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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外资企业税务合规与规划

越南电子发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指南(2026年更新)

David Nguyen

作者: David Nguy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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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电子发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指南(2026年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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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洞察 (AI 摘要)

自2026年7月1日起,第254/2026/ND-CP号议定(依据第108/2025/QH15号税收管理法颁布)正式取代第123/2020/ND-CP号议定。第310/2025/ND-CP号议定按发票数量对销售方未及时开票行为设定阶梯罚款(上限7000万越南盾)。对企业买方而言,只要交易真实且通过银行非现金结算,供应商迟开的发票仍可全额用于进项增值税抵扣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越南的电子发票(e-invoice)合规并非传统意义上交易完成后的商业开票流程,而是一套实时的法定税务管控机制。在税务总局管理的监管框架下,企业若未通过核准的技术协议开具经认证的电子发票,就无法合法确认收入或核验会计记录,这是越南企业所得税体系的硬性要求。

西方实行自我申报制度,企业自行开具内部商业发票、事后汇总申报即可。越南不同,它执行的是逐笔交易验证。税务机关通过单独的认证码或直连传输通道对每笔交易进行验证,发票才具备法律效力。一家新成立的企业即便已交付货物或完成服务,在电子发票注册正式获批前也无法入账合法收入。这是公司注册后许可流程中的关键运营节点。

1. 电子发票的法定过渡时间表

外国投资者必须分清历史规则与现行法律框架,才能确保会计合规不中断:

监管参数 旧框架(截至2026年6月30日) 现行标准(2026年7月1日起生效)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影响
主管议定 第123/2020/ND-CP号和第70/2025/ND-CP号议定 第254/2026/ND-CP号议定(2026年6月30日颁布) 全面取代第123号和第70号议定;统一自动化风险画像
上位法律 第38/2019/QH14号税收管理法 第108/2025/QH15号税收管理法 强制税务、海关、银行端口自动交叉核对
实施通知 第78/2021/TT-BTC号和第32/2025/TT-BTC号通知 第91/2026/TT-BTC号通知 更新XML数据包结构和POS电子收银机规则
处罚框架 第125/2020/ND-CP号议定 第125/2020/ND-CP号议定(经第310/2025/ND-CP号议定修订) 按累计发票数量阶梯罚款;上限7000万越南盾

法律连续性有保障:2026年7月1日前依第123/2020/ND-CP号议定合法开具的电子发票,在商业结算、会计记录和法定扣除方面继续完全有效。

2. 电子发票注册与技术配置

越南公司注册流程中,取得企业登记证 (Giấy chứng nhận đăng ký doanh nghiệp) 后,完成电子发票注册是强制性的最后一道前置程序。

2.1. 四步注册流程

多数外商投资企业会将电子发票注册委托给持牌的企业税务合规服务机构,以配置eTax门户凭证和经认证的T-VAN连接:

  1. 办理数字证书:从持牌认证机构(VNPT、Viettel、FPT)获取数字签名USB令牌或基于服务器的HSM证书。
  2. 选择经认证的T-VAN软件:选用提供英越双语报表界面的授权传输与增值网络(T-VAN)供应商。
  3. 提交注册档案(01/DKTD-HDDT号表格):通过税务总局门户网站数字签名并提交电子使用注册档案。
  4. 接收税务机关批准通知:税务局在一个工作日内出具01/TB-DKTD-HDDT号表格,批准带码电子发票 (hoa don co ma) 或不带码电子发票 (hoa don khong co ma)。

标准申请处理需3至5个工作日(材料合规的情况下)。注册资本较高但缺乏实体经营场所的新设外资主体,在最终放行前可能需通过法定代表人VNeID档案进行强化身份核验。

2.2. 强制数字基础设施与治理

维持合规的开票运营需要三项基础技术工具,花费不高,但具有法定法律意义:

法定工具 运营作用 预估成本 治理与风险控制
数字签名令牌 认证电子发票、纳税申报表和海关申报单 每年50万至150万越南盾 效力等同公司印章;保管权仅限指定的首席会计师
T-VAN发票软件 生成XML数据包、签名并向税务门户传输记录 每月20万至50万越南盾 经认证的供应商,确保自动化云端归档和备份安全
电子税务账户(eTax) 接收正式税务通知、申报表和发票核对的平台 免费(税务总局门户) 实施严格的基于角色的访问控制,分离行政与开票人员

每日开票量大的企业(物流、消费品分销、电商)应将硬件安全模块(HSM)集成到ERP基础设施中,实现并发自动化批量签名,无需流转实体USB令牌。

3. 按业务模式选择发票类别

发票类型选用不当会被税务机关拒收,并导致买方丧失增值税抵扣资格,引发严重的商业摩擦。

3.1. 各商业模式的分类

外商投资企业按其经营范围采用特定的发票模板;非居民境外数字供应商通过外国供应商门户,在外国承包商税(FCT)框架下缴纳税款:

业务模式 主要税务发票 随附流转凭证 法定开具触发点
服务与咨询 增值税发票(01GTKT号表格) 已签署的验收记录 服务完成或收到预付款时
贸易与批发 增值税发票(01GTKT号表格) 电子内部调拨单 实物交付和保管权转移时
制造出口 商业发票/增值税发票 海关出口报关单 海关放行离境验证时
出口加工(EPE) 销售发票(02GTTT号表格) 电子内部调拨单 清算货物境内交接时

4. 法定开具规则与时限纪律

根据第254/2026/ND-CP号议定和第91/2026/TT-BTC号通知,开票时限严格以经济交接节点为准:

  • 货物销售:法定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买方的确切时刻,无论是否已收款。
  • 服务提供:服务交付正式完成之日。若在服务执行前或执行过程中收取预付款,开票日期即为实际收款日(纯可退还的诚意金除外)。
  • 禁止月末集中开票:将整月交易合并到30日或31日集中开具汇总发票,属于明确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的自动化数据分析系统会将送货单和验收记录与发票电子时间戳进行交叉核对。

电子内部调拨单必须显示经税务机关数据库核准的有效二维码,运输车辆方可开始在公路上通行。

5. 开票错误的处理:调整与替换

第254/2026/ND-CP号议定为更正错误发票提供了三种标准化行政路径:

  1. 买方名称或地址错误(税号和金额正确):销售方向税务机关提交04/SS-HDDT号说明性通知并告知买方。无需重新开具新发票。
  2. 税号、金额、税率或规格错误:双方协商选择以下两种法定补救措施之一:
    • 调整电子发票:详细列明与原始发票代码、日期和号码直接关联的正负差额更正。
    • 替换电子发票:完全取代错误凭证,明确声明其替换Y日期的第X号发票。
  3. 发票作废:严格限于已由税务机关认证但尚未交付给客户的带码发票。发票一旦发送给买方,即禁止作废;必须执行调整或替换。

根据会计法,企业必须将原始XML发票数据、数字签名和传输回执保存至少10年

6. 法定处罚与风险分配(买方与卖方)

企业领导层必须明确区分对销售方施加的行政处罚与买方在迟开票情形下享有的法定扣除权利。

6.1. 第310/2025/ND-CP号议定下的阶梯罚款标准

第310/2025/ND-CP号议定修订了第125/2020/ND-CP号议定第24条,摒弃了此前的固定罚款机制,改为按每次审计案件的发票数量实行累进式罚款:

违规发票数量层级 商品和服务销售罚款 促销、赠品及内部使用罚款 法律依据
1张发票 50万至150万越南盾 正式警告(无罚款) 第125/2020号议定,经第310/2025号议定修订
2至不足10张 200万至500万越南盾 50万至150万越南盾 第125/2020号议定,经第310/2025号议定修订
10至不足20张 500万至1500万越南盾 200万至500万越南盾(适用于10至不足50张) 第125/2020号议定,经第310/2025号议定修订
20至不足50张 1500万至3000万越南盾 200万至500万越南盾 第125/2020号议定,经第310/2025号议定修订
50至不足100张 3000万至5000万越南盾 500万至1500万越南盾 第125/2020号议定,经第310/2025号议定修订
100张以上(法定上限) 5000万至7000万越南盾 1500万至3000万越南盾 第125/2020号议定,经第310/2025号议定修订

行政处罚以单次审计审查中查明的所有迟开发票合并计算,处以一笔罚款。若延迟开票导致税款延迟缴纳,销售方将被重新核定税款,并按每日0.03%计收滞纳金。

6.2. 买方税收扣除和增值税抵扣的法定保护

与常见误解相反,企业买方收到供应商迟开的发票,并不会自动丧失税收扣除权利

依据进项增值税抵扣的法定条件(第219/2013/TT-BTC号通知第15条、增值税法)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法定条件(第96/2015/TT-BTC号通知第4条、企业所得税法),只要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法定要件,买方扣除权益即受完整法律保护:

  1. 真实经济交易:货物实际交付或服务实际执行,有合法商业合同、送货记录或已签署验收记录为证。
  2. 凭证标准有效:发票载有双方完整准确的公司名称、地址和税号,并经税务门户上的有效数字签名认证。
  3. 非现金结算已验证:价值2000万越南盾及以上的发票通过商业银行转账结算(2025年7月1日起,依第48/2024/QH15号增值税法,门槛为500万越南盾及以上)。

满足这三项法定标准,买方即有权申报进项增值税抵扣,并将该交易确认为可扣除的企业费用。依据第125/2020/ND-CP号及第310/2025/ND-CP号议定,行政处罚仅针对作为开票主体的销售方。税务机关的实际稽查实践与业务指导公函也一贯确认在交易真实情况下的上述合法权益。

跨财年计提提醒:当服务在第N财年完成,但供应商在第N+1年才开票时,企业会计必须按配比原则记录应计费用,必要时提交补充纳税申报,避免因跨年度费用分摊不当而被剔除。

6.3. 企业买方不得扣除的开票情形

外商投资企业仅在以下三种明确违法情形下,才会被完全剔除企业所得税扣除和进项增值税抵扣:

  • 虚开发票:无真实底层实物转移或商业服务执行而开具的发票。
  • 走逃失联供应商(状态06):税务机关已发布正式公告,确认供应商停止经营并弃置注册经营场所后开具的发票。
  • 现金支付违规:超过法定非现金银行结算门槛的交易却以现金结算。

Indochina Link Vietnam 提供完整的企业税务合规服务,协助外国投资者应对实时电子发票审计抗辩、ERP软件集成和全额扣除保全。对具体操作有疑问?联系我们的专家获取专属运营咨询。

延伸阅读:越南增值税合规指南 | 外国承包商预扣税 | 税收管理与合规

本指南参考第108/2025/QH15号税收管理法、第254/2026/ND-CP号议定、第91/2026/TT-BTC号通知、第125/2020/ND-CP号议定和第310/2025/ND-CP号议定。

常见问题

自2026年7月1日起,电子发票及凭证适用第254/2026/ND-CP号议定(依据第108/2025/QH15号税收管理法颁布),全面取代第123/2020/ND-CP号议定和第70/2025/ND-CP号议定,配套技术实施文件为第91/2026/TT-BTC号通知。

不是。根据增值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实施通知(第219/2013/TT-BTC号通知、第96/2015/TT-BTC号通知):只要采购交易真实、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具备合法合同与交接记录,并通过银行非现金结算,买方仍享有进项增值税抵扣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完整法定权利。未按规定时限开票的行政处罚仅针对销售方。

第310/2025/ND-CP号议定修订了第125/2020/ND-CP号议定第24条,对商品和服务按每次检查案件的发票数量实行阶梯罚款:1张发票:50万至150万越南盾;2至不足10张:200万至500万越南盾;10至不足20张:500万至1500万越南盾;20至不足50张:1500万至3000万越南盾;50至不足100张:3000万至5000万越南盾;100张以上:5000万至7000万越南盾(法定上限)。

关于作者们

David Nguyen

David Nguyen

合伙人、董事、注册会计师

越南执业注册会计师(CPA)。专注外资企业并购尽职调查、IFRS与VAS准则转换、制造业落地合规,并出任多家外商投资企业首席会计师。

制造设置并购交易支持IFRS/VAS转换首席会计师
Tiffany Nguyen

Tiffany Nguyen

顾问、会计经理、资深特许公认会计师(FCCA)

ICLV专业顾问、会计经理、资深特许公认会计师(FCCA),拥有10余年跨国财务管理经验。精通多主体集团合并报表、IFRS/VAS合规、增值税退税及外资财务内控体系搭建。

财务报告与IFRS/VAS准则转换多主体集团报表合并FDI税务合规与增值税退税会计系统设计与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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