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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外资企业税务合规与规划

越南出口服务增值税:0% 税率适用条件与退税程序

David Nguyen

作者: David Nguy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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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出口服务增值税:0% 税率适用条件与退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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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洞察 (AI 摘要)

根据第 48/2024/QH15 号增值税法,第 9 条对在越南境外消费的出口服务实行 0% 增值税税率。企业必须具备有效的对外贸易合同、电子发票和非现金国际银行支付凭证。未抵扣进项税额达到 3 亿越南盾及以上符合第 15 条规定的月度或季度退税条件。

越南出口服务的增值税 (VAT) 政策跨越两个不同的法定阶段:

  • 旧框架(持续有效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受 2008 年增值税法(修订版)及第 219/2013/TT-BTC 号通知管辖,对直接向境外实体提供且在越南境外消费的服务适用 0% 税率。
  • 新法定基准(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受第 48/2024/QH15 号增值税法管辖。第 9 条规定,在越南境外或非关税区内消费的出口服务适用 0% 增值税税率。此外,第 15 条规范了进项税额 3 亿越南盾起的退税资格,第 14 条确立了从 500 万越南盾起的采购必须使用非现金支付的规则。如需更广泛的背景信息,请参阅我们的越南企业增值税指南

税务机关对实际消费地实施严格稽查。科技企业不能仅凭买方的境外注册地来适用 0% 增值税。如果服务成果使越南境内的最终用户或运营受益,税务官员将按 10% 标准增值税税率重新分类收入,并追溯征收税款及法定滞纳金。

出口服务 0% 增值税的法律性质与核心条件

0% 增值税税率是一项出口激励措施,旨在强化越南作为国际科技和业务流程外包 (BPO) 中心的地位。与不征税地位不同,0% 增值税税率意味着交易仍处于增值税制度内,但税率为零。这使企业能够 100% 抵扣办公室租赁、IT 基础设施、服务器和软件许可所产生的进项税额。

区分出口软件服务与境内软件生产

许多外国投资者将境内软件生产与跨境软件出口服务混为一谈:

  • 境内软件生产: 根据第 48/2024/QH15 号法律第 5 条第 21 款及第 13/2020/TT-BTTTT 号通知,归类为不征税。发票不征收增值税。不缴纳销项税额,但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或退还;应资本化计入企业所得税 (CIT) 可扣除费用。
  • 出口软件服务: 根据第 48/2024/QH15 号法律第 9 条,只要成果在越南境外消费,即适用 0% 增值税。发票按 0% 增值税开具,进项税额可 100% 抵扣,累计进项税额达到法定门槛后可退还。
比较指标 出口软件服务 (0%) 境内软件(不征税) 境内 IT 服务 (10%)
适用法律 第 48/2024 号法律第 9 条 第 48/2024 号法律第 5(21) 条 第 48/2024 号法律第 9 条
销项增值税税率 0% 增值税税率 不征税(免征) 10% 标准税率
进项税额抵扣 可 100% 抵扣 不可抵扣 可 100% 抵扣
退税权利 3 亿越南盾起符合资格 不符合资格 出口渠道下不符合资格
核心凭证 境外合同、银行凭证 境内合同、验收单 本地服务协议、发票

如果企业同时产生出口收入和境内收入,会计团队必须单独核算与出口活动直接相关的进项税额。如果共同管理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单独核算,则按纳税期内应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分摊进项税额。

证明 0% 增值税的三项强制性凭证要求

为在税务稽查中维持 0% 增值税税率,出口服务提供商必须保留三项法定记录:

  1. 境外服务协议: 以书面形式签署或通过有效电子数据交换记录,详细列明服务范围、履行地、合同对价及跨境结算条款。
  2. 非现金国际付款记录: 从境外客户银行账户直接电汇 (SWIFT) 至企业在越南持牌银行开立的公司银行账户。
  3. 电子增值税发票: 按照第 123/2020/ND-CP 号法令及第 48/2024/QH15 号法律下的指导性规定开具,在交付或验收节点注明 0% 增值税税率。

未能满足这三项要求中的任何一项,税务稽查人员将取消 0% 税率资格,导致重新按 10% 标准增值税税率分类。

消费地判定规则与 10% 标准税率排除情形

消费地是税务官员审查境外服务收入时的首要稽查重点。根据第 48/2024/QH15 号法律第 9 条,出口服务必须在越南境外消费。当服务消费发生在越南境内时,无论是否以外币结算,该交易均不符合 0% 增值税资格。

消费地以境外客户直接使用服务产出的地点来核实:

  • 软件外包与 SaaS: 通过云存储库交付给境外对手方并在境外服务器上运行的源代码,视为在越南境外消费(0% 增值税)。
  • BPO 数据处理: 由越南人员为境外市场进行的数据录入和分析,且报告在境外使用,符合在越南境外消费的条件(0% 增值税)。

对于向特殊工业区内企业提供的服务,请参阅我们关于出口加工企业增值税制度及非关税区规定的指南。

向境外客户提供但被排除在 0% 增值税之外的服务

与境外法律实体签订合同并不自动获得 0% 增值税资格。第 48/2024/QH15 号法律排除了在境内消费的服务:

服务类别 合同对手方 消费地 适用增值税 法定稽查依据
境外软件开发 境外实体 越南境外 0% 成果在境外使用
面向越南的数字广告 境外实体 越南境内 10% 向本地用户展示
境外服务器维护 境外实体 越南境外 0% 服务器基础设施在境外
本地并购尽职调查 境外实体 越南境内 10% 目标资产位于越南
境内办公室租赁 境外实体 越南境内 10% 房地产位于越南

对在越南境内消费的服务开具 0% 发票,将使企业面临 10% 的追缴税款、20% 的少申报罚款,以及每日滞纳利息(每日 0.03%)。

国际银行付款凭证与跨境支付网关风险

通过银行渠道进行非现金付款的书面凭证对于验证 0% 增值税和支持退税申请至关重要。通过 SWIFT MT103 电汇汇出的资金必须满足三项合规测试:

  • 汇款实体匹配: 银行贷记通知上的汇款方必须严格与服务协议中指定的境外签约方一致。
  • 明确的交易参考: 银行汇款附注应引用相关服务合同编号或商业发票参考号。
  • 受监管的入账银行账户: 资金必须直接存入越南公司的注册经营银行账户。

第三方付款合规警告: 如果境外客户委托境外关联方付款,第三方付款安排必须在资金转移前正式规定在服务合同中或补充协议中。资金到账后补办的授权函将被税务机关拒绝,导致丧失 0% 增值税资格。

管理 Stripe、PayPal 和 Payoneer 在线网关的风险

通过金融科技网关收取款项的 SaaS 平台和跨境数字服务提供商必须实施三项控制机制:

  • 自动费用对账: 网关在入账前扣除 2% 至 4% 的处理费。企业必须存档完整交易日志和费率表,以证明扣除项属于合法财务费用。
  • 汇回公司账户: 虚拟钱包中收取的收入必须定期划转至越南的公司银行账户。将余额留在境外钱包或将资金划入董事个人账户均属违规。
  • 月度结算审计: 保留月度对账表,将支付网关上的最终用户账户标识与国内银行出具的入账银行贷记单进行匹配。

进项税额 3 亿越南盾起的退税条件与程序

申请增值税退税可为大量投资于服务器、计算机和人力成本的科技公司释放资金。第 48/2024/QH15 号法律第 15 条概述了出口货物和服务的法定退税机制。

根据第 15 条第 1 款 a 项,在特定月份或季度内累计未抵扣进项税额达到 3 亿越南盾及以上的出口货物或服务经营单位,有权从国家预算中获得现金退税。

企业必须适用三项法定规则:

  • 进项税额单独核算: 用于出口活动的设备、资产和服务所产生的进项税额必须在会计账簿中单独跟踪。
  • 共同管理费用的法定分摊: 进项税额无法单独核算时,按法定公式分摊:
进项税额分摊公式(第 48/2024/QH15 号法律第 15 条)
分摊的出口进项税额 = 共同进项税额 × (出口服务收入 / 纳税期总收入)
  • 出口收入退税上限: 可退还的增值税金额不得超过按退税期内实际实现的出口收入计算的法定百分比门槛。
  • 非现金支付门槛: 500 万越南盾及以上的进项采购发票必须附有银行付款凭证,依据第 48/2024/QH15 号法律第 14 条。请参阅我们关于增值税 500 万越南盾非现金支付规则的分析。

法定法律时限(法律层面)与税务稽查现实(实际层面)

在法律层面(De Jure),增值税退税档案分为两种程序轨道:先退税后稽查(6 个工作日)和先稽查后退税(40 个工作日)。

在实际执行层面(De Facto),首次出口服务退税申请无一例外地被归入先稽查后退税轨道。税务稽查人员审查开发人员工时表、项目成果、代码部署记录(Git 提交日志、Jira 工单)、外币银行对账单及供应商发票真实性。请参阅我们关于越南增值税退税合规的指南,做好稽查准备。

结论与科技及数字企业的战略建议

适用 0% 增值税税率并确保及时退税,是越南出口导向型服务提供商的关键财务权利。在第 48/2024/QH15 号增值税法的监管框架下,企业必须审查境外消费条款、建立严格的跨境银行资金链,并单独核算进项税额账户。

为确保退税申请成功并降低税务稽查中的风险敞口,请咨询我们的综合增值税退税服务,或联系我们的税务合规咨询团队获取注册会计师主导的专业支持。

常见问题

直接向境外实体提供并在越南境外消费的软件服务适用 0% 增值税税率,在具备合规合同和银行记录的情况下,允许 100% 抵扣和退还进项税额。

不适用。境内软件生产属于不征税(免征增值税)。不征收销项税额,但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或退还;必须计入企业所得税可扣除费用。

税务机关仅在交易日志与合同、发票相符,且资金系统性地汇回企业在越南的公司银行账户时才会认可。

根据第 48/2024/QH15 号法律第 15 条第 1 款 a 项,出口货物和服务未抵扣进项税额达到 3 亿越南盾及以上的企业,可按月或按季申请退税。

关于作者们

David Nguyen

David Nguyen

合伙人、董事、注册会计师

越南执业注册会计师(CPA)。专注外资企业并购尽职调查、IFRS与VAS准则转换、制造业落地合规,并出任多家外商投资企业首席会计师。

制造设置并购交易支持IFRS/VAS转换首席会计师
Tiffany Nguyen

Tiffany Nguyen

顾问、会计经理、资深特许公认会计师(FCCA)

ICLV专业顾问、会计经理、资深特许公认会计师(FCCA),拥有10余年跨国财务管理经验。精通多主体集团合并报表、IFRS/VAS合规、增值税退税及外资财务内控体系搭建。

财务报告与IFRS/VAS准则转换多主体集团报表合并FDI税务合规与增值税退税会计系统设计与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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