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的外商直接投资(FDI)税收体系以四大支柱为核心:企业所得税(CIT)20%、增值税(VAT)10%(大多数行业临时适用8%)、个人所得税(PIT)5%至35%,以及关税或外国承包商税(FCT)。对于跨国集团而言,财税治理还涉及全球最低税(GMT)补足规则、关联方转让定价管控,以及利润汇出境外的严格外汇限额。
2025-2026财年是越南十多年来最全面的法定改革周期。四部基础性税法同时生效:第67/2025/QH15号企业所得税法(2025年10月1日生效,适用于2025纳税期)、第48/2024/QH15号增值税法(2025年7月1日生效)、第109/2025/QH15号个人所得税法(2026年7月1日生效),以及第108/2025/QH15号税收管理法(2026年7月1日生效,取代第38/2019/QH14号法律)。关键在于,根据国会第198/2025/QH15号决议,沿用多年的营业执照税自2026年1月1日起永久取消。
要驾驭这套现代化框架,企业财务总监和财务负责人需要统一企业ERP会计科目表、供应商单据、预扣机制和法定审计时间表。
1. 越南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税收框架
在越南运营外商投资子公司,需要遵守法定税法、双边税收协定,以及针对收入、薪资、利润和跨境支付的行业专项投资议定。
1.1. 法定税率汇总
适用于越南活跃企业的法定税收参数汇总如下:
| 税种类别 | 基准税率 | 优惠/调整范围 | 法定依据 |
|---|---|---|---|
| 企业所得税(CIT) | 20% | 国内中小企业适用15-17%分级税率;优先类FDI项目适用10-17% | 第67/2025/QH15号法律 |
| 增值税(VAT) | 10% | 0%、5%,以及2026年12月31日前临时降至8% | 第48/2024/QH15号法律及第204/2025号决议 |
| 个人所得税(PIT) | 5-35% | 5级累进税率;雇主源泉扣缴 | 第109/2025/QH15号法律 |
| 外国承包商税(FCT) | 核定税率 | 增值税1-5%加企业所得税1-10%,视服务性质而定 | 第69/2025号通知及第20/2026号通知 |
| 海关进出口关税 | 0-150% | 双边/多边自贸协定下的优惠关税表 | 第26/2023/ND-CP号议定 |
| 营业执照费 | 0越南盾 | 自2026年1月1日起永久取消 | 第198/2025/QH15号决议 |
1.2. 企业所得税(CIT)
根据第67/2025/QH15号企业所得税法,标准企业所得税税率为企业应纳税净利润的20%。企业所得税是主要的直接税负,也是国家税务审计的核心目标。
第67/2025/QH15号法律引入了按收入分级的所得税结构,旨在扶持中小企业:
| 上一纳税年度营业额 | 法定企业所得税税率 | 企业资格类别 |
|---|---|---|
| 30亿越南盾以下 | 15% | 微型企业 |
| 30亿至500亿越南盾 | 17% | 中小企业 |
| 500亿越南盾以上 | 20% | 大型企业及标准实体 |
收入分级的适用资格由上一财年的总收入确定。新设立公司在第一年适用20%的标准税率。外商投资企业通常适用20%的标准税率,除非符合法定投资优惠制度的条件。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缴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科技基金提取额)× 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等于总收入减去可扣除费用加上其他收益,再扣除免税收入和结转亏损。经营亏损可连续结转最长5年。根据第320/2025/ND-CP号议定,房地产转让亏损不能抵减优惠类经营活动产生的经营利润。
费用扣除需同时满足三项条件:与企业经营真实相关、持有有效电子发票,以及法定交易具备合规的非现金银行付款凭证。第67/2025/QH15号法律扩大了经核实的研发、创新和数字化转型费用的扣除范围。更多操作标准详见我们的越南FDI企业所得税指南。
1.3. 增值税(VAT)
增值税是以抵扣-发票法构建的间接消费税,根据第48/2024/QH15号增值税法(2025年7月1日生效),税率分为0%、5%和10%三档。
国会颁布了第204/2025/QH15号决议,将大多数适用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下调2个百分点(从10%降至8%),优惠期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
保留10%标准税率的排除行业包括电信、IT服务、金融服务、银行、证券、保险、房地产交易和矿产开采。多行业经营企业必须在电子发票上分别列示8%和10%的收入行;未分开列示销售的,将按最高适用税率核定征收。
增值税计算机制:
应缴增值税 = 核定销项增值税 - 可抵扣进项增值税
根据第48/2024/QH15号法律,非现金支付规则被严格法定化:发票金额达到500万越南盾或以上(含增值税)的交易,必须通过买卖双方登记账户之间的直接银行转账结算。现金结算将完全丧失进项增值税抵扣权,详见我们的500万越南盾增值税非现金支付规则专题。
出口适用0%税率,可全额抵扣和退还进项增值税,而免税商品则不允许抵扣进项税。当进项增值税超过销项增值税时,企业可通过出口渠道(未抵扣进项增值税达3亿越南盾或以上)申请正式的FDI增值税退税,或通过投资项目增值税退税渠道申请。更多内容参见我们的越南新增值税法概览。
1.4. 个人所得税(PIT)
雇主必须在发放工资前扣缴并申报员工薪酬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不足的法律责任由雇主承担。
第109/2025/QH15号个人所得税法(2026年7月1日生效,适用于整个2026纳税年度)将累进税率从七级精简为五级:
| 级次 | 月应纳税所得额 | 边际税率 | 年应纳税所得额 |
|---|---|---|---|
| 1 | 1000万越南盾以下 | 5% | 1.2亿越南盾以下 |
| 2 | 1000万至3000万越南盾 | 10% | 1.2亿至3.6亿越南盾 |
| 3 | 3000万至6000万越南盾 | 20% | 3.6亿至7.2亿越南盾 |
| 4 | 6000万至1亿越南盾 | 30% | 7.2亿至12亿越南盾 |
| 5 | 1亿越南盾以上 | 35% | 12亿越南盾以上 |
根据第110/2025/UBTVQH15号决议,法定家庭减免扣除额提高:个人免税额升至每月1550万越南盾(每年1.86亿越南盾),受抚养人免税额升至每月620万越南盾(每年7440万越南盾)。中等收入专业人士获益显著,此前的15%和25%级次并入10%和20%。
对于外籍员工,税务居民身份(一个日历年度或连续12个月内在越南实际停留183天或以上)意味着按累进税率对全球收入征税;非居民则按20%的统一税率就越南来源的就业收入纳税。详细合规步骤参见我们的外籍员工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指南。
1.5. 进出口关税
从事跨境贸易、委托加工或加工出口的企业需遵守第26/2023/ND-CP号议定下的海关关税。税率从0%(制造业原材料)到150%(奢侈消费品)不等,严格按协调制度(HS)编码分类。
设立在工业园区或出口加工区内的出口加工企业(EPE)适用专门的EPE增值税制度,享受进口关税豁免,以及为生产出口商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增值税零税率。
自由贸易协定(CPTPP、EVFTA、RCEP)提供相对于标准最惠国关税50%至100%的优惠关税减免,前提是取得有效的原产地证书(C/O)并符合特定的原产地规则(ROO)。
2. 跨境税收与国际交易
国内子公司与境外实体之间的跨境结算受预扣税、转让定价管控和外汇限制的约束。
2.1. 外国承包商税(FCT)
向在越南无常设机构的境外实体付款时,需要预扣外国承包商税。
现行法律框架由第69/2025/TT-BTC号通知(增值税)和第20/2026/TT-BTC号通知(企业所得税)确立。第89/2026/TT-BTC号通知第99条自2026年7月1日起完全废止此前的第103/2014/TT-BTC号通知。境内实体必须登记指定的外国承包商税号,预扣税款并向国家预算缴付。
直接法下的核定预扣税率:
| 商业合同分类 | 核定增值税率 | 核定企业所得税率 | 实际综合税负 |
|---|---|---|---|
| 一般技术和商业服务 | 5% | 5% | 约9.75% |
| 货物供应附带境内服务 | 3% | 2% | 约4.94% |
| 在越南交付的机械设备供应 | 1% | 1% | 约1.99% |
| 软件许可和知识产权 | 0% / 免税 | 10% | 10% |
| 离岸商业贷款利息 | 免税 | 5% | 5% |
| 不含材料供应的建筑安装 | 5% | 2% | 约6.90% |
以净价条款起草的商业合同要求买方对发票进行还原计算,除非合同起草精准,否则会产生不可扣除的税务成本。
2.2. 全球最低税(GMT)
越南通过国会第107/2023/QH15号决议和第236/2025/ND-CP号议定(2025年10月15日生效,自2024财年起适用)实施了OECD第二支柱规则。
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QDMTT)对在前四个年度中至少两个年度合并收入达到7.5亿欧元或以上的跨国集团,执行15%的有效税率下限。
享受免税期优惠(如5%或10%名义税率)的FDI子公司,必须缴纳国内补足税以达到15%的有效税率门槛。企业财务总监必须建立GloBE数据模型、确定有效税率,并在财年结束后12个月内提交年度GloBE信息申报表。
2.3. 利润汇出境外
外国投资者依法有权通过直接投资资本账户(DICA)将股息和税后利润汇出境外,依据为第61/2020/QH14号投资法、越南国家银行第06/2019/TT-NHNN号通知和第186/2010/TT-BTC号通知。
法定前提条件包括:
- 完成年度法定财务报表审计并提交最终企业所得税申报。
- 全额结清国家税收负债并取得完税证明。
- 完全消除资产负债表累计亏损:越南外汇规则禁止在公司存在累计会计亏损时汇出利润,无论当年是否盈利。
- 在汇出前至少7个工作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正式通知。在财年进行期间严禁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 税收优惠与法定权益
越南提供投资优惠框架,引导资本流向高科技、绿色能源和欠发达地理区域。
3.1. 企业所得税优惠
符合法定投资类别的项目可获得优惠税收方案,详见我们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策略指南:
- 优惠税率:最长15年适用10%税率(经总理批准的重大项目可延长至30年),或10年适用17%税率,相比20%的标准基准税率。
- 免税期:从首个盈利年度(或第四个经营年度)起最长4年100%免税,随后最长9年减半征收。
适用资格需要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中主动自行评估。必须为优惠类和非优惠类收入分别设置会计账簿。无法分账核算的,税务机关有权单方面重新分摊成本并撤销优惠待遇。根据第67/2025/QH15号法律,高科技领域经核实的研发支出可享受150%至200%的超级扣除。
3.2. 新设立企业三年企业所得税免税
根据国会第198/2025/QH15号决议及实施政府议定,自2025纳税期起,首次登记注册的新设立中小企业可享受连续3年全额企业所得税免税:
- 适用于首次依据企业登记证(ERC)注册的新设立中小企业。
- 不适用:通过合并、收购、整合、分立、拆分或所有权重组形成的实体。
- 期限:自初始ERC签发年度起连续3个纳税年度,无论是否录得商业收入或利润。
该法定免税与地理区域优惠独立运作;符合条件的企业必须选择最有利的制度,不得叠加享受。
3.3. 增值税退税
根据第48/2024/QH15号法律,增值税退税通过两个主要渠道运作:
- 出口增值税退税:从事出口制造或国际服务的企业,未抵扣进项增值税达3亿越南盾或以上(境内抵扣后),可申请退税,上限为该期间出口收入的10%。
- 投资项目增值税退税:持有有效投资登记证(IRC)的未产生收入实体,可就厂房建设、机器设备累计支付的进项增值税申请退税,金额需超过3亿越南盾。
海关-税务联合审计会核查上游各层级供应商电子发票的完整性。供应商合规警示通常会暂停退税处理,等待背景核实。
4. 合规运营与法定义务
越南的法定税务管理遵循严格的申报截止日期和自动化电子数据验证。
4.1. 法定申报日历与截止日期
第108/2025/QH15号税收管理法下的统一合规日历详见下表,扩展了我们的FDI税收管理与合规指南:
| 法定义务 | 申报和缴纳截止日期 | 频率 |
|---|---|---|
| 月度增值税申报 | 次月20日 | 每月 |
| 季度增值税申报 | 季度结束后次月最后一天 | 每季度 |
| 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 | 季度结束后次月30日 | 每季度 |
|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 财年结束后第3个月最后一天(3月31日) | 每年 |
| 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 财年结束后第3个月最后一天(3月31日) | 每年 |
| 法定审计财务报表 | 财年结束后90天内(3月31日) | 每年 |
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方面,四个季度缴款总额必须至少达到最终年度应纳税额的80%。不足部分按每日0.03%计收追溯利息。根据第125/2020/ND-CP号议定,逾期申报行政罚款为200万至2500万越南盾。财务团队应交叉参考我们的年度合规日历。
4.2. 电子发票与未及时开具发票的处理
所有企业必须根据第254/2026/ND-CP号议定(2026年7月1日生效,取代第123/2020/ND-CP号议定和第70/2025/ND-CP号议定)及第108/2025/QH15号法律下的第91/2026/TT-BTC号通知,通过税务联网服务商开具和验证电子发票。2026年7月1日之前,过渡规则适用第123/2020/ND-CP号议定和第32/2025/TT-BTC号通知。纸质发票已淘汰。
未及时开具发票时买方抵扣权的保护: 常见操作问题是卖方在法定节点(货物交付或服务完成)之后才开具发票:
- 行政处罚:未及时开具发票的处罚属于行政处罚,由卖方承担,依据第125/2020/ND-CP号议定第24条(经第310/2025/ND-CP号议定修订)。
- 买方抵扣和抵扣权:根据第219/2013/TT-BTC号通知第15条、第48/2024/QH15号增值税法及第96/2015/TT-BTC号通知第4条,只要交易真实,且有有效合同、交货单和非现金银行付款凭证支持,购买方企业保留完整的进项增值税抵扣和企业所得税可扣除费用权利。
4.3. 强制法定审计与首席会计师任命
根据第67/2011/QH12号独立审计法第37条,越南100%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由具备资质的独立审计机构进行年度法定财务报表审计。
经审计的报告必须在财年结束后90天内提交给税务局、统计总局和主管财政投资的省级机关。
在根据第150/2025/ND-CP号议定和第370/2025/ND-CP号议定进行行政重组和部门合并的省份,计划与投资厅和财政厅合并为统一的财政厅(或财政-计划厅)。工业园区外的项目向该合并机构提交经审计报表,工业园区内的项目则向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提交。
每家企业的必须根据第174/2016/ND-CP号议定任命一名持证首席会计师。新设立实体可在正式任命合格首席会计师之前,指定一名会计负责人最长12个月,详见我们的越南会计设置与合规指南。
4.4. 转让定价与关联方规则
从事关联方交易的企业,根据第108/2025/QH15号税收管理法,适用第255/2026/ND-CP号议定(2026年7月1日生效,自2026财年起取代第132/2020/ND-CP号议定和第20/2025/ND-CP号议定)。对于2024至2026年中的纳税年度,适用经第20/2025/ND-CP号议定修订的第132号议定。
企业必须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中提交四份法定披露附件(表格01、02、03、04)。年收入低于500亿越南盾且关联方交易低于300亿越南盾,或收入低于5000亿越南盾且净营业利润率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豁免三层转让定价文档(本地文档、主体文档、国别报告)。
法定合规重点(30% EBITDA净利息上限与银行安全港): 根据第255/2026/ND-CP号议定(重申经第20/2025/ND-CP号议定修订的第132/2020/ND-CP号议定),存在关联方交易的企业,可扣除净利息费用上限为调整后EBITDA的30%。不允许扣除的利息可连续结转最长5个纳税年度。 独立商业银行信贷便利享有永久法定安全港:只要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它们不被归类为关联方,完全豁免30% EBITDA上限。
5. 会计准则与财务报告
越南的纳税申报在结构上与企业会计账簿绑定。所有申报数字必须直接对应越南会计准则(VAS)下经核实的日记账分录。
5.1. 越南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
26项法定VAS准则规范财务计量。企业会计制度由第99/2025/TT-BTC号通知(2026年1月1日生效)实现现代化,取代此前的第200/2014/TT-BTC号通知,详见我们的第99/2025号通知详细对比。
第99/2025/TT-BTC号通知的核心更新:
- 现代化会计科目表:引入科目215(生物资产)、科目2295(资产减值准备)和科目82112(GloBE补足税)。
- 凭证标准化:现代化数字会计模板,以对接电子发票和企业ERP系统。
- 报告披露:重构财务报表附注披露,要求透明披露准备和关联方余额。
- 中小企业:中小实体仍可选择适用第133/2016/TT-BTC号通知。
FDI子公司必须在2026会计年度前更新ERP会计科目表并培训本地会计人员,以防法定申报被退回。
5.2.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与跨国子公司调节
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编制母公司合并报告的外国子公司,必须管理关键结构性差异:
- 收入确认:VAS尚未采用IFRS 15的五步法模型,导致里程碑确认时点差异。
- 租赁会计:VAS尚未采用IFRS 16;经营租赁在VAS下仍为表外处理,改变杠杆指标。
- 公允价值计量:VAS依赖历史成本,而IFRS要求投资性房地产和衍生工具采用公允价值。
- 双账簿:跨国子公司通常在ERP系统中配置平行科目,以自动完成法定VAS与母公司IFRS报表包之间的调节调整。
6. 稽查风险与法定处罚框架
税务机关运用大数据分析交叉比对电子发票、海关申报和银行交易,自动生成风险警示。
6.1. 审计触发因素与风险警示
越南的稽查通常由三个主要指标触发:
- 连续会计亏损伴随高额关联方交易量:在扩大与外国关联方营业额的同时报告持续经营亏损,会立即引发转让定价审查。
- 未分账核算的优惠企业所得税申报:未为符合条件的活动单独设置账簿而申报优惠税率,会招致重新核定和撤销优惠。
- 上游发票存在异常情况的增值税退税申请:由被标记为高风险的供应商发票支持的退税申请,会引发税务-海关联合调查。
针对某一税种发起的审计通常会扩大范围:出口增值税退税查询发现供应商问题,不可避免地会触发对企业所得税扣除、个人所得税扣缴账簿和跨境外国承包商税缴款的审计。
6.2. 行政处罚与叠加的滞纳金利息
第108/2025/QH15号法律和第125/2020/ND-CP号议定下的法定处罚结构如下:
| 违规类别 | 法定处罚评估 | 法规依据 |
|---|---|---|
| 逾期提交纳税申报 | 固定行政罚款200万至2500万越南盾 | 第125/2020/ND-CP号议定 |
| 非故意少申报 | 少缴税款20%罚款加每日0.03%滞纳金利息 | 第108/2025/QH15号法律第142条 |
| 逃税和欺诈性申报 | 相当于逃税金额1至3倍的行政罚款 | 第108/2025/QH15号法律第143条 |
| 逾期缴纳税款 | 逾期金额按**每日0.03%**计息,无上限复利 | 第108/2025/QH15号法律第59条 |
每日0.03%的滞纳金利息(年化约10.95%)无上限复利,是多年审计周期中最具破坏性的财务风险。在审计公告前主动提交补充申报可免除20%罚款,只需缴纳税款本金和应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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