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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外资公司注册与市场准入

越南代表处与 EOR 对比:不设立公司也能进入市场

David Nguyen

作者: David Nguy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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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代表处与 EOR 对比:不设立公司也能进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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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洞察 (AI 摘要)

外国企业在越南不设公司的情况下进入市场,通常会在代表处 (RO) 和名义雇主 (EOR) 之间做出选择。根据《商业法》第 36/2005/QH11 号和第 07/2016/ND-CP 号法令,代表处的职能仅限于联络、市场调研和业务推广。它不能开展直接商业活动、签署销售合同或开具发票。代表处由省级工贸厅 (DOIT) 在 7 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且要求母公司在越南境外已合法经营至少 1 年。相比之下,EOR 依据《劳动法》第 45/2019/QH14 号(第 52-58 条)和第 145/2020/ND-CP 号法令,以劳务派遣形式运作:持牌供应商需缴纳 20 亿越南盾保证金,以每个岗位最长 12 个月的方式雇用本地团队。利用代表处从事商业活动将面临许可证被吊销的风险,并可能为境外母公司带来常设机构 (PE) 税务责任。

外国公司在决定在越南设立企业之前,往往会在代表处 (RO) 与名义雇主 (EOR) 两种安排之间权衡。这两种结构都能提供本地化运营能力,而无需承担设立子公司所需的资本要求。

然而,RO 与 EOR 模式的法律框架截然不同。依据《商业法》第 36/2005/QH11 号设立的 RO 被禁止从事商业性创收活动。相反,依据《劳动法》第 45/2019/QH14 号运作的 EOR 则允许通过持牌劳务派遣实现商业部署。选错模式将导致合规违规和常设机构 (PE) 税务风险。

1. 法律界限:联络办事处与劳务派遣

厘清每种市场进入模式的法律基础,是确保运营符合越南行政机关监管要求的关键前提。

对比维度 外国代表处 (RO) 名义雇主 (EOR)
适用法律 《商业法》第 36/2005/QH11 号、第 07/2016/ND-CP 号法令 《劳动法》第 45/2019/QH14 号、第 145/2020/ND-CP 号法令
发证机关 省级工贸厅 (DOIT) 劳动荣军与社会事务厅 (DOLISA)
法律主体地位 境外母公司的附属单位 通过持牌本地实体的三方劳务派遣
母公司条件 至少 1 年经认证的合法经营历史 对外国客户无经营历史要求
商业签约 严格禁止签署销售合同 通过母公司或经授权的客户结构予以支持
资本要求 无法定注册资本要求 EOR 供应商须缴纳 2,000,000,000 越南盾银行保证金

代表处作为附属单位

根据 2005 年《商业法》第 16 条,外国代表处是外国企业设立的附属单位,旨在开展市场调研和推广母公司的商业机会。它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能发行股份。运营责任直接追溯至境外母公司。

EOR 作为受监管的劳务派遣模式

在越南,名义雇主这一商业概念严格对应《劳动法》2019 年第 52-58 条规定的法定劳务派遣 (cho thue lai lao dong)。EOR 机构作为法律上的雇主,负责签订本地劳动合同、处理月度薪资、缴纳法定社保费用并为外籍员工办理工作许可证。外国客户作为用工单位 (ben thue lai lao dong),负责日常工作的具体指导。

2. 第 07/2016/ND-CP 号法令下的运营范围与法定限制

外国代表处的运营边界由第 07/2016/ND-CP 号法令第 30 条严格界定。超出这些法定边界将立即触发行政处罚。

允许的运营活动 严格禁止的运营活动
作为联络办事处与合作伙伴沟通 开展直接商业性创收活动
开展非营利性市场调研和经济可行性研究 以代表处自身名义签署商业合同
为母公司推广业务发展和投资机会 开具增值税销售发票或收取商业销售款项
监督母公司所签合同的履行情况 提供保修、售后维护或有偿咨询服务

商业禁止规则

第 07/2016/ND-CP 号法令第 30 条规定,代表处的职能仅限于联络、市场调研和业务推广。法律禁止代表处开展直接商业交易、签署销售协议、开具增值税 (VAT) 发票或向越南买方收取销售款项。

所有商业合同必须由外国母公司直接与本地客户签订。首席代表仅可在持有母公司出具且经认证的特定授权书 (POA) 的情况下签署商业协议,且授权书须明确合同主体为母公司而非代表处。

法定报告义务(第 11/2016/TT-BCT 号通知)

根据第 11/2016/TT-BCT 号通知第 9 条(经第 03/2024/TT-BCT 号通知修订),代表处必须履行年度报告义务:

  • 提交截止日期: 代表处必须于次年 1 月底之前(通常为 1 月 31 日)使用 BC-1 表格向发证的工贸厅提交年度活动报告。
  • 审核验证: 报告详细列明员工人数、外籍人员工作许可证、代扣代缴税款汇总以及推广活动情况。DOIT 会与省级税务机关交叉比对报告信息,以识别未经授权的商业交易。

3. DOIT 设立程序与许可时限

设立代表处须向办公室所在地的省级工贸厅 (Sở Công Thương - DOIT) 申请正式许可。

设立阶段 法定时限 操作要点
材料编制与领事认证 1 至 2 周 母公司证照、授权书和财务记录的领事认证
提交 DOIT 申请 第 1 天 通过 DOIT 公共行政门户正式提交
法定完整性审查 3 个工作日 DOIT 核验材料完整性,如有需要则要求正式补正
实质审查与颁证 7 个工作日 DOIT 颁发代表处设立许可证
许可后登记 10 至 15 个工作日 刻制印章、税务登记和开立运营银行账户

核心申请材料要求

根据第 07/2016/ND-CP 号法令第 10 条,申请材料包括:

  1. MĐ-1 申请表: 由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通知。
  2. 母公司设立证明: 证明至少连续经营 1 年(须经领事认证)。
  3. 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经认证财务报告或完税证明。
  4. 任命书: 指定首席代表,附经认证的护照复印件。
  5. 办公室租赁合同: 已签署的租赁协议,附有效商业产权证明。

4. 《劳动法》下的名义雇主 (EOR) 机制

对于需要立即开展商业活动、本地销售代理或软件开发团队的外国企业而言,名义雇主 (EOR) 模式提供了一种法律上可行的代表处替代方案。

监管参数 法定规则(2019 年《劳动法》、第 145/2020/ND-CP 号法令) 合规基准
服务许可 须持有 DOLISA 颁发的劳务派遣许可证 仅经认可的派遣公司可担任 EOR
财务保证金 法定银行存款 2,000,000,000 越南盾 保障员工工资和社保欠款
最长期限 每个派遣岗位上限 12 个月 续期须转换实体或调整结构
允许岗位 严格限于 20 个法定岗位类别 包括 IT 专员、销售代理、翻译、管理人员

劳务派遣的法定限制(第 53 条)

根据《劳动法》第 45/2019/QH14 号第 53 条:

  • 劳务派遣仅适用于临时性工作量激增、替代休假员工或专业技术岗位。
  •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最长服务期限为 12 个月
  • 派遣劳工不得替代罢工工人,也不得从事法定的危险工作。

运营责任分配

在 EOR 安排中,法定责任在供应商和客户之间分配:

  • EOR 机构职责: 雇主身份、劳动合同、薪资支付、社保缴纳 (SHUI)、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以及依据第 219/2025/ND-CP 号法令办理工作许可证。
  • 外国客户职责: 运营管理、KPI 考核、工作场所安全监督和商业指导。

5. 税务治理、SHUI 合规与常设机构风险

在越南运营 RO 或 EOR 具有不同的税务和社保合规特征。管理不善将使外国企业面临严重的财务处罚。

合规领域 外国代表处 (RO) 名义雇主 (EOR)
企业所得税 (CIT) 免征(前提是不产生直接商业收入) 由 EOR 供应商就其服务利润缴纳;客户无 CIT
增值税 (VAT) 免征(不能开具 VAT 发票或收取销项税) 按 EOR 服务费标准征收 VAT(8% 或 10%)
个人所得税 (PIT) 须按季/按年对所有 RO 员工进行汇算清缴 由 EOR 供应商通过工资代扣代缴全权处理
社会保险 (SHUI) 本地员工强制参保(总费率 32%) 直接以 EOR 供应商的社保代码参保并缴纳
常设机构风险 高(如员工洽谈条款或签署商业合同) 低(如严格按独立派遣结构运作)

代表处的常设机构 (PE) 风险

代表处因收入为零而免征企业所得税。然而,如果代表处员工代表境外母公司洽谈价格、执行销售订单或经常性地缔结合同,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协定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将代表处重新定性为常设机构 (Cơ sở thường trú)

一旦被重新定性为 PE:

  1. 境外母公司须缴纳越南企业所得税(按归属净利润的 20% 或按核定 FCT 税率)。
  2. 税务机关将追征历史税款、滞纳金(每日 0.03%)及逃税罚金。
  3. DOIT 可启动程序吊销代表处设立许可证。

社会保险与工作许可合规

RO 和 EOR 两种模式均须遵守越南的劳动和出入境要求:

  • 社会保险 (SHUI): 根据第 41/2024/QH15 号法律,雇主须为所有签订 1 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员工参保。总缴费率为工资的 32%(雇主 21.5%,雇员 10.5%)。
  • 工作许可证: 根据外国劳动者相关规定(包括第 219/2025/ND-CP 号法令),外籍员工须取得工作许可证或豁免。由于代表处没有注册资本,其人员无法主张 30 亿越南盾的出资人豁免。

6. 战略决策矩阵与向 LLC 转型的路线图

在 RO、EOR 和完整外资子公司之间做出选择,取决于战略市场视野、人员规模预测和创收需求。

决策参数 代表处 (RO) 名义雇主 (EOR) 外资子公司 (LLC)
商业意图 市场探索和联络 即时商业执行 全面生产或贸易
进入市场时间 3 至 4 周 1 至 2 周 2 至 3 个月
年度运营预算 低(办公室租金 + 2-3 名支持人员) 中等(薪资 + 10-25% EOR 服务费) 全面的企业运营开支
创收授权 严格禁止 可通过母公司合同实现 完全授权,可开具本地 VAT 发票
最佳适用期限 1 至 3 年 6 至 12 个月 长期企业投资

战略决策规则

外国投资者应遵循以下三条运营规则:

  1. 选择 RO 的情形: 企业需要联络办事处来监控供应链和开展调研,且不涉及直接销售。
  2. 选择 EOR 的情形: 企业需要在 10 天内部署销售或技术团队,并在正式设立公司前验证市场需求。
  3. 转型为 LLC 的情形: 12 个月派遣期限临近、员工人数超过 5-8 人,或需要本地 VAT 开票和进口业务。

从 EOR 到 LLC 的转型路线图

从 EOR 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LLC) 时:

  • 许可阶段: 通过财政厅(或工业区管委会)取得 IRC,并由营业登记处核发 ERC,完成 LLC 注册。
  • 劳动关系变更: 签署三方劳动关系转移协议,在 LLC 直接合同下保留原有工龄权益。
  • 工作许可转换: 依据第 219/2025/ND-CP 号法令,将外籍员工的工作许可重新挂靠至 L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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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不能。根据第 07/2016/ND-CP 号法令第 30 条,代表处的职能严格限于联络、市场调研和业务推广。它不能开展直接商业活动、以自身名义签署销售合同或开具增值税发票。商业合同必须由境外母公司直接签署。

外国代表处主要由其所在地的省级工贸厅 (DOIT) 负责颁发许可证,法律依据为《商业法》第 36/2005/QH11 号和第 07/2016/ND-CP 号法令。法定的许可审批时限为自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材料之日起 7 个工作日。

根据第 11/2016/TT-BCT 号通知(经第 03/2024/TT-BCT 号通知修订),代表处必须于次年 1 月底之前(不迟于 1 月 31 日)使用 BC-1 表格向颁发许可证的 DOIT 提交年度活动报告。

在越南,EOR 依据《劳动法》第 45/2019/QH14 号第 52-58 条和第 145/2020/ND-CP 号法令,以劳务派遣形式运作。供应商必须持有专门的劳务派遣许可证,维持 2,000,000,000 越南盾的银行保证金,并将派遣范围限制在法定允许的岗位清单内,每名员工的派遣期限最长为 12 个月。

不能。由于代表处没有注册资本或公司股权,其首席代表无法依据外国劳动者相关规定(包括第 219/2025/ND-CP 号法令)主张 30 亿越南盾出资人豁免,必须办理标准工作许可证,除非符合其他法定豁免类别。

关于作者们

David Nguyen

David Nguyen

合伙人、董事、注册会计师

越南执业注册会计师(CPA)。专注外资企业并购尽职调查、IFRS与VAS准则转换、制造业落地合规,并出任多家外商投资企业首席会计师。

制造设置并购交易支持IFRS/VAS转换首席会计师
Tiffany Nguyen

Tiffany Nguyen

顾问、会计经理、资深特许公认会计师(FCCA)

ICLV专业顾问、会计经理、资深特许公认会计师(FCCA),拥有10余年跨国财务管理经验。精通多主体集团合并报表、IFRS/VAS合规、增值税退税及外资财务内控体系搭建。

财务报告与IFRS/VAS准则转换多主体集团报表合并FDI税务合规与增值税退税会计系统设计与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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