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48/2024/QH15号《增值税法》(2025年7月1日生效)第14条,符合条件的进项货物和服务须具备非现金支付凭证方可申报进项增值税抵扣。第181/2025/ND-CP号政府议定(第26条)将非现金支付门槛收紧至500万越南盾或以上(含增值税),取代了2025年7月1日前依据第219/2013/TT-BTC号通知适用的2000万越南盾门槛。
对于在越南运营的外商投资企业(FDI),这一变化影响日常支出,包括商务招待、差旅费用、办公耗材及供应商付款。资金与会计团队需要建立内部控制,防止在税务审计中被否定增值税抵扣。本指南隶属于我们的越南FDI增值税指南;同一法律引入的税率变化详见越南2026年增值税税率。
过渡时间表与适用法律框架
相关规则分为两个阶段:2025年6月30日之前适用2008年《增值税法》(2013年修订)及第219/2013/TT-BTC号通知;2025年7月1日起适用第48/2024/QH15号法律及第181/2025/ND-CP号政府议定。新法从主法中移除了2000万越南盾的具体金额,确立了非现金结算原则;政府议定将可操作门槛设定为500万越南盾或以上。
| 核查标准 | 2025年6月30日前适用 | 2025年7月1日起适用 | 对FDI企业的运营影响 |
|---|---|---|---|
| 主要法律依据 | 第13/2008/QH12号法律;第219/2013/TT-BTC号通知 | 2024年《增值税法》;第181/2025/ND-CP号政府议定 | 内部付款审批流程须更新 |
| 强制非现金支付门槛 | 2000万越南盾或以上(含增值税) | 500万越南盾或以上(含增值税) | 强制电汇大幅增加 |
| 现金支出允许额度 | 2000万越南盾以下 | 500万越南盾以下 | 办公室备用金大幅受限 |
| 同日同供应商规则 | 自2000万越南盾起聚合计算 | 自500万越南盾起聚合计算 | 杜绝拆分发票的现金操作 |
| 企业所得税范围区分 | 可扣除门槛为2000万越南盾(第78号通知),适用至2025年12月14日 | 增值税自2025年7月1日起为500万越南盾;企业所得税自2025年12月15日起亦为500万越南盾(第320/2025号政府议定第9条) | 门槛相同,生效日期不同 |
这一监管变化要求会计部门立即停止对金额达5,000,000越南盾的发票使用备用金支付。若会计对2025年7月1日之后开具的5,100,000越南盾发票以现金支付,则该笔进项增值税100%不得抵扣。
合格的非现金支付方式与同日聚合规则
要符合条件,非现金支付凭证须证明资金通过持牌支付服务提供商从买方账户转入卖方注册账户。
四种被认可的非现金支付渠道
政府议定认可第52/2024/ND-CP号政府议定下的非现金支付凭证(不包括买方将现金存入卖方账户的情形),以及特定情形。最常见的四种为:
- 商业银行转账:付款指令、银行汇款单或借记通知,确认资金从采购方企业对公账户转入卖方税务登记银行账户。
- 双边债务抵销:适用于交易伙伴之间相互销售货物和服务的情形。此方式须在经济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有正式的双边债务对账纪要,且任何500万越南盾或以上的剩余结算余额须有银行转账凭证。
- 授权第三方结算:向授权第三方支付或由授权第三方执行的付款,在第三方合法行事且相关安排载于书面商业合同的情况下予以认可。
- 员工个人卡结算并由公司报销:适用于员工商务差旅、公司住宿及客户招待。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抵扣:(1) 员工依据内部财务制度获得授权;(2) 员工通过个人银行卡等非现金方式支付;(3) 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员工银行账户报销。电子发票须载明企业名称及税号。
同日聚合规则
当企业在同一自然日内向同一供应商进行多笔采购时,规则将汇总所有交易金额。若单张发票金额低于500万越南盾,但合计总额达到或超过500万越南盾,则仅凭非现金支付凭证支持的发票才可抵扣进项增值税。
| 交易情形 | 合计总额 | 支付工具 | 进项增值税状态 |
|---|---|---|---|
| 同一供应商2笔采购(发票A 250万,发票B 300万) | 550万越南盾 | 两笔均现金支付 | 两张发票均100%不得抵扣 |
| 同一供应商2笔采购(发票A 250万,发票B 300万) | 550万越南盾 | 发票A:现金;发票B:银行电汇 | 发票A不得抵扣;发票B全额可抵扣 |
| 3个不同供应商,每张发票400万越南盾 | 1200万越南盾 | 向各供应商现金支付(均低于500万) | 100%可抵扣(卖方不同) |
| 延期付款条件,合同金额超500万越南盾 | 1500万越南盾 | 月度增值税申报日尚未支付 | 暂时可抵扣(到期时须电汇) |
对于书面合同项下500万越南盾或以上的延期或分期采购,买方依据有效合同和电子发票申报进项增值税抵扣。但若在合同到期时未能取得非现金银行凭证,企业须在付款义务产生的纳税期内冲减此前已申报的进项增值税抵扣额。如果稍后取得付款凭证,企业可在取得该凭证的期间再次申报并抵扣该进项增值税(第144/2026/ND-CP号政府议定,自2026年6月20日起)。
财务风险、税务处罚与内部控制
对500万越南盾或以上的合规发票以现金结算,将在税务审计中产生累积财务处罚和运营中断:
直接制裁与审计后果
- 进项增值税否定:不合规发票上的全部进项增值税被拒绝,增加应缴增值税净额或减少可退还增值税余额。
- 企业所得税扣除的审查:自2025年12月15日起,第320/2025/ND-CP号政府议定第9条亦要求单笔500万越南盾或以上的采购须具备非现金支付凭证。此金额水平的现金支付将丧失增值税抵扣,且该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缺乏非现金支付凭证而被否定的进项增值税,也不得计入企业所得税可扣除费用(《增值税法》)。
- 少申报行政处罚:自2026年7月1日起,第108/2025/QH15号《税收管理法》第44条规定,因申报错误导致少缴税款的,处以少缴税款20%的行政罚款(该日期之前适用第125/2020/ND-CP号政府议定)。
- 滞纳金利息:税务机关依据《税收管理法》对逾期税款按**每日0.03%**计收滞纳金利息。
合规警示:向供应商高管个人账户转账
若资金转入卖方以外的人,例如企业供应商董事的个人账户,且书面合同未约定向卖方指定的第三方付款,则该转账可能不被接受为非现金凭证,进项增值税面临风险。若卖方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则该人本人账户即为卖方账户。
法律原则与税务审计实务审查
在法律层面(de jure),越南实行自行申报、自行评估的税收框架。纳税人在保存电子发票和付款凭证的前提下,无需事先获得当地税务局批准即可抵扣进项增值税。
在实际税务审计检查中(de facto),税务稽查人员通常关注两点:
- 收款账户核验:将借记通知上的收款方银行信息与税务机关电子发票门户上的官方税务登记数据库进行交叉比对。
- 付款摘要的明确性:核查银行转账备注是否载明准确的电子发票号码或合同编号,而非笼统描述。
如需深入了解如何使财务流程符合企业会计规则,请参阅我们的越南企业会计与报告合规分析。
面向FDI企业财务主管的可操作内部控制方案
- 修订内部财务制度:将各部门备用金支出上限严格降至500万越南盾以下。要求所有等于或超过500万越南盾的运营支出均通过对公银行账户支付。
- 配置企业信用卡:以企业法定名称向管理人员和差旅人员发放企业信用卡,确保招待及物流费用通过银行直接结算。
- 配置ERP与会计管控:设置企业会计软件自动拦截金额达5,000,000越南盾或以上发票的现金付款凭证,并对同日同供应商发票累计生成预警。
- 建立供应商银行信息主数据核验:实施强制性的供应商准入流程,要求供应商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银行账户确认函。
对FDI企业的战略建议
500万越南盾门槛改变了支出的审批和支付方式。外商投资企业应更新审批流程、供应商付款系统及凭证管理程序。
要保持全额进项增值税抵扣,取决于资金、税务会计和运营部门是否遵循同一套规则。如需咨询支持及审计准备,请了解我们的企业税务合规服务或联系我们的注册会计师团队。
本指南反映第48/2024/QH15号法律、第181/2025/ND-CP号政府议定及第108/2025/QH15号法律下的越南税务法规,适用于2026财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