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会计师(Kế toán trưởng)任命,是依据第88/2015/QH13号《会计法》(经第56/2024/QH15号法律修订)在越南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FDI)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首席会计师不只是内部财务负责人。这一职位是法定职务,具有专业独立性,任职者须对其自身违规行为承担个人责任;法定代表人同样对会计违规承担直接责任。企业也可选择聘请首席会计师服务。相关规则属于更广泛的FDI会计与报告框架的一部分,本指南涵盖任命时限、任职资格与个人责任。
1. 法律框架与任命时限
会计负责人的任命受《会计法》、第174/2016/ND-CP号议定、第99/2025号通知规范,处罚执行依据第41/2018/ND-CP号议定(经第132/2026/ND-CP号议定修订)。
会计负责人的12个月期限
根据第174号议定,无法立即任命首席会计师的企业可采取以下步骤:
- 前12个月: 企业可指定一名会计负责人(Phụ trách kế toán),暂不任命首席会计师。该议定设定12个月上限,但未规定起算日期。
- 12个月后: 公司必须正式任命一名持证首席会计师,或从持牌会计执业机构聘请外包首席会计师。
- 豁免规则: 仅《中小企业扶持法》所界定的微型企业可豁免12个月期限。超过微型企业门槛的FDI企业必须全面遵守。
| 评估标准 | 会计负责人(临时) | 首席会计师(法定) |
|---|---|---|
| 法律依据 | 《会计法》;第174号议定 | 《会计法》 |
| 所需证书 | 与首席会计师同等标准(《会计法》第54条) | 首席会计师培训证书 |
| 签署权限 | 在12个月任期内签署财务报表 | 法定签署,承担个人法律责任 |
2. 法定资格与专业证书
首席会计师须符合《会计法》及指导议定规定的学历与专业标准。第174号议定对多数在越南注册成立的企业要求大学本科会计专业资格。无国家资本且注册资本低于100亿越南盾的企业,中级资格即可。
资格标准矩阵
| 标准 | 一般企业 | 无国家资本且注册资本低于100亿越南盾 |
|---|---|---|
| 会计专业资格 | 大学本科及以上 | 中级及以上 |
| 经验要求 | 至少2年会计工作经验 | 至少2年(本科学历)或3年(中级或大专学历) |
| 必备证书 | 首席会计师培训证书 | 首席会计师培训证书 |
首席会计师培训证书由培训机构按财政部的规定颁发,而非由财政部直接颁发。
禁止任职人员与不得兼任规则
根据《会计法》,以下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包括担任首席会计师。亲属关系排除和不得兼任规则不适用于私营企业、由一名个人担任所有者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政府另行规定的情形:
- 未成年人或民事行为能力受限者。
- 正被追究刑事责任、正在服刑、被法院判决禁止从事会计业务,或有未消除经济犯罪记录的人员。
- 亲属关系排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企业负责人的生父母、养父母、配偶、亲生子女、养子女及兄弟姐妹,以及同一单位内负责财务会计的副职或首席会计师的上述亲属。
- 不得兼任规则: 管理、经营人员以及仓库保管员、出纳、资产买卖人员,不得在同一单位内从事会计工作,包括担任首席会计师。
3. 外国人能否在越南担任首席会计师?
可以。外籍人士只要满足与越南籍候选人相同的标准并持有工作许可,即可担任越南注册的FDI企业的首席会计师。《会计法》和第174号议定均未对该职位本身设定国籍或居住要求;劳动和出入境规则另行适用。
需要核查的条件有四项:
- 会计资质: 多数FDI企业要求大学学历,无国有资本且注册资本低于100亿越南盾的企业可接受中级学历。经财政部(MOF)认可的外国会计证书可作为该资质。
- 首席会计师培训证书: 根据《会计法》第54条,无论持有什么其他资质,该证书均为必备。
- 工作经验: 至少2年会计工作经历(大学学历)或3年(中级或大专学历)。
- 工作许可证与居留: 根据第219/2025/ND-CP号议定,须持有有效的工作许可证或免办确认,并持有合适的签证或暂住证,与其他外籍员工的要求相同(参见工作许可证与暂住证指南)。
ACCA或CPA能否替代首席会计师证书?
不能。ACCA、CPA Australia、ICAEW及类似资质不能替代首席会计师培训证书;经认可的外国证书仅覆盖会计资质部分。ACCA、CPA Australia或ICAEW持有人还可参加以越南语出题的越南法律考试,以取得越南会计师证书。该证书同样不能替代培训课程。
培训规则将于2027年1月1日变更
在2026年12月31日之前,首席会计师培训仍适用第199/2011/TT-BTC号通知。持有经认可的外国会计证书或学位的外籍人士,可参加专为外籍人士开设的课程,而培训机构须获得财政部书面批准方可开课。因此,在为外籍候选人报名之前,请先核实该批准文件。
自2027年1月1日起,第101/2026/TT-BTC号通知将取代第199号通知。新通知不再为外籍学员设置单独通道。持有经认可的外国会计证书者,可豁免报名所需的工作经验条件,但仍须完成课程,且任命时2年或3年的经验要求依然适用。已按第199号通知向财政部备案的课程,按旧规运行至结课;2027年之前签发且仍在有效期内的证书,仍可用于任命。
4. 第99号通知给首席会计师带来的变化
自2026年1月1日起,第99/2025/TT-BTC号通知取代第200/2014/TT-BTC号通知,其中两项规定涉及首席会计师的日常工作。
内部会计政策制度
第99号通知允许企业根据经营需要修改或增设会计科目。企业修改或增设时,须发布正式的内部会计政策制度(Quy chế hạch toán kế toán nội bộ),说明变更的必要性及企业在第99号通知下的责任。
- 留存完整的制度文件,有助于在企业所得税合规检查中说明自定义子科目。
- 存货计价、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预付费用摊销的关键原则宜在该文件中记录。
职责分离:不得在会计凭证上授权代签
财务报表须有制表人、首席会计师和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依据第99/2025号通知,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首席会计师不得以授权方式代企业管理、经营人员的职务在会计凭证上签署(第10条第4款)。
5. 个人责任与行政处罚
首席会计师对财务错报承担个人法律责任,不能以管理者指示作为一般抗辩理由。《会计法》的保护仅适用于任职者按该条要求记录分歧并书面报告的情形。
第41/2018/ND-CP号议定项下的企业行政处罚
根据第41号议定(经第132/2026/ND-CP号议定修订),对组织的行政罚款为个人标准的两倍。会计违规的最高罚款为个人5000万越南盾、组织1亿越南盾。
| 违规行为 | 第41/2018号议定条款 | 企业罚款金额 |
|---|---|---|
| 更换首席会计师时未办理会计交接 | 17.1(c) | 1000万至2000万越南盾 |
| 聘用不具备财政部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 17.1(a) | 1000万至2000万越南盾 |
| 不当签署财务报表或缺少首席会计师签署 | 11.1(b) | 1000万至2000万越南盾 |
| 12个月期限届满后未任命首席会计师 | 17.2(a) | 2000万至4000万越南盾 |
| 任命依《会计法》被禁止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 17.2(b) | 2000万至4000万越南盾 |
| 任命或聘用不符合法定标准的首席会计师 | 17.3(b)、(c) | 4000万至6000万越南盾 |
会计造假与逃税的刑事责任
首席会计师可能依据2015年《刑法典》(2017年修订)面临刑事起诉。造成严重后果的会计违规(《刑法典》第221条),损失金额为1亿至3亿越南盾的,处最高3年不剥夺自由的改造或1至5年有期徒刑;损失金额为10亿越南盾及以上的,处10至20年有期徒刑。故意逃税(第200条)金额为1亿至3亿越南盾的,可处最高5亿越南盾罚金或3个月至1年有期徒刑;逃税金额10亿越南盾及以上的,处2至7年有期徒刑。
6. 外包首席会计师服务
根据《会计法》及指导议定,企业可聘用持牌会计执业机构履行首席会计师职责。
服务提供商的强制标准
会计服务提供商须满足两项条件:
- 企业资质: 提供商须持有财政部颁发的会计服务业务资格证明。
- 从业人员资格: 受聘担任首席会计师的人员须符合同等标准,包括持有首席会计师培训证书。提供商自身的执业人员须为已注册的执业会计师。
法律责任的划分
- 服务提供商: 对会计方法、资产负债表准确性和法定合规性承担直接法律责任,以首席会计师身份共同签署财务报告。
- FDI企业: 对其提供给服务机构的发票和合同的真实性及商业实质承担法定责任。外包并不免除法定代表人的企业纳税义务。
ICLV通过持证注册会计师专业人员提供外包首席会计师服务,由其承担法定签署责任。
7. 第12个月前的三项检查
为保持合规并保护企业高管,请执行三项检查:
- 跟踪12个月期限: 在12个月期间的第10个月设置合规提醒,以便在期限届满前完成首席会计师任命或签署外包服务协议。
- 审核专业证书: 依据法定标准核实首席会计师培训证书、专业资格与工作年限,并确认与公司高管无亲属关系。
- 更新税务与银行信息: 对直接向税务机关办理的税务登记变更,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第252/2026/ND-CP号议定),并更新您的外商投资资本账户(原DICA)的银行授权签字人。
合规的会计框架是在更广泛的越南企业税务合规体系中实现长期稳定的基础。联系ICLV的企业会计顾问,从一开始就搭建合规的会计体系。
监管说明:本文更新于2026年10月,依据第88/2015/QH13号《会计法》(经第56/2024/QH15号法律修订)、第174/2016/ND-CP号议定、第41/2018/ND-CP号议定(经第132/2026/ND-CP号议定修订)、第99/2025/TT-BTC号通知、第199/2011/TT-BTC号通知和第101/2026/TT-BTC号通知(首席会计师培训)、第219/2025/ND-CP号议定(工作许可证)、第252/2026/ND-CP号议定以及2015年《刑法典》(2017年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