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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外资公司注册与市场准入

越南外资企业并购与股权转让指南

David Nguyen

作者: David Nguy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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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外资企业并购与股权转让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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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洞察 (AI 摘要)

外商在越南收购股权时,若外资持股超过50%、进入有条件行业或目标企业持有国防区域土地,须获得主管财政厅(合并原DPI)或工业区管委会的并购批准(《投资法》61/2020/QH14)。标准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涉及国防土地的案件依据第239/2025/ND-CP号议定执行10天时限。非居民与居民方的交易付款须通过目标企业直接投资资本账户(DICA)以越南盾进行(央行第06/2019/TT-NHNN号通知)。企业卖方按第78/2014/TT-BTC号通知就净收益缴纳20%企业所得税,个人卖方按第87/2026/TT-BTC号通知就有限责任公司净收益缴纳20%个人所得税,或就股份公司股权转让按交易总额缴纳0.1%。

收购一家正在运营的越南企业股权,是国际投资者在越南设立企业最快的一条路径。通过购买股份或出资额,外国收购方可绕过许可审批延迟,立即获得运营准入。

然而,股权交易受到《投资法》61/2020/QH14和《企业法》59/2020/QH14的法定监管。外国投资者须取得主管财政厅(合并原DPI)的并购批准,通过直接投资资本账户(DICA)执行外汇管制,并结清税务义务。在没有经过合规验证的情况下进行交易结构设计,会使买方面临交易无效和行政处罚的风险。

1. 法定并购审批条件与市场准入门槛

外国投资者向现有越南企业出资或收购股权时,须判断交易是否触发法定并购审批手续(Thủ tục chấp thuận góp vốn, mua cổ phần, phần vốn góp)。

《投资法》61/2020/QH14第26条和第31/2021/ND-CP号议定规定了三项须事先审批的明确法定情形:

触发条件 法律依据 适用范围
市场准入条件 《投资法》第26.2(a)条 外资在敏感行业经营主体中的持股比例增加
多数持股(>50%) 《投资法》第26.2(b)条 外资持股从≤50%增至>50%,或已在>50%基础上进一步增加
国防土地 《投资法》第26.2(c)条 目标企业在边境地区、沿海乡社、岛屿或国防区域持有土地使用权

国际条约下的市场准入限制

越南在WTO、EVFTA、CPTPP下的承诺清单以及国内负面清单,决定了各敏感行业的外资持股上限:

  • 电信业: 根据网络基础设施服务类型,外资持股上限为49%或49%至65%。
  • 物流运输业: 货运代理允许100%外资持股,公路运输上限为49%或51%。
  • 零售贸易业: 批发和零售可准入,但设立第二家零售网点须通过经济需求测试(ENT)或取得零售门店经营许可证。
  • 教育与医疗: 允许外资持股至100%,但须满足法定最低资本投资额标准。

2. 并购审批程序与行政办理时限

并购审批的主管机关是目标企业总部所在地的省级财政厅(根据第 150/2025/ND-CP 号法令合并原计划与投资厅 DPI 职能)。对于位于工业园区或出口加工区的企业,由**工业区管理委员会(Ban Quản lý các KCN/KCX)**担任投资登记机关。

申请材料要求

根据第31/2021/ND-CP号议定第66条,注册申请材料包括:

  1. 注册通知: 使用第25/2023/TT-BKHDT号通知规定的表格,载明买方身份、目标企业、收购前后的资本结构。
  2. 公司文件: 买方公司注册证书的公证件(经领事认证并翻译成越南语),个人买方则提供护照。
  3. 原则性协议: 买卖双方签订的初步股权转让协议或谅解备忘录。
  4. 目标企业记录: 企业登记证书(ERC)、投资登记证书(IRC,如有)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公证件。
  5. 土地使用权文件: 目标企业持有的经认证的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定时限:标准审查与国防敏感审查对比

审查情形 法定期限 适用规定 程序要点
标准并购审查 15个工作日 《投资法》第26.2(a)(b)条 评估市场准入条件和外资持股上限
国防土地审查 10个工作日 第239/2025/ND-CP号议定 财政厅在2日内征求军事指挥部和公安机关意见;5日答复期

根据第239/2025/ND-CP号议定,当目标企业在安全敏感区域持有土地时,审查遵循压缩后的10日跨部门流程:财政厅在02日内发出征求意见函;安全机关有05日时间答复(逾期未答复视为同意);审批机关在收到完整材料后10日内作出最终决定。

3. 直接投资资本账户(DICA)与外汇管制

并购交易中的跨境资本流动受越南国家银行(SBV)依据第06/2019/TT-NHNN号通知的严格监管。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交易,将无法合法汇出利润和撤资款项。

交易关系 支付机制 必要银行通道 允许币种
非居民买方对居民卖方 必须通过DICA 目标企业DICA账户 仅限越南盾(VND)
居民买方对非居民卖方 必须通过DICA 目标企业DICA账户 仅限越南盾(VND)
非居民买方对非居民卖方 直接离岸结算 离岸商业银行账户 外币(美元、欧元等)
居民买方对居民卖方 境内转账 标准境内银行账户 仅限越南盾(VND)

DICA强制规则(第06/2019/TT-NHNN号通知第10条)

当并购交易发生在非居民外国投资者越南居民方(无论企业或个人)之间时:

  • 购买价款**必须通过目标企业在越南持牌商业银行开设的直接投资资本账户(DICA)**进行转账。
  • 支付不得直接在买卖双方的境外账户之间进行,也不得通过普通商业往来账户执行。
  • 收款银行在向卖方放款前,须核验官方并购批准通知的公证件、已签署的股权购买协议(SPA)以及更新后的企业登记证书(ERC)。

外国非居民之间的离岸结算

根据第06/2019/TT-NHNN号通知第10条第1款a项,如果转让方股东和受让方投资者均为外国非居民:

  • 交易可直接在越南境外以外国货币在离岸银行账户之间支付。
  • 交易资金无需经过目标企业的DICA。
  • 但在报税时,交易估值须折算为越南盾申报,并在后续许可变更中提交离岸支付证明。

4. 企业与个人卖方的资本利得税制度

转让越南公司资本须依据第78/2014/TT-BTC号通知(经第96/2015/TT-BTC号通知修订)和第87/2026/TT-BTC号通知进行强制税务申报和结算。

卖方类型 目标企业法律形式 法定税率 税基计算
企业卖方(境内或境外) 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 20%企业所得税 净收益 = 转让价款 - 购入成本 - 转让费用
个人卖方(居民或非居民) 有限责任公司资本 20%个人所得税 净收益 = 转让价款 - 购入成本 - 转让费用
个人卖方(居民或非居民) 股份公司股权 0.1%个人所得税 转让价款总额(视为证券交易)

资本转让的企业所得税(CIT)

根据第78/2014/TT-BTC号通知第14条:

  • 转让越南企业出资额或股权的企业卖方,须就净资本收益缴纳20%的企业所得税
  • 应税所得的计算方式为:转让价值减去初始成本基础再减去直接转让费用。
  • 转让费用包括有合法发票支撑的法律顾问费、经纪费、评估费和公证费。
  • 核定价格风险: 如果申报的转让价格未反映公允市场价值,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38/2019/QH14拥有对交易价值进行重新评估的法定权力。

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PIT)

根据第87/2026/TT-BTC号通知(取代第111/2013/TT-BTC号通知):

  • 有限责任公司资本: 个人卖方就净收益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 股份公司股权: 个人卖方按每笔交易转让总额的**0.1%**缴纳个人所得税,无论盈亏。
  • 申报期限: 税务申报材料须在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10日内提交主管税务机关。

5. 公司治理变更:交割后的ERC与IRC手续

取得法定并购批准并不意味着所有权转让的完成。外国投资者还须办理后续许可变更,以正式确立股权权属和治理控制。

变更阶段 主管机关 法定期限 关键企业节点
1. 并购批准 财政厅 / 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10至15个工作日 外资收购股权的正式同意
2. 税务结算 主管税务机关 SPA签署后10日 资本利得税的申报与缴纳
3. ERC变更 企业登记处 03个工作日 更新成员、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信息
4. IRC变更 投资登记机关 10至15个工作日 更新项目投资主体(如适用)

企业登记证书(ERC)变更

根据第01/2021/ND-CP号议定:

  • 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须在交易完成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登记处(Phòng Đăng ký kinh doanh,隶属财政厅)提交成员或公司所有者变更通知。办理时限为03个工作日
  • 股份公司: 非上市股份公司的普通股转让不要求变更ERC。但如果交易导致外国股东登记或外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须依据2020年《企业法》第31.3条在变更后03个工作日内进行通知。

投资登记证书(IRC)变更

根据第31/2021/ND-CP号议定,既有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并不自动要求变更IRC。但在交易涉及以下变更时,必须办理IRC变更:

  1. IRC上登记的外国投资者主体发生变更。
  2. 项目实施进度、规模或地点发生变更。
  3. 项目登记总投资额发生变更。

6. 尽职调查重点与或有负债防控

在越南,股权和出资收购遵循全面的权利义务承继原则:目标企业保留的全部历史负债在交割时直接转移至买方。严谨的收购前尽职调查至关重要。

风险类别 越南常见的典型历史风险 合同保护措施
税务负债 欠缴企业所得税、激进的增值税退税申报、转让定价漏洞 托管账户留存(10-20%,持有12-24个月)
社会保险(SHUI) 低报缴费基数工资、欠缴社会保险 全面核查VssID记录及赔偿承诺条款
子许可证失效 环境许可证过期、未经批准的消防安全验收 以许可证规范化为前提条件(CP)
劳动义务 遣散费储备金不足、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详细的员工合同更替和赔偿协议

越南目标企业的关键警示信号

外国收购方须重点排查四类常见运营问题:

  1. 社保低报: 本地目标企业通常仅按地区最低工资为员工登记社保,而以账外津贴形式发放部分薪酬。根据第12/2022/ND-CP号议定,欠缴社保将产生滞纳利息,并可能追究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
  2. 转让定价不合规: 未依据第132/2020/ND-CP号议定准备转让定价本地文档的关联交易,将面临长达10年的追溯性税务调整风险。
  3. 违规用地: 目标工厂在缺乏适当工业用地规划、土地使用证或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租赁土地运营,面临省级主管部门的停产令风险。
  4. 未披露的表外负债: 未登记的贷款担保、非正式的经销商承诺或未记录的商业纠纷。

通过将严格的尽职调查、合同陈述与保证条款(R&Ws)以及托管留存机制相结合,国际收购方能够有效保护资本投入免受或有负债的损害。


Indochina Link Vietnam(ICLV)提供并购交易咨询与合规服务。我们的专业团队执行尽职调查、办理并购批准申报、搭建DICA支付架构,并处理收购后的许可变更事宜。联系我们的企业并购团队,为您的越南收购交易建立稳妥的结构。

常见问题

根据《投资法》61/2020/QH14第26条,以下情形必须获得主管财政厅(或工业区管委会)的并购批准:(1) 交易导致外资在敏感行业中的持股比例增加;(2) 交易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超过50%注册资本;(3) 目标企业在边境、沿海或国防敏感区域拥有土地使用权。

并购审批由目标企业总部所在地的省级财政厅(根据第 150/2025/ND-CP 号法令合并原计划与投资厅 DPI 职能)或工业区管理委员会负责。

根据央行第06/2019/TT-NHNN号通知,外国非居民投资者与越南居民投资者之间的交易必须以越南盾通过目标企业的直接投资资本账户(DICA)支付。两名非居民之间的直接转让可在DICA之外进行离岸结算。

根据第78/2014/TT-BTC号通知,企业卖方须就净收益(转让价款减去成本基础及可扣除费用)缴纳20%企业所得税。根据第87/2026/TT-BTC号通知,个人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资本须就净收益缴纳20%个人所得税,转让股份公司股权则按交易总额的0.1%缴纳。

不会。根据第31/2021/ND-CP号议定,股权转让本身并不必然要求变更投资登记证书(IRC),除非交易改变了IRC中登记的具体投资项目参数(如投资主体身份、项目目标或总投资额)。

关于作者们

David Nguyen

David Nguyen

合伙人、董事、注册会计师

越南执业注册会计师(CPA)。专注外资企业并购尽职调查、IFRS与VAS准则转换、制造业落地合规,并出任多家外商投资企业首席会计师。

制造设置并购交易支持IFRS/VAS转换首席会计师
Tiffany Nguyen

Tiffany Nguyen

顾问、会计经理、资深特许公认会计师(FCCA)

ICLV专业顾问、会计经理、资深特许公认会计师(FCCA),拥有10余年跨国财务管理经验。精通多主体集团合并报表、IFRS/VAS合规、增值税退税及外资财务内控体系搭建。

财务报告与IFRS/VAS准则转换多主体集团报表合并FDI税务合规与增值税退税会计系统设计与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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