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承包商税 (FCT) 是对支付给外国承包商的款项征收增值税 (1-5%) 和企业所得税 (0.1-10%) 的混合税。越南付款方必须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代扣代缴(针对按次申报)(《税收征管法》2019年第33.2(c)条,通过第126/2020/ND-CP号政府议定第8.4(n)条实施)。方法选择决定了实际税负——直接法按核定比例对收入征税,而扣除法则对实际利润征税,但要求遵守越南会计准则并具备常设机构身份(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依据第103/2014/TT-BTC号通知第7-15条;增值税事宜依据2025年7月1日生效的第69/2025/TT-BTC号通知)。
核心要点
- 财务影响:直接法按核定利润率征收1-5%的增值税和0.1-10%的企业所得税;扣除法则根据实际利润计算企业所得税。
- 法律框架:四项主要法规管辖FCT——(1) 第103/2014/TT-BTC号通知(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和代扣代缴主体,第7-15条仍然有效),(2) 第69/2025/TT-BTC号通知(仅增值税,2025年7月1日生效),(3) 第67/2025/QH15号法律(外国企业企业所得税义务,2025年10月1日生效),(4) 第320/2025/ND-CP号政府议定(实施第67/2025号法律,2025年12月15日生效)。
- 合规时间表:按次申报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申报在次月20日前;季度申报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30日前(《税收征管法》2019年第33.2(c)条,第126/2020/ND-CP号政府议定第8.4(n)条)。
- 战略风险:错误的方法选择会触发按更高核定税率自动重新评估;逾期付款从截止日次日起按日加收0.03%的滞纳金(《税收征管法》2019年第59条第2款)。
外国承包商税计算:三种方法(直接法、扣除法、混合法)
越南付款方根据外国承包商的运营结构和会计能力,从三种FCT计算方法中选择一种。直接法适用于在越南无常设机构的承包商。扣除法适用于在越南设有固定营业场所或税务居民身份,并保持符合越南会计准则账簿的承包商。混合法结合了增值税的进项抵扣处理和按核定税率计算的企业所得税,适用于满足特定期限和文件要求的承包商。
直接法(按收入核定比例)
直接法按核定比例对合同收入征税,无需审计财务报表。越南付款方根据活动类型按固定税率代扣FCT,这构成外国承包商的最终税务结算(第103/2014/TT-BTC号通知第8条)。外国承包商在此方法下无需提交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或年度审计报告。
这种方法为短期合同或缺乏越南会计基础设施的承包商提供了管理上的简便性。代价是当实际利润率低于核定比例时,有效税率会更高。
例如,IT咨询服务面临5%的核定企业所得税率,即使实际利润率仅为3%,也会导致合同价值上2个百分点的超额税负。
增值税核定税率(2025年7月1日生效)
第69/2025/TT-BTC号通知附录I规定了现行增值税核定税率:
- 1% 适用于分销和批发活动
- 5% 适用于无材料的服务、咨询和资产租赁
- 3% 适用于带材料的建筑和运输服务
- 2% 适用于其他活动
这些税率取代了先前第103/2014/TT-BTC号通知的增值税规定(第6、9、12、15条),后者已于2025年7月1日被第69/2025/TT-BTC号通知第10.3.c条废止。
企业所得税核定税率
第103/2014/TT-BTC号通知第11-13条规定了直接法下的企业所得税核定税率:
- 服务:合同收入的5%
- 无保修商品:合同收入的1%
- 建筑/安装:合同收入的2%
综合有效FCT税率范围从2%(商品:1%增值税 + 1%企业所得税)到10%(服务:5%增值税 + 5%企业所得税),按合同总价值计算。
扣除法(实际利润,需符合越南会计准则)
扣除法对实际利润而非核定比例征税。在越南保持常设机构或税务居民身份的外国承包商,通过提交基于越南会计准则的季度暂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年度审计财务报表,有资格采用此方法(第103/2014/TT-BTC号通知第8条)。
资格要求满足以下任一条件:(1) 在越南有固定营业场所超过183天,或 (2) 被认定为越南税务居民。
外国承包商必须维护符合越南会计准则的账簿,并为越南业务活动设立独立账户。企业所得税按标准20%税率对实际应税利润征收(第67/2025/QH15号法律,2025年10月1日生效)。
管理成本包括聘请越南首席会计师(根据第174/2016/ND-CP号政府议定,对于设立常设机构的公司是强制性的)、季度暂缴企业所得税申报以及年度独立审计。只有大型建筑项目或长期服务合同才值得承担这些合规费用。
盈亏平衡分析:合同金额超过100亿越南盾(按2026年1月汇率约合40万美元)且利润率低于10%的项目,通常能从扣除法中获益,尽管存在合规成本。
混合法(组合方法)
根据第103/2014/TT-BTC号通知第14条,混合法采用增值税的进项抵扣法,同时保持企业所得税的核定税率。外国承包商开具增值税发票,就当地采购申请进项税抵扣,并向税务机关缴纳销项税。企业所得税继续按核定税率(5%、2%或1%)根据活动类型征收。
资格要求满足三个条件:
(1) 在越南有常设机构或税务居民身份,
(2) 合同期限超过183天,
(3) 会计记录符合越南财政部指引。
省级税务机关可能接受简化的会计系统用于混合法目的,而非完全符合越南会计准则。越南付款方在选择此方法前,应获得省级税务机关关于可接受会计标准的书面确认。
混合法使具有大量本地投入成本(建筑材料、分包服务)的承包商受益,允许其抵扣进项税,这在直接法下是无法实现的。
⚠️ 合规提醒:方法选择需要事先获得税务机关确认——切勿在未获得书面批准的情况下假定符合资格
法规更新与合规路线图(2026年更新)
第69/2025/TT-BTC号通知仅涉及增值税——它并未更新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申报程序或文件标准。第69/2025/TT-BTC号通知第9条为在越南开展业务的外国组织提供了增值税指引。企业所得税仍受第103/2014/TT-BTC号通知(第7-15条涉及计算方法和代扣代缴主体)以及2025年10月1日生效的第67/2025/QH15号法律管辖。
越南付款方必须向省级税务机关核实实施时间表,因为各地推出进度不一。截至2025年第四季度,胡志明市、河内市和平阳省已实施电子FCT申报系统。截至2026年1月,其他省份仍接受纸质申报。
第69/2025/TT-BTC号通知的实施变化
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的第69/2025/TT-BTC号通知,允许无常设机构的外国承包商注册直接开具增值税发票。此前,只有拥有常设机构的承包商才能开具越南增值税发票。这一变化使外国服务提供商能够直接向越南客户收取增值税,而无需依赖越南付款方代扣代缴。
管理多个外国承包商的组织应核实两项实施要求:
- 承包商是否符合第69/2025/TT-BTC号通知第9条规定的直接增值税注册资格
- 省级电子申报要求——胡志明市税务局强制要求通过eTax门户网站电子提交;河内市接受电子和纸质两种方式;各省办公室要求各异
税收协定优惠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申请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为协定居民承包商降低了企业所得税预扣税率,使其低于国内水平。越南与85个以上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与日本、韩国、新加坡及欧盟成员国的协定通常将企业所得税降至5-7.5%,而直接法下的国内核定税率为10%(服务5% + 利润率5%)。
申请协定优惠需要外国承包商所在国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并向越南省级税务机关提交01/HTQT号表格(第80/2021/TT-BTC号通知第11条)。该流程需要税务机关处理30-60个工作日:获取居民身份证明(在所在国需10-15天),准备01/HTQT号表格(3-5天),越南税务机关审核(15-40天,取决于省级工作量)。
最佳实践:在首次付款前60天提交协定文件,以提前确认降低的税率。许多越南付款方先按国内税率预扣,然后申请退税——这会造成现金流劣势,因为退税处理需要6-12个月。胡志明市、河内市和岘港市的省级税务机关要求外国承包商在办理协定申请前先获得越南税号,这又将时间线延长了15-20个工作日。
对于在越南有常设机构的承包商,当越南付款方与外国承包商存在共同所有权或控制关系时,关联方交易会触发转让定价文档要求。
风险与处罚
FCT不合规会引发三类处罚:滞纳金、错误方法罚款和文件缺失。滞纳金从付款截止日次日起按日加收0.03%,直至税款缴入国库(《税收征管法》2019年第59条第2款)。延迟180天将累积5.4%的利息罚款。
常见违规行为与审计触发点
延迟代扣发生在越南付款方全额支付外国承包商款项而未分离FCT金额时。无论外国承包商是否收到全额付款,税务机关都会向越南付款方追缴未付的FTC及累计利息。越南付款方在付款后若无合同追索条款,则无法从外国承包商处收回已代扣的金额。
错误的方法选择:当外国承包商已注册常设机构时仍采用直接法,会触发按扣除法重新评估并进行追溯性税务调整。反之,在没有适当符合越南会计准则账簿的情况下申请扣除法,会导致被强制重新归类为直接法,按更高的核定税率计算并加处罚款。
即使代扣金额正确,文件缺失也会带来审计风险。税务机关要求越南付款方至少保留5年以下文件:
- 外国承包商商业登记证(经认证/海牙认证)
- 包含付款计划和FCT分配条款的合同
- 显示FCT已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缴纳收据
- 方法选择的理由说明(常设机构状态确认、符合越南会计准则的证据、如适用则包括协定申请)
省级机关优先审计年度价值超过100亿越南盾(按2026年1月汇率约合4,000美元)的合同。建筑、IT服务和设备租赁因复杂的分包安排而面临更严格的审查。
法规与现实:省级执行差异
第103/2014/TT-BTC号通知规定扣除法需要“符合越南会计准则的账簿”,但一些税务部门在批准前要求提供三年的越南审计财务报表——这一标准并未在通知中明确规定。首次注册常设机构的纳税人,无论其会计能力如何,通常在前2-3年会被自动归类为直接法。只有在证明具备多年合规历史后,才能获得扣除法的使用资格。
协定优惠申请也存在类似差距。第80/2021/TT-BTC号通知允许“提交居民身份证明后”申请,但省级机关要求先获得越南税号——这是一个15-30个工作日的流程。这造成了时间错配,即首笔合同付款发生在协定批准之前,迫使按国内税率预扣,然后再申请退税。
实用合规清单:
- 在合同执行前60天确认省级具体要求
- 提前获取所有文件(商业证书、常设机构确认、协定证书)
- 将10个工作日的代扣时间表纳入付款计划
- 起草合同时加入FCT税负承担条款,明确哪一方承担税负
- 为需要多次付款的外国承包商开设越南银行账户
⚠️ 合规提醒:向省级税务机关核实当前要求——书面确认可防范追溯性重新评估
免责声明
本指南提供了截至2026年1月越南外国承包商税法规的一般信息。不构成法律或税务建议。外国承包商和越南付款方应就具体合规事宜咨询合格的税务顾问和法律顾问,特别是在方法选择、协定申请和省级要求方面。法规解释因省级税务机关而异。
结论
方法选择决定了外国承包商安排的税收成本和合规负担。越南付款方在选择直接法、扣除法或混合法之前,必须评估外国承包商的会计能力、合同期限和利润率。第69/2025/TT-BTC号通知和第181/2025/ND-CP号政府议定已于2025年7月1日生效,通过附录I中的核定比例管理外国承包商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在第103/2014/TT-BTC号通知第7-15条下保持不变。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优惠降低了协定居民承包商的预扣税率,但需要提前60天以上准备文件。省级执行实践往往超出法规文本要求,特别是在扣除法选择和协定申请方面。越南付款方应在合同执行前60天获得省级税务机关的书面确认,并将代扣时间表纳入付款计划,以避免每日0.03%的滞纳金。
需要明确您的FCT义务? Indochina Link Vietnam 提供方法选择分析、协定优惠申请和省级税务机关协调服务。联系我们的税务咨询团队,获取免费的FCT合规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