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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增值税退税新规:2025年7月起出口及5%税率企业的重大变化

David Nguyen

Author: David Nguyen

Updated Jan 6, 2026 verified Expert Reviewed
越南增值税退税新规:2025年7月起出口及5%税率企业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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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增值税退税框架(第48/2024/QH15号法律第15条,2025年7月生效)维持3亿越南盾 最低退税门槛。出口企业连续12个月未获退税后可申请退款。供应商未申报并缴纳发票 增值税时退税申请将被拒绝。风险分类处理时限为6至40个工作日。

根据第48/2024/QH15号法律第15条(2025年7月1日生效),越南的增值税退税框架发生了重大调整。最低退税门槛仍为第48/2024/QH15号法律第15条规定的3亿越南盾(约1.2万美元)未抵扣进项增值税。进口再出口业务和并购交易已从退税资格中剔除,依据是第48/2024/QH15号法律第15条,并在第181/2025/ND-CP号政府议定中详细说明。

自2025年7月1日起,适用两项关键要求:

  1. 处理时限:根据风险分类,审批预计需要6至40个工作日。
  2. 门槛要求:累计至少3亿越南盾(约1.2万美元)的未抵扣进项增值税(第48/2024/QH15号法律第15条,第181/2025/ND-CP号政府议定第29、30、31条)。

保持文件完整的企业通常能通过减少文件延误来加快退税处理速度。

核心要点

  • 外商投资企业需要至少3亿越南盾(约1.2万美元)的未抵扣进项增值税,才有资格申请出口和投资项目的退税(第48/2024/QH15号法律第15条,第181/2025/ND-CP号政府议定第29、30、31条)。
  • 专门生产适用5%增值税税率的商品或服务的企业,如果在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内未抵扣进项增值税达到3亿越南盾,则有资格申请退税,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第181/2025/ND-CP号政府议定第31条)。
  • 自2026年1月1日起,增值税退税申请不再要求供应商税务合规验证(第359/2025/ND-CP号政府议定)。
  • 自2025年7月1日起,进口再出口业务被排除在增值税退税资格之外(第48/2024/QH15号法律第15条,并在第181/2025/ND-CP号政府议定中详细说明)。出口业务根据现行法规仍适用0%增值税待遇。
  • 处理时限从6个工作日(适用于“先退税,后审计”的低风险纳税人)到40个工作日(适用于“先审计,后退税”的高风险纳税人)不等,依据越南的税收管理框架(《税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确定。

八类符合条件的增值税退税

越南的增值税退税框架提供了八种不同的退税类别,服务于不同的商业情况和纳税人类型。本文重点讨论出口活动退税和新近符合条件的5%增值税税率企业。关于投资项目退税的全面指导,包括投资登记证要求、单独申报程序以及常见拒绝原因,请参阅 越南投资增值税退税2026:新法48/2024下的合规指南

  • 出口商品和服务:与商品和服务出口相关的进项增值税可申请退税。退税金额不得超过此类商品和服务出口收入的10%,如第69/2025/TT-BTC号通知第7条和附录II(确定出口商品和服务可退增值税的方法)所规定。所有合规和文件要求均适用。
  • 投资项目:退税适用于处于投资阶段或进行扩张投资的企业。累计的进项增值税必须达到3亿越南盾(约1.2万美元)。申请必须在项目完成后一年内提交。
  • 5%增值税税率企业:专门生产适用5%增值税税率的商品或服务的企业,如果在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内未抵扣进项增值税达到3亿越南盾(约1.2万美元),可以申请退税(第181/2025/ND-CP号政府议定第31条,2025年7月1日生效)。
  • 解散或破产:在解散或破产程序启动时适用退税(第48/2024/QH15号法律第15条第4款)。自2025年7月1日起,所有权变更、企业类型转换、合并、兼并、分立和拆分相关的增值税退税已被取消——只有解散和破产案件仍有资格。
  • 外国人和海外越南人的退税:外国游客和海外越南人有权就其在越南购买的符合条件的商品申请增值税退税。退税申请必须在离境机场提交,并提供原始发票和可供检查的商品。
  • 使用官方发展援助(ODA)和援助的项目:官方发展援助和无偿援助项目有资格就与项目活动相关的国内采购申请增值税退税(第16/2016/ND-CP号政府议定第4条)。赠款协议必须明确规定增值税豁免或退税条款。
  • 享有外交特权的对象: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实体和个人可以就其采购申请增值税退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34条)。退税程序遵循越南与外交官母国之间的双边或多边协议。
  • 其他特殊情况:包括根据政府特别规定确定的项目或交易。特定的政府决定或总理指令可能会授予对国家发展重点有贡献的指定项目增值税退税资格。

外商投资企业的增值税退税类别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出口活动和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获得增值税退税。这两类都要求未抵扣进项增值税(尚未抵减销项增值税的进项增值税)达到3亿越南盾(约1.2万美元)。进口再出口业务和并购交易被排除在退税计划之外。了解这些退税类别如何融入更广泛的 越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体系 对于战略税务规划至关重要。

出口活动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从出口业务中累计至少3亿越南盾(约1.2万美元)的未抵扣进项增值税才有资格申请退税(第181/2025/ND-CP号政府议定第29条)。退税金额不得超过此类商品和服务出口收入的10%,如第69/2025/TT-BTC号通知(附录II中详述的方法)所规定。出口文件要求包括增值税发票、报关单和外汇收款证明。企业应确保其在越南开设的商业银行账户安排支持正确记录外汇收款。

投资项目退税

进行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的外商直接投资公司可以在投资阶段收回超过3亿越南盾(约1.2万美元)的进项增值税(第181/2025/ND-CP号政府议定第30条)。这些退税适用于设备采购、建筑成本和基础设施开发的资本支出。该机制减少了资本密集型项目阶段期间的即时税负,特别有利于需要大量前期投资的制造业和工业项目。有关投资项目退税程序的详细指导,请参阅 越南投资项目增值税退税

投资项目退税遵循相同的3亿越南盾门槛,但不适用出口退税的10%收入上限。申请必须在项目完成或开始运营后一年内提交。

新类别:5%增值税税率企业

专门生产适用5%增值税税率的商品或服务的企业,如果在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内未抵扣进项增值税达到3亿越南盾(约1.2万美元)或更多,可以申请退税(第181/2025/ND-CP号政府议定第31条,2025年7月1日生效)。这一新类别将退税资格扩大到出口和投资项目活动之外。符合条件的企业包括某些按5%增值税制度运营的农产品加工商、教育服务提供商和医疗机构。

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累计期从企业开始按5%增值税税率运营之日起计算。混合从事5%增值税税率活动和标准10%增值税税率活动的企业不符合此退税类别的资格。

供应商合规要求(自2026年1月1日起)

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的第359/2025/ND-CP号政府议定取消了卖方必须先申报并缴纳增值税,买方才能申请退税的要求。此要求仅在第181/2025/ND-CP号政府议定第37.3条下短暂存在(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2026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增值税退税申请不再需要供应商税务合规验证,这大大简化了退税申请人的合规工作。这一变化与越南旨在减轻外国投资者合规负担的更广泛的 越南税收优惠 框架保持一致。

自2025年7月起被排除的业务模式

自2025年7月1日起,进口再出口业务被排除在增值税退税资格之外(第48/2024/QH15号法律第15条第1款(a)项)。进口再出口是指将货物进口到越南,未经国内销售或增值,然后直接出口相同货物。这些业务在出口时继续享受0%增值税待遇,但不能就累计的进项增值税申请退税。该行业的企业必须向国内增值模式(制造、组装和质量控制)转型,以恢复退税资格。

并购和公司重组交易被排除在增值税退税资格之外(第48/2024/QH15号法律第15条第4款,2025年7月1日生效)。此排除范围包括:

  • 所有权变更和股权转让
  • 企业类型转换
  • 合并和兼并
  • 分立和拆分

解散和破产案件仍有资格申请增值税退税(第48/2024/QH15号法律第15条第4款)。自2025年7月1日起,并购和重组交易不再有资格申请增值税退税(第48/2024/QH15号法律第15条第4款)。计划进行此类交易的公司应咨询税务顾问,探索可能保留退税资格的替代结构——例如资产购买而非股权转让。

符合增值税退税资格的替代业务模式

受进口再出口排除影响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重组为在国内增加价值的制造型活动。对进口投入品进行加工、组装或实质性改造的制造业务有资格获得出口退税。出租人购买设备并将其租赁给第三方的设备租赁业务,在设备采购阶段有资格获得投资项目退税。在构建涉及关联实体的替代业务模式时,了解 第20/2025号政府议定下的关联方交易 变得至关重要。

直接投资生产设施符合投资项目退税规定。服务于出口市场的服务提供业务(软件开发、业务流程外包)如果服务在越南境外消费,则保持出口退税资格。在重组之前,请向您所在省份的税务局申请书面税务裁定,确认修订后的模式符合第181/2025/ND-CP号政府议定第29条或第30条规定的退税资格。预先澄清可以防止在资本投入后发生代价高昂的重新分类争议和退税拒绝。

处理时限与风险分类

税务机关将退税申请分为三个风险类别,这决定了处理时限。低风险申请在“先退税,后审计”程序下,在6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标准风险申请需要15-20个工作日。需要现场检查的高风险申请在“先审计,后退税”程序下延长至40个工作日。

风险分类因素包括:

  • 税务合规历史:过去24个月内无税务违规记录的公司获得低风险分类。
  • 审计结果:以往退税申请中干净的审计结果可降低风险分类。
  • 财务稳定性:收入模式稳定且持续盈利的公司获得有利分类。
  • 文件完整性:完整准确的文件可改善风险分类。

低风险分类通常适用于运营超过三年、出口收入模式稳定且无税务争议历史的外商投资企业。新运营或近期有税务调整的公司获得标准或高风险分类。存在未解决税务争议或待处理审计的公司自动获得高风险分类,需要40天的处理时限。保持适当的 越南会计服务 标准有助于向税务机关展示财务稳定性和文件完整性。

退税申请的文件要求

增值税发票必须包含完整的供应商信息:税号、营业地址、发票序列号以及分项列明的商品或服务描述(第32/2025/TT-BTC号通知第10条,2025年6月1日生效)。电子发票必须带有开票供应商的有效数字签名。纸质发票需要原件供检查,尽管通过国家税务门户网站进行电子提交是强制性的。

出口文件包括报关单(出口货物使用03/HQXK表格)、通过持牌商业银行的外汇收款证明,以及确认货物离开越南的运输单据(提单、空运单)。对于服务出口,文件包括服务合同、向外国客户交付服务的证明,以及显示海外付款的银行转账确认。了解 越南审计要求 标准有助于确保文件满足监管期望。

投资项目文件需要投资登记证或投资政策决定、设施开发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带有海关进口报关单的设备采购发票、项目完工证书或部分完工确认书,以及展示项目支出分配的财务报表。有关投资项目退税文件和程序的详细信息,请参阅越南投资增值税退税2026。

财务报表必须将未抵扣进项增值税余额与会计记录核对一致。增值税申报表02/GTGT必须显示累计未抵扣进项增值税达到3亿越南盾的门槛。

通过国家税务门户网站提交程序

退税申请通过税务总局的国家门户网站 https://thuedientu.gdt.gov.vn 以电子方式提交。外商投资企业需要由批准的认证机构(VNPT-CA、FPT-CA、Viettel-CA或BKAV-CA)签发的有效数字签名证书才能访问该门户。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税务代理人可以凭适当的授权委托书提交申请。

提交过程遵循以下步骤:

  1. 使用数字签名凭证登录国家税务门户网站。
  2. 从税务申报菜单中选择“增值税退税申请”。
  3. 填写01/ĐNHT表格(增值税退税申请表),选择退税类别。
  4. 上传支持文件:发票、出口文件。
  5. 提交申请并收到自动确认号。

税务机关在电子提交后2个工作日内发出确认。该确认确认收到申请并启动处理时限。不完整的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收到拒绝通知,说明缺失的文件要求。更正后的申请必须在30天内重新提交,以保持原始申请日期用于门槛计算目的。对于管理跨境支付的企业,了解 越南利润汇回 程序可确保正确处理退税收益。

给外商投资企业的准备建议

审查当前的文件系统,确保增值税发票、出口文件和财务报表符合监管要求。如果目前从事进口再出口业务或计划进行将取消退税资格的并购活动,请考虑重组运营。

对于需要详细合规指导的外商投资企业,咨询合格的税务顾问可确保申请满足越南修订后的增值税退税框架下的所有监管要求。

法律免责声明:本文提供有关越南增值税退税法规的一般信息。外商投资企业应就适用于其运营的具体合规指导咨询合格的税务顾问和法律顾问。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可抵扣进项增值税在抵减销项增值税后,必须达到至少3亿越南盾。为期1年的投资期要求已被取消。您的企业必须采用抵扣法并提交单独的增值税申报表。此外,根据现行规定(2025年7月1日生效),卖方必须已就开具给您项目的发票申报并缴纳增值税,您的项目才有资格申请退税。

对出口加工企业有两项重大利好:首先,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的第90/2025/QH15号法律,将“就地进出口”业务(即贵公司将货物销售给外国买家,但实际交付给越南境内收货方)的增值税税率定为0%。这消除了此前使企业面临增值税争议和供应商合规风险的灰色地带。其次,从2026年1月1日起,第149/2025/QH15号法律取消了卖方增值税申报要求,这意味着当供应商税务申报不完整时,您不再面临退税延迟。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此举将出口加工企业的退税周期缩短了30-45天,显著改善了工业园区内外商直接投资制造商的营运资金状况。

专门从事适用5%增值税税率的商品或服务的企业——例如化肥分销商、农业设备供应商或玩具制造商——现在可以在连续12个月或连续4个季度内,未抵扣的进项增值税累计达到3亿越南盾时申请退税。运作方式如下:您的增值税抵扣期从首次产生未抵扣的5%进项增值税开始,直至您提交退税申请之日。当进项增值税在抵减您已向客户收取的任何5%增值税后达到3亿越南盾时,您即可申请退税。根据第48/2024/QH15号法律和第181/2025/ND-CP号政府议定的这一变化,消除了此前迫使小型农业企业等待数年才能收回现金流的官僚障碍。专业建议:如果您同时处理混合税率(5%和10%),请务必按增值税税率分别设置会计记录——这决定了退税资格,并能防止税务机关拒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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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 Nguy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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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ner, Director, CPA

Expert in M&A Due Diligence, IFRS/VAS Conversion, and FDI Manufacturing Setup. Provides Chief Accountant services for foreign enterprises in Vietn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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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 L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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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lity Service Advisor, CPA, MBA

Quality Service Advisor at Indochina Link Vietnam. An expert in Audit Assurance and Internal Control with authority to sign Audit Reports (Practicing Auditor). Currently serving at IAV Auditing Company (HCM Bran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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