定资产折旧规定,9座及以下乘用车(客运、旅游或酒店业务除外)原值超过16亿越南盾的,超过16亿越南盾的历史成本部分不予扣除。

法定轿车折旧不可扣除公式(9座及以下,超过16亿越南盾)
年度不可扣除折旧 = (车辆历史成本 - 16亿越南盾)/ 使用年限(年)
示例:一辆原值36亿越南盾的高管用车按6年折旧。年度最大可扣除折旧为16亿越南盾 / 6 = 2.667亿越南盾。年度不可扣除折旧等于(36亿越南盾 - 16亿越南盾)/ 6 = 3.333亿越南盾。

员工集体福利上限为1个月平均工资

员工直接集体福利支出(家庭补助、丧葬和婚礼支出、年度休假、医疗保健、教育补助)上限为纳税年度内实际实现的月平均工资的1个月(年度实际工资总额除以12个月)。超出该上限的支出不予扣除。

工资和奖金计提

作为费用入账的工资、薪金和奖金只有在实际支付时才可扣除。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仍未支付的部分不予扣除,除非公司设立工资准备金。准备金由公司自行决定,不得超过实际工资总额的17%,且公司在计提后不得处于亏损状态。若上年准备金在纳税期结束后六个月内未使用或仅部分使用,未使用金额冲减下一年度费用。工资和奖金还须在劳动合同、集体协议、财务制度或奖金制度中写明权利和金额,仅入账而无付款凭证的工资不予扣除。


4. 融资成本、注册资本不足与30% EBITDA利息上限

融资费用是资本密集型外商投资企业审计的高风险领域:

注册资本不足对应的贷款利息

根据《企业法》第47条,投资者须在企业登记证(ERC)签发后90天内缴足注册的注册资本。若资本仍然不足:

  • 与不足注册资本对应的贷款利息不予扣除;贷款金额不超过不足额时全额不予扣除,超过时按比例计算。

非信贷机构借款上限

来自非信贷机构(个人或非银行组织)的经营贷款利息,超过《民法典》规定最高利率的部分不予扣除(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468条,最高为每年20%)。

第255/2026/ND-CP号议定下的30% EBITDA净利息上限

发生关联方交易的纳税人面临净利息扣除总额上限:

净利息扣除上限公式(第255/2026/ND-CP号议定第16条)
最大可扣除净利息费用 = 30% × 调整后EBITDA
净利息费用 = 发生的贷款利息总额 - (存款利息收入 + 放贷利息收入)。超额不可扣除利息可在后续年度有可用EBITDA额度时连续结转最多5个纳税年度。

5. 外籍员工薪酬、福利与跨境集团成本分摊

外籍员工薪酬结构设计和管理总部费用分摊协议需要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规则的精准衔接:

外籍员工住房租赁和国际学校学费

要确保外国人员福利获得企业所得税扣除:

  • 外籍员工住房租金: 须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作为具有工资薪金性质的款项),或在越南公司与承担外籍员工住房成本的外国企业之间的合同中约定;有以公司名义开具的发票和凭证,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 子女国际学校学费: 外籍员工子女在越南就读幼儿园至高中的学费,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向雇主开具发票并以非现金方式结算,则可扣除。

若外籍员工个人支付租金或学费并以现金报销且无公司名义的发票,该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中不予扣除;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另行依据外籍员工个税规则评估。

总部费用分摊与集团内管理费

境外母公司收取的分摊费用和共享服务费须满足严格的证明标准:

  • 详细的服务协议: 合同须详细列明具体工作范围(IT、法务、人力资源、内部审计),并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分摊方法。
  • 经济价值的肯定性证明: 实体须提供工时记录、项目交付成果或技术日志,证明对越南运营产生了实际利益。无实质证明的借记通知单将被拒绝。
  • 预扣税完税证明: 越南企业在执行境外汇款前须预扣并缴纳外国承包商税(FCT)。

6. 税务汇算清缴期间保障扣除的内部控制流程

为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降低评估风险,外商投资企业应运行结构化的三层审核流程:

  1. 第一层:采购准入核验 在税务局门户网站核实供应商税务登记,确认电子发票XML的合法性,并对500万越南盾及以上的所有交易强制要求银行非现金转账。
  2. 第二层:文件档案汇编 将商业合同、交付记录和仓库入库单与对应的银行对账单配对;核实外籍员工津贴严格符合雇佣协议。
  3. 第三层:主动自行调整 识别不可扣除支出(超过30% EBITDA的贷款利息、超过1个月工资的福利),并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03/TNDN号表中主动加回。

在汇算清缴时于申报表中加回这些支出,可避免少申报税款20%的罚款。

如需量身定制的架构设计和费用可辩护性方案,请查阅我们的越南企业所得税指南,或联系ICLV的税务合规与咨询服务获取审计准备支持。

常见问题

根据第181/2025/ND-CP号议定(增值税)和第320/2025/ND-CP号议定(企业所得税),500万越南盾及以上(含增值税)的采购发票需要非现金支付凭证。以现金支付将导致该笔企业所得税费用不予扣除,且进项增值税不得抵扣。

根据第255/2026/ND-CP号议定,发生关联方交易的纳税人的净利息费用扣除上限为调整后EBITDA的30%。超额不可扣除利息可连续结转最多5年。

是的,前提是这两项均在此外籍员工的劳动合同中作出约定(作为性质上属于薪金或工资的支付),并有以越南实体名义开具的发票和凭证作为支持,且通过可追溯的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员工直接福利支出总额(如家庭补助、年假津贴、医疗保健和专业培训)不得超过纳税年度内实际实现的月平均工资的1个月。

关于作者们

David Nguyen

David Nguyen

合伙人、董事、注册会计师

越南执业注册会计师(CPA)。专注外资企业并购尽职调查、IFRS与VAS准则转换、制造业落地合规,并出任多家外商投资企业首席会计师。

制造设置并购交易支持IFRS/VAS转换首席会计师
Tiffany Nguyen

Tiffany Nguyen

顾问、会计经理、资深特许公认会计师(FCCA)

ICLV专业顾问、会计经理、资深特许公认会计师(FCCA),拥有10余年跨国财务管理经验。精通多主体集团合并报表、IFRS/VAS合规、增值税退税及外资财务内控体系搭建。

财务报告与IFRS/VAS准则转换多主体集团报表合并FDI税务合规与增值税退税会计系统设计与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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