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增值税(VAT)是外商直接投资(FDI)企业最核心的法定合规义务之一。现行税制主要依据第48/2024/QH15号增值税法(于2025年7月1日正式生效,全面取代旧版第13/2008/QH12号法律)以及第204/2025/QH15号决议规定的临时经济刺激措施,整体围绕进项税额抵扣法构建。在该机制下,企业对国内销售收取销项增值税,抵扣生产经营采购中发生的合格进项增值税,并将净差额按期上缴国家金库。
企业所得税聚焦财年末核算的企业净利润,增值税则从公司法定设立之日起就深刻影响日常现金流、采购合规控制以及电子发票处理流程。对于在越南投资设立制造厂、贸易公司或服务实体的外国投资者而言,增值税在理论上属于中性的流转税。然而,在实际合规操作中,程序性疏漏往往会导致进项税额失去抵扣资格,沦为无法挽回的沉没经营成本,进而造成营运资金被占压,甚至招致极为严苛的税务稽查追缴。深入掌握税率分类标准、进项抵扣前提、供应商背景核验以及退税追回路径,是企业财务治理的关键。
依据《增值税法》及第181/2025/ND-CP号议定。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未抵扣完的留抵税额可无限期结转至后续期间抵扣,或符合法定条件时通过专门通道申请现金退税。
两类法定增值税计税方法
越南现行税法明确规定了两类并行的增值税核算方法:
| 计算方法 | 法定计算公式 | 适用纳税人范围 |
|---|---|---|
| 扣税法(进项税额抵扣法) | 应缴增值税净额 = 销项税额 − 可抵扣进项税额 | 具备健全会计账簿、发票凭证且年营业额达10亿越南盾及以上,或自愿登记适用的企业(《增值税法》第11条;第181号议定第21条)。大多数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此类。 |
| 直接征收法(按收入核定征收) | 应缴增值税净额 = 应税营业额 × 行业法定征收率% | 个体工商户、年营业额低于10亿越南盾且未登记适用扣税法的企业(《增值税法》第12条)。 |
大多数外商投资企业采用进项税额抵扣法:年营业额达10亿越南盾及以上须适用,新设且有投资项目或购置固定资产的企业可自愿登记适用。
增值税注册:税号随企业登记证核发
在增值税申报登记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在越南并不享有任何初创免检宽限期,亦不存在免予登记的最低营业额门槛。依据第108/2025/QH15号税务管理法,每家外商投资企业(FIE)的税号均随企业登记证(ERC)一并核发,无需另行办理初始税务注册(第252/2026/ND-CP号议定第6条)。
取得税号后,企业在法律层面上正式确立了企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地位以及抵扣法增值税纳税人身份。企业管理层须在取得企业登记证后尽快统筹推进四项并行的基础设施接入工作:
- 税号激活与电子税务门户开通: 在税务局国家级中央电子政务门户(
dichvucong.gdt.gov.vn)上激活10位企业税号(TIN)。该中央数据交换平台是企业办理所有税种在线申报、税额核定及金库缴款的唯一定点渠道。 - 企业数字证书采购(USB Token或云端HSM): 与信息与传媒部许可的认证机构签约,取得合规电子印章与数字证书。数字证书是企业签署电子纳税申报表、开具认证电子发票以及授权银行纳税划扣的法定要件。
- 电子发票系统开通上线: 选定具备资质的电子发票服务商及T-VAN数据传输通道。企业必须依据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的第254/2026/ND-CP号议定(取代第123/2020/ND-CP号议定)与第91/2026/TT-BTC号通知完成发票模板配置,提交01/DKTD-HDDT号表格获取税务部门核准,方可正式对外开票。
- 企业银行账户关联备案: 在越南国家银行(SBV)许可的商业银行开立越盾及外币资本账户、结算账户,并在市级税务部门完成银行账户在线挂接,以支持电子税款代扣划转。
筹建期采购风险预警: 在取得企业登记证和正式激活税号之前,企业切忌直接采购大型机器设备、办公场所或开展厂房装修。设立前为筹建公司而发生的采购,其进项增值税仅在以下情形可抵扣:创始人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他人代付,发票以被授权人名义开具,且单张500万越南盾及以上的发票均有非现金支付凭证(第181号议定第24条)。未经此类授权的提前采购,将造成筹建期进项增值税无法抵扣。外国投资者在推进越南公司设立流程时,必须同步规划财税节点。
关于执照颁发后初始税务系统搭建的实操细则,详见我们的专项指南:外资企业执照后税务合规设立。
法定增值税税率结构体系
越南增值税税则将商品与服务划分为四档法定税率,同时单列了范围广泛的免税项目清单:
| 增值税档位 | 法定适用范围 | 典型行业分布及外资应用场景 |
|---|---|---|
| 0% | 出口商品、符合条件的离岸跨境服务、国际运输以及向非关税区或出口加工企业(EPE)提供、在区内消费并直接用于出口生产的供给(《增值税法》第9条) | 出口型制造工厂、出口加工企业(EPE)、跨境物流专线、进出口贸易业务 |
| 5% | 关系国计民生的必需物资:清洁水、医疗器械与耗材、药品、教学用品、农资及农业技术服务 | 医疗器械制造、医药流通批发、涉外教育机构、农副产品深加工 |
| 8% | 根据第204/2025/QH15号决议实施的阶段性临时减免(标准税率10%下浮2个百分点,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 国内批发零售、快消品(FMCG)、日常技术维保、通用商业工程服务 |
| 10% | 法定标准基准税率;明确排除在8%减税范围之外的行业强制适用此档 | 电信增值业务、金融信贷、银行运作、证券经纪、保险承保、商业地产开发、金属制品、采矿产品(煤炭除外) |
| 免税(不征税) | 《增值税法》第5条列明的法定免征增值税项目 | 土地使用权转让、银行授信融资、人寿保险、金融衍生品对冲、未经加工的初级农林水产品 |
关于0%税率认定标准的调整、就地出口合规变动以及500万非现金门槛的更多规定,敬请参阅越南新增值税法关键变动解析。针对免税商品、零税率商品与不需申报纳税品类之间的技术差异,可参考区分增值税免税与不征税项目。
混合业务的进项税额分摊法则
兼营多类不同增值税税率商品或兼营应税与免税业务的企业,必须在财务核算中分别独立归集各类业务的营业额。根据《增值税法》的强制性规定,如果企业未能独立核算各项应税业务的营业额,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全部总收入按最高一档适用税率从高核定征收。
对于企业购买的用于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共同消耗的固定资产、厂房租赁、软件许可、水电动力及日常行政支出,若其进项税额客观上无法按业务线单独切分归属,企业必须按照申报期内应税营业额占总营业额的比例进行法定公摊分摊。在增值税退税申请审计中,分摊比例计算偏差往往是税务官核减退税额的重点诱因。
应税营业额涵盖0%、5%、8%和10%项目的收入,总营业额包括申报期内产生的所有应税加免税收入流。
进销项抵扣机制与现金流
增值税是一种间接税,通过三个组成部分作为税收抵扣传递机制运作:
- 销项税额: 开具商业销售发票时代表国库向客户收取的税款。
- 进项税额: 购买原材料、资本设备和运营服务时向国内供应商或海关支付的税款。
- 应缴增值税净额: 按法定公式
应缴增值税净额 = 销项税额 − 可抵扣进项税额确定。负净额结转至下一期间,或根据法定通道申请现金退税。
纳税申报周期:月度与季度门槛
根据第89号通知第19条,增值税申报周期取决于商业总营业额,申报期限依据第252/2026/ND-CP号议定第10条:
| 申报频率 | 营业额判定门槛 | 法定提交和缴款截止日 | 运作匹配度 |
|---|---|---|---|
| 月度申报 | 上一日历年度总营业额超过500亿越南盾 | 申报期次月20日前 | 高频制造业、大型贸易公司、成熟的跨国子公司 |
| 季度申报 | 上一日历年度总营业额不超过500亿越南盾(可选择按季申报) | 申报季度次月最后一日前 | 初创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建设期项目、中小型企业 |
新成立的外资企业可选择按季申报。若上一日历年度营业额超过500亿越南盾,企业须按月申报。申报周期在整个日历年内固定不变;如需变更,须在1月31日前提交01/ĐK-TĐKTT号表格。
进项增值税抵扣的三大黄金合规条件
供应商发票上载明的进项增值税并非当然具备抵扣效力。依据《增值税法》,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法定要件:
- 合法有效的电子发票: 取得载有买卖双方准确名称、地址、税号的真实电子发票,具备合规数字签名,并已通过第254/2026/ND-CP号议定(自2026年7月1日起取代第123/2020/ND-CP号议定)要求的税务局开票网络认证。
- 法定非现金银行支付凭证: 单张发票金额达到或超过500万越南盾(含增值税)的采购交易,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具备由买方企业账户划转至卖方官方登记银行账户的合法回单。
- 真实生产经营业务关联: 采购的货物、服务或资产必须直接服务于企业从事增值税应税生产、销售或日常管理活动。
现金支付税务陷阱: 依据《增值税法》及第181号议定,非现金支付门槛为500万越南盾(替代了过去的2000万旧标准)。若企业以现金结算单笔达到或超过500万越南盾的发票,企业不仅失去超额部分的抵扣资格,而是该笔交易100%的进项税额全额丧失抵扣资格,且采购成本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企业若发现过往申报疏漏,可在5年法定追溯期内提交补充申报,但通常应在税务机关公布现场检查决定之前完成更正;个别情形下检查后仍可补充申报,但可能按税务机关发现处理(《税务管理法》第12条第5款,含b、d、đ项)。
供应商发票违规风险:买方责任与稽查应对
当发票不符合抵扣条件,或源于被禁止的行为时(《增值税法》第13、14条),买方丧失进项税额抵扣资格;买方须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常见导致进项税额被剔除的高风险发票情形:
- 开票供应商的税号在开具发票前已被税务机关注销、锁定或公告暂停营业。
- 供应商通过未经税务局核准认证的盗版发票软件违规生成发票。
- 发票品名与实际交付实物不符,或缺乏配套的商业合同、采购订单(PO)、仓储入库单(GRN)等履约链条佐证。
- 供应商被税务机关列入全国高税务风险监控名单,或涉嫌买卖虚开增值税发票。
推荐的月度供应商背景核验四步法
为保障进项抵扣安全并维持随时备查的合规状态,财务团队应在付款前执行标准化的四步内控核验流程:
- 税号活跃状态即时查验: 在安排银行付款凭证前,登录税务局国家纳税人信息库(
tracuunnt.gdt.gov.vn)核验供应商税号是否为正常存续状态。 - 银行收付款主体一致性匹配: 确保金额达500万及以上的款项全部通过银行对公划转,受款人户名与发票开票方企业法定名称完全一致。
- 供应链异常风险模式排查: 重点筛查新近设立、营业额短时间内暴增、频繁变更注册地址或开具大额模糊咨询费、技术支持费的供应商。
- 单据闭环归档管理: 将发票XML原始数据文件、PDF打印件、采购合同、验收交接单及银行付款水单装订归档,以备日后稽查举证。
对于供应链复杂的大型制造和出口企业,单家供应商发票违规就可能导致数十亿越盾的整批退税申请被停滞冻结。建立月度对账排查制度是保障抵扣与退税权益的基本前提。
外商投资企业三大法定增值税退税通道
依据第48/2024/QH15号增值税法、第181/2025/ND-CP号议定及第69/2025/TT-BTC号通知,以下三条是外商投资企业最常见的现金退税通道(另有解散、破产、随身携带货物、ODA项目等情形):
通道一:投资建设项目退税
处于尚未投入运营的筹建期外资项目,在厂房建设、土地平整和生产机器设备采购中沉淀了巨额进项税额,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现金退税:
- 该投资项目尚未抵扣的进项增值税,在与正在运营的业务的应纳增值税抵减后,达到3亿越南盾及以上。
- 对已竣工但尚未退税的项目、阶段或项目部分,退税申请须在竣工之日(即项目产生收入之日,不含试运行收入、财务收入和处置材料收入)起1年内提出(第181号议定第30条)。
企业必须针对投资项目使用专用的02/GTGT表格进行独立纳税申报,严禁与一般经营业务的01/GTGT表格混同申报。混淆两项业务的支出核算是导致投资退税申请被税务机关退回的最常见诱因。详见投资项目增值税退税流程指南。
通道二:出口业务退税
从事合格出口商品及跨境离岸服务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以下两项法定要件可申请退税:
- 出口货物或服务的进项增值税,在与国内销售的应纳税额抵减后,仍达到3亿越南盾及以上。
- 当期实际可退税金额不得超过该退税期内出口总营业额的10%(第181号议定第29条第2款);应退税额的确定方法见第69号通知附录二。超出10%限额的未抵扣税额不得申请退现,必须结转至后续期间继续抵扣。
依据第252号议定,“先退后审”案卷自税务机关受理通知之日起最迟6个工作日内办结;“先审后退”案卷(含每个项目或情形的首次退税)自现场检查有结论之日起最迟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第31条)。申请指南详见外资企业增值税退税指引。
通道三:独家经营5%税率商品的业务退税
自2025年7月1日起,依据《增值税法》第15条,对于只生产和销售适用单一5%优惠增值税率的货物和服务企业(如医疗器械、医药制剂、清洁水、农资),在连续12个月或连续4个季度之后,累计未抵扣进项税额达到3亿越南盾及以上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现金退税。
该项政策为医疗器械、药品、清洁水和农业供应商提供流动性支持。适用多档税率的企业,其生产5%税率商品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在单独核算或对共用进项税额按营业额比例分摊的前提下,仍可申请退税。
外国承包商税(FCT)重叠:跨境服务的推定增值税
外资企业向未在越南设立常设机构(PE)的境外供应商采购集团管理咨询、海外技术指导或设备租赁服务时,跨境付款将触发外国承包商税(FCT)。
外国承包商税是一项由**推定增值税(Deemed VAT)和推定企业所得税(Deemed CIT)**构成的综合预扣税制。依据第69/2025/TT-BTC号通知、第20/2026/TT-BTC号通知以及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的第89/2026/TT-BTC号通知(全面废止旧版第103/2014/TT-BTC号通知),越南本土外资企业必须在向境外电汇付款时代扣代缴:
| 跨境服务类型 | 推定增值税率 | 推定企业所得税率 | 综合预扣总税率 |
|---|---|---|---|
| 一般商业服务与技术咨询 | 5% | 5% | 10% |
| 集团管理、顾问与行政服务费 | 5% | 5% | 10% |
| 软件许可与知识产权特许权使用费 | 属软件、技术转让或知识产权所有权转让的不征增值税(《增值税法》第5条);纯许可逐案判断 | 10% | 10% |
| 建筑与安装工程(包工包料) | 3% | 2% | 5% |
| 机械设备租赁 | 5% | 5% | 10% |
涉外合同起草提示: 跨境合同必须明确付款金额是税前价(Gross)还是税后净价(Net)。如果签订Net净价合同,越南外资企业必须自行承担全部越方税款并进行数学反算(Gross-up),使计税基础及采购成本随之上升,增幅相当于承包商税的金额。
外资企业代外国承包商缴纳推定增值税所取得的国家金库缴款完税凭证,可作为该外资企业在01/GTGT表上申报的进项增值税抵扣凭证。详见外国承包商税代扣代缴操作指南。
法定申报截止日与税务合规日历
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税务管理法规定的合规时限要求:
| 法定合规节点 | 申报与税款缴纳截止时间 | 运作备忘 |
|---|---|---|
| 新企业初始税务登记 | 随企业登记证通过联通机制一并核发 | 与电子发票系统开通同步完成 |
| 月度增值税申报(01/GTGT表) | 申报月份次月20日内 | 适用上年营业额大于500亿越盾企业 |
| 季度增值税申报(01/GTGT表) | 申报季度次月最后一日内 | 适用初创及上年营业额不超过500亿越盾企业 |
| 增值税退税案卷提交 | 达到法定退税门槛后随时提交 | 先退后审6个工作日;先审后退为检查结论后10个工作日 |
| 年度财务报表及税务汇算 | 财年结束后第3个月的最后一日前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增值税无年度汇算申报表 |
逾期申报申报表的行政罚款依据第125/2020/ND-CP号议定从200万至2500万越南盾不等(第13条,经第310/2025/ND-CP号议定修订);2500万越南盾仅适用于逾期超过90天、产生应纳税额且在税务机关公布检查决定前已缴清税款和滞纳金的情形。此为对组织的罚款;个人和个体工商户减半。迟延缴纳税款按照《税务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按**每日0.03%**的标准计征滞纳金。
依据《税务管理法》第16条。滞纳金按实际日历天数连续计算且不设封顶上限,直至欠税本金全额入库。
案例测算: 某外资企业在税务检查后被核定追缴因供应商发票违规导致的少缴增值税5亿越南盾,逾期入库60天,应加收滞纳金:
500,000,000越南盾 × 0.03% × 60天 = 9,000,000越南盾。
Indochina Link Vietnam为在越外资企业提供一站式企业会计与税务合规服务,业务涵盖电子发票合规审查、月度及季度增值税申报、进项税额分摊筹划以及退税案卷全流程代办。联系我们的资深财税顾问,获取针对贵司当前合规健康度的专业诊断。
探索更多合规实务指南:越南企业所得税指南 | 外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指南 | 越南新增值税法变动解析 | 越南电子发票实施细则 | 增值税退税程序 | 外国承包商税指南。
监管框架依据第48/2024/QH15号增值税法、第181/2025/ND-CP号议定、第204/2025/QH15号决议、第252/2026/ND-CP号议定、第69/2025/TT-BTC号通知、第20/2026/TT-BTC号通知、第89/2026/TT-BTC号通知和第108/2025/QH15号税务管理法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