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越南解散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外资公司),标志着公司生命周期的最后一个法定阶段,是从在越南设立企业之后的退出环节。与注册成立只需3至4周不同,解散是一项严格的多部门法律审计流程,全程需要6至12个月。
根据越南法律,企业不能简单地停止运营或弃置经营场所。《企业法》第59/2020/QH14号、《投资法》第143/2025/QH15号和《税务管理法》第108/2025/QH15号共同规范企业退出。根据《税务管理法》,公司停止经营时,所有者、成员和股东须履行完毕纳税义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被暂缓出境。每笔商业、劳动和税务债务都必须彻底结清之后,发证机关才会正式注销该法人实体。
1. 法定解散条件与初步解散决议
在越南,外资企业只有在满足国家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下,才能发起自愿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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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资企业解散法定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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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步:解散决议(7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登记处与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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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步:劳动合同终止及社保销账(工资、遣散补助金、社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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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步:税务清算审计与海关结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税 -> 表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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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步:投资项目终止与投资登记证交回(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厅/管委会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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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步:资金汇出与资本账户关闭(第38/2026/TT-NHNN号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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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步:最终撤销企业登记证并完成企业注销(国家门户网站状态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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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解散情形
根据《企业法》第207条,外资企业进入解散程序有以下四种主要情形:
- 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且未办理延期。
- 所有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成员理事会(多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东大会(股份公司)作出正式解散决议。
- 连续六个月未能维持法定最低成员人数。
- 企业登记证书(ERC)被撤销。
企业只有在保证能够全额清偿所有债务、税款和财务义务,且不涉及进行中的法院或仲裁诉讼时,才被允许自愿解散。下列程序适用于前三种情形;企业登记证书被撤销的,另行办理。
通过并通知解散决议
解散程序正式启动的标志,是公司管理层通过正式决议:
- 决议内容: 必须载明公司名称和总部地址、解散原因、清理合同与清偿债务的期限和程序、劳动合同义务的处理方案,以及所有者或理事会、董事会主席的签名。
- 7个工作日通知义务: 自决议通过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公司须将决议及会议记录送达以下对象(尚有未清偿财务义务的,还须向债权人发送债务解决方案):
- 财政厅下属的营业登记处 (Phòng ĐKKD,根据第150/2025/ND-CP号政府议定合并原 DPI)。
- 主管税务机关。
- 全体员工。
- 公开公告: 决议必须发布在国家企业登记门户网站上,并在公司总部张贴公示。
2. 债务清偿顺序与员工义务
《企业法》通过强制规定公司资产分配的优先顺序,保护债权人和员工的权益。
法定债务清偿顺序
根据《企业法》第208条第5款,公司债务必须按照以下严格顺序进行清偿:
| 优先级别 | 法定债务类别 | 法律依据 |
|---|---|---|
| 第一优先 | 未付工资、遣散补助金、强制性社会保险(BHXH)、医疗保险(BHYT)、失业保险(BHTN)及其他员工福利。 | 第208条第5款a项 |
| 第二优先 | 欠缴的国家预算税款。 | 第208条第5款b项 |
| 第三优先 | 无担保的商业债务、银行贷款、办公租金欠款、供应商应付款及其他合同义务。 | 第208条第5款c项 |
在足额支付解散费用并按上述顺序清偿全部债务后,剩余资产按照各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比例进行分配。
员工解聘与社保销账
劳动债务是公司解散时面临的第一道合规关口:
- 终止劳动合同: 非个人雇主终止经营是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2019年《劳动法典》第34条第7款),自发出终止经营通知之时起终止。送达员工的解散决议必须载明劳动合同义务的处理方案。涉及员工权益的款项应自合同终止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结清,雇主终止经营的,可延长至最长30天(第48条)。
- 遣散补助金: 根据2019年《劳动法典》第46条,雇主须向连续服务满12个月以上的员工,按每工作一年 半个月工资 支付遣散补助金,工资按终止前连续6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工龄时,须扣除已参加失业保险的期间以及已领取遣散或失业补助的期间。
- 社保销账(Chốt sổ BHXH): 公司必须缴清所有欠缴的社保费用,并到公司参保所在的社保机构为全体员工办结社保手册封存手续。
3. 税务清算审计与税号终止效力
由主管税务机关执行的税务清算审计(Quyết toán thuế giải thể)是任何外资企业退出流程中的关键环节,实务中通常需要3至6个月。
税务清算审计范围
根据第252/2026/NĐ-CP号议定第10条第5款b项,企业必须完成自当前财政年度开始至解散之日的税务清算,最迟于作出解散决定之日起第45日完成。《税务管理法》将解散列为高风险情形,税务机关可到纳税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审查范围通常包括:
- 企业所得税(CIT): 核查不可扣除费用、无匹配发票的预提费用、资产折旧以及结转亏损。
- 个人所得税(PIT): 审查外籍人员薪酬、净工资换算毛工资的计算、税务居民身份认定以及高管住房津贴。
- 外国承包商税(FCT): 核实跨境管理费、软件许可费和股东贷款利息的代扣代缴情况。
- 转让定价审查: 依据第255/2026/NĐ-CP号议定审查关联方交易,确认集团内部服务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海关结关与纳税义务完成通知书(表28/TB-ĐKT)
对于从事进出口业务或以出口加工企业(EPE)模式运营的企业,海关结关是强制步骤:
- 海关对账: 对进口原材料、机械设备与出口成品进行核销,并依据现行海关手续规定取得海关纳税义务完成确认。
- 免税资产处置: 对在国内出售的报废机器或库存货物,补缴相应的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 无欠税证明: 越南海关总署或省级海关部门出具无未结清海关债务的确认函。
企业缴清所有核定税款和罚款后,税务机关依据第90/2026/TT-BTC号通知出具 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解散档案用的纳税义务完成通知书(表28/TB-ĐKT)。该通知书取代税号终止效力通知书(表18/TB-ĐKT);后者仅适用于直接向税务机关登记的纳税人。企业登记机关确认解散后,税务登记系统自动将税号更新为已完成终止效力手续的状态。
4. 投资项目终止与投资登记证撤销
外资公司拥有双重公司身份:企业登记证书(ERC)和授权基础投资项目的投资登记证书(IRC)。
根据《投资法》第36条,当外国投资者决定终止项目、按合同或章程规定的条件终止或期限届满时,投资项目终止;如企业已解散而项目既未终止也未转让,则由投资登记机关终止项目:
- 申报期限: 根据第96/2026/ND-CP号议定第66条第2款第a项,投资者须自作出终止决定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登记机关(省级财政厅,根据第150/2025/ND-CP号政府议定合并原计划与投资厅 DPI 职能;或工业区管理委员会)通知并提交项目终止决定。
- 申报材料: 企业提交项目终止决定、投资主张批准决定(如有)以及投资登记证书(如有)。
- 项目资产清算: 投资者依据投资法规和民事法规,对项目机械设备、厂房租赁合同等进行清算处置。
未向发证机关通知项目终止的,将依据投资法规处以法定行政罚款。
5. 资产清算、资本账户(原DICA)关闭与资金汇出
在量化各项运营负债后,企业处置剩余实物资产并关闭银行账户。
变现资产与终止租约
由所有者或管理机构直接组织资产处置(公司章程规定另设清算组织的除外):
- 商业租赁: 终止厂房或办公室租约,恢复场地原状并收回押金。
- 实物设备: 通过开具合规电子发票(含适用增值税)出售设备、车辆和库存物资。
- 应收账款回收: 催收客户欠款,并结清供应商应付账款。
通过资本账户(原DICA)汇出资本
外国投资者在将资金汇出越南时,必须遵循严格的银行程序:
- 存入清算所得: 资产出售所得款项存入经营性往来账户,用于清偿债务。
- 前置审核条件: 商业银行在办理对外汇款前,通常要求提供税务机关的通知书(表28/TB-ĐKT)、经审计的清算资产负债表以及董事会决议;具体清单由各银行自行规定。
- 通过资本账户对外汇款: 根据第38/2026/TT-NHNN号通知,剩余资金转入外商投资资本账户(原直接投资资本账户,DICA),兑换为外币后汇给外国投资者。
- 关闭账户: 解散、破产或终止经营属于须关闭资本账户的情形(第38/2026/TT-NHNN号通知第7条第5款)。最后一笔汇款完成后,商业银行关闭资本账户及经营性银行账户,并出具正式的销户证明。
6. 最终企业注销与违规处罚框架
最终程序阶段在企业登记处 (Phòng ĐKKD) 完成,正式终止公司法人资格。
最终注销材料
根据《企业法》第208条第7款和第210条,自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企业须提交由两份文件组成的最终解散材料:
- 企业解散通知。
- 资产清算报告、债权人名单及已清偿债务清单,包括税款以及员工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
既非上市公司也非证券交易登记公司的股份公司,须在解散通知中附股东名册副本(第296/2026/NĐ-CP号议定)。企业须在提交材料前,先办结分公司、代表处和经营地点的终止手续(第168/2025/NĐ-CP号议定)。企业登记处收到材料后,将信息转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就纳税义务作出答复。
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若税务机关未提出意见或确认企业已完成纳税义务,企业登记处将在国家企业登记数据库中将公司状态更新为“已解散”。企业未提交材料且无书面异议的,则自企业登记处收到解散决议之日起满180天后更新状态。
第122/2021/NĐ-CP号议定下的行政处罚框架
未履行解散义务的,将依据前述行政处罚议定受到法定处罚:
| 违规行为描述 | 法律依据 | 罚款幅度(企业) | 强制整改措施 |
|---|---|---|---|
| 未办理解散手续(经营期限届满,或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连续6个月),或在提交解散档案前未终止分公司、代表处的活动 | 第58条第1款 | 20,000,000至30,000,000越南盾 | 强制办理解散手续或终止分公司、代表处的活动 |
| 终止投资项目后15日内未通知投资登记机关 | 第15条第2款đ项 | 30,000,000至50,000,000越南盾 | 强制提交项目终止通知或决定 |
在越南解散外资企业,需要严谨的法律程序安排、充分的税务审计准备以及透明的劳资谈判。结构化的退出咨询服务能够确保外国投资者干净退出、规避高管责任风险,并顺利汇回剩余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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