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项目的增值税(VAT)退税,让在越南的外商投资企业(FDI)得以收回商业运营前在建设和设备安装阶段累计的进项增值税。依据第48/2024/QH15号《增值税法》(2025年7月1日生效)和第181/2025/ND-CP号议定,法定资格门槛要求累计进项增值税余额至少达到3亿越南盾(约1.2万美元)。
退税申请须在项目或投资阶段完成之日起1年内提交,即自产生收入之日起算(第181号议定)。02/GTGT表载于第89号通知附录I(自2026年7月1日起取代第80/2021/TT-BTC号通知),500万越南盾非现金支付规则见第181号议定第26条。
监管框架与3亿越南盾门槛
适用的法律框架包括:
- 第48/2024/QH15号《增值税法》(2025年7月1日生效): 第15.2条确立了采用抵扣法纳税人开展投资项目的增值税退税法定权利;第14.2条规定了进项增值税抵扣的非现金支付要求。
- 第181/2025/ND-CP号议定: 第30条确立了3亿越南盾的量化门槛,将1年申报期限入法,并明确了排除退税的项目类别;第26条规定500万越南盾及以上采购的非现金支付要求。
- 第89/2026/TT-BTC号通知(2026年7月1日生效): 第19条规定每个项目单独申报、与经营01/GTGT表强制抵扣以及项目增值税申报档案的提交地点;第48条规定退税档案的分类。
在抵扣经营应缴增值税后,净进项增值税必须至少达到3亿越南盾。低于此门槛的,余额在02/GTGT表上结转。自2026年1月1日起,第149/2025/QH15号法律已废止《增值税法》第15条第9款c点,退税条件不再要求销售方已就发票申报并缴纳增值税。
1年法定期限与项目完工的触发节点
依据《增值税法》和第181号议定,对于已完成但尚未获得退税的项目或阶段,企业必须在投资项目或特定阶段完成之日起1年内提交退税档案;仍处于投资阶段的项目不受此期限限制。
合规提示: 以示例日期说明,若项目于2026年9月15日首次产生收入,则应在2027年9月15日前提交申请。第181号议定未规定逾期提交的后果,如已逾期,请与税务机关确认处理方式。
界定商业完工的标准
第181号议定为启动1年期限设定了具体基准:
- 收入起点: 项目、阶段或项目组成部分的完成日,即该项目、阶段或组成部分产生收入之日。
- 不计入的收入来源: 试运行期间的收入、金融活动收入以及项目材料处置收入不计入。
实务中,建议同时留存验收和移交文件,以便税务机关要求说明时佐证完工日期。
多阶段项目的分期建设
对于多阶段的工业投资,税务机关会独立评估每一期:
| 项目分类 | 1年期限触发点 | 进项增值税处理 | 申报操作 |
|---|---|---|---|
| 单阶段项目 | 整个项目首笔商业销售开始 | 在转入01表之前,就02/GTGT表累计进项增值税申请退税 | 在将余额转入01/GTGT表之前提交退税申请 |
| 第一期(已完工) | 第一期投入商业运营并产生收入 | 在1年窗口期内申请第一期进项增值税退税 | 分开核算成本;在1年内提交退税档案 |
| 第二期(在建) | 第二期未来投入商业运营 | 在独立的02/GTGT表上单独累计进项增值税 | 单独提交02/GTGT表;不得与第一期合并 |
项目增值税一旦转入01/GTGT表,即与经营销项增值税抵扣,不再适用投资退税规则。
第89/2026/TT-BTC号通知下的02/GTGT表与01/GTGT表抵扣机制
依据第89号通知第19条,有投资项目且正在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单独申报并进行内部税款抵扣:
[在建的新投资项目:单独提交02/GTGT表申报]
│
▼
[企业是否有产生应缴增值税的持续经营业务?]
├──> 是:强制将02表进项增值税抵扣01表应缴增值税
│ │
│ ├──> 剩余项目增值税 ≥ 3亿越南盾:符合退税档案资格
│ └──> 剩余项目增值税 < 3亿越南盾:在02表上结转
│
└──> 否(新设立的项目主体):
│
├──> 02表累计增值税 ≥ 3亿越南盾:符合退税档案资格
└──> 02表累计增值税 < 3亿越南盾:结转至下期
法定抵扣规则要求:
- 项目单独申报: 纳税人须就每个项目,向直接管理的税务机关提交02/GTGT表;项目位于其他省份或由项目管理委员会、分支机构实施的,则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交。
- 强制按期抵扣: 若企业在01/GTGT表上因当期经营业务产生应缴增值税,则须在同一纳税期内将项目进项增值税与经营应缴税额进行抵扣。
- 抵扣上限: 项目增值税抵扣以该期间01/GTGT表上的应缴增值税总额为上限。只有达到3亿越南盾及以上的项目进项增值税余额,才能在02/GTGT表上申请退税。
未抵扣经营应缴增值税即申请项目退税的,难以获得足额退税,因为抵扣是第181号议定规定的前提。
投资增值税退税的4类法定排除情形
第181号议定(第30条)将4类投资项目排除在增值税退税之外。其中注册资本未缴足或经营条件未满足的情形不予退税但结转进项增值税,待条件满足后可申请退税:
| 排除类别 | 法律依据 | 监管理由 | 进项增值税处理 |
|---|---|---|---|
| 1. 非固定资产项目 | 第181/2025号议定第30.1条 | 未形成企业固定资产的项目 | 依据第30.1条不属于投资退税范围 |
| 2. 自然资源开采 | 第181号议定第30条 | 依据《矿产法》持证的矿产开采项目 | 不予退税;结转 |
| 3. 注册资本未缴足 | 第181号议定第30条 | 提交退税档案时未按登记数额缴足注册资本 | 不予退税,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结转至下一期 |
| 4. 条件类业务不合规 | 第181号议定第30条 | 缺乏子许可证或监管审批的条件类业务 | 经营条件未满足期间不予退税,但已取得许可、投资阶段尚无需申请或无需许可的情形除外(已取得许可、投资阶段尚无需申请,或无需许可);结转,条件满足后可申请退税 |
提交退税档案时,如未按登记数额缴足注册资本,则不予退税,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结转至下一期。投资者宜在申请前完成出资。
标准化档案与500万越南盾非现金支付门槛
退税申请依据第108/2025/QH15号法律第52条规定的路线图,通过电子交易方式提交。请向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提交渠道。
标准化的投资退税档案
依据第89号通知第46条,档案包括:
- 增值税申报表02/GTGT及01-8/GTGT附表: 依据第89号通知附录I申报符合条件的项目进项增值税及退税指标。
- 项目法律档案: 投资登记证(IRC)或同等文件的副本。有建设工程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分配或出租决定,或土地租赁合同,以及施工许可证(依法须办理的)。
- 注册资本出资凭证: 出资文件副本。
- 发票与付款凭证: 进项发票清单和银行对账单不在必备清单内,但建议备齐,以便应对税务机关的询问。
500万越南盾非现金支付规则
依据《增值税法》(第14条)和第181号议定(第26条):
- 500万越南盾门槛: 所有发票金额(含增值税)在500万越南盾及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采购,必须提供非现金支付凭证,方符合进项增值税抵扣和退税资格。此规则取代原有的2000万越南盾门槛。
- 有效付款凭证: 依据第52/2024/ND-CP号议定的非现金支付凭证,买方向卖方账户缴存现金的除外。
- 同日同一供应商合计: 同一供应商同日的多笔采购合计达到500万越南盾及以上的,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即使分拆为多张较小金额的发票也一样。
风险分类与先审核后退税程序
越南税务管理将退税档案分为两条通道:先审核后退税和先退税后审核(第108/2025/QH15号法律)。
投资项目的风险分类标准
依据第252/2026/ND-CP号议定和第89号通知第48条:
- 先审核后退税: 按每个投资项目的首次退税;自因逃税被处理之日起2年内提交的档案;档案或部分退税金额被认定为高风险;解散、破产企业的档案。
- 先退税后审核(自税务机关出具受理通知之日起6个工作日,不含说明、补充时间): 不属于先审核情形的其余档案(第252号议定第31条)。
先审核后退税的法定步骤
| 审核步骤 | 负责主体 | 法定时限 | 程序范围 |
|---|---|---|---|
| 1. 档案受理 | 税务机关 | 自收到档案起3个工作日 | 通知受理或不予受理(第252号议定第31条) |
| 2. 纳税人所在地检查 | 税务机关 | 依检查决定 | 核对档案、进项发票和出资情况 |
| 3. 税务检查记录 | 检查组 | 依税务检查规定 | 记录可退税金额及应追缴金额(第89号通知第49条) |
| 4. 结论或处理决定 | 税务机关 | 依税务检查规定 | 作为解决退税档案的依据 |
| 5. 退税决定 | 税务机关 | 自出具结论或处理决定之日起最长10个工作日(第252号议定第31条) | 退税决定,或不予退税金额通知;有追缴款项的,退税并抵扣 |
实际办理时间取决于检查决定和结论的出具时间。法规仅规定自出具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的期限。
合规风险防范矩阵与过渡规则
外商投资企业应防范5类常见的驳回诱因:
| 合规风险 | 根本原因 | 标准化防范措施 |
|---|---|---|
| 01/02表混同 | 未将项目账与经营账分开 | 设立独立的项目成本中心;准确提交02/GTGT表 |
| IRC范围不符 | 发票所列机械设备与注册经营范围不符 | 采购前核对IRC经营范围;如需扩展,通过财政厅或管委会修改IRC |
| 注资延迟 | 注册资本缴付延迟或未按登记数额缴付 | 确保注册资本按期足额缴付后再申请 |
| 供应商发票风险 | 分包商被标记为税务停业或虚开发票 | 签约和付款前,在eTax门户核实供应商税务状态 |
| 1年期限届满 | 未跟踪商业运营起始日 | 记录商业里程碑;一旦累计达到3亿越南盾即申请 |
监管过渡规则
- 2025年7月1日前开工的项目: 2025年7月1日前已投资、且在第181号议定生效时仍处于投资阶段的项目,其累计进项增值税结转,依据《增值税法》和该议定处理(第39条)。
- 2026年7月1日前的纳税期: 纳税期在2026年7月1日前的申报档案,沿用第89/2026/TT-BTC号通知生效前的表格(第100条)。2026年7月1日前已受理但尚未处理完毕的退税档案,继续适用原程序;在电子交易路线图时点之后提交的退税申请,使用02/GTGT表和01-8/GTGT附表。
Indochina Link Vietnam(ICLV)提供专业的税务会计服务,协助外国投资者进行进项发票审核、02/GTGT表设置,并在投资增值税退税审核中代理对接税务机关。如需针对新设或扩建项目进行流动性规划的量身建议,联系我们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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