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汇出是2025年《投资法》(第143/2025/QH15号法律)和2020年《企业法》(经第76/2025/QH15号法律修订)保护的一项投资者权利。然而,在越南进行跨境资金转移,必须同时满足外汇管制要求和严格的税务合规条件。
外资企业不能仅凭董事会批准就直接电汇资金,而必须通过三道不可妥协的法定门槛: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无结转累计亏损、投资登记与企业登记信息完全一致。
所有汇出款项必须按照第06/2019/TT-NHNN号通告的规定,通过持牌直接投资资本账户(DICA)进行。根据第186/2010/TT-BTC号通告,外国投资者须在汇出前至少07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主管税务机关。参见我们的越南税收制度概览。
1. 执行摘要:核心合规要点
企业管理层在将股息汇往境外之前,须把握5项基本规则:
- 股息税率: 境外企业股东适用0%预扣税;境外个人投资者适用5%个人所得税。
- 累计亏损门槛: 分配当年利润之前,必须全额冲抵以前年度经营亏损。若净留存收益仍为负数,任何资金均不得汇出。
- 专属银行通道: 汇出款项必须严格从持牌商业银行开立的DICA账户中划出。
- 事先税务通知: 须在汇出前至少07个工作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通知。
- 年度执行窗口: 常规年度汇出仅允许在财政年度结束后,且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完成后进行。
2. 利润汇出的三项强制条件
作为外汇代理的商业银行,在上述任一条件未满足时,必须拒绝股息汇出申请。
条件一: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外资企业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90天内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文件(03/TNDN号表格)。所有未缴税款、滞纳金和行政处罚款必须全部结清。
虽然第186号通告实行自行申报制度,但商业银行在批准外币转账前,仍要求提供客观的完税证明:
- 官方电子税务系统出具的证明,确认所有税种均无欠税。
- 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确认书(第80/2021/TT-BTC号通告项下的01/ĐNTNT号表格)。
申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须证明符合适用条件。存在关联交易的企业须按照第255/2026/ND-CP号议定(或经修订的第132/2020/ND-CP号议定)提交合规申报文件,以防止税务稽查导致银行交易被暂停。
条件二:经审计报表中无累计亏损
根据第186/2010/TT-BTC号通告第4条第3款,若企业存在以前年度累计亏损,外国投资者不得汇出当年利润。经营利润须先冲抵历史亏损,直至留存收益转为正值。
| 财务指标 | A企业(符合条件) | B企业(不符合条件) |
|---|---|---|
| 2025财年经审计净利润 | +350,000美元 | +200,000美元 |
| 以前年度累计亏损 | -100,000美元 | -300,000美元 |
| 可分配净留存收益 | +250,000美元(正值) | -100,000美元(负值) |
| 允许汇出金额 | 最高250,000美元 | 0美元(严格禁止) |
| 银行处理结果 | 批准DICA账户转账 | 依据第186号通告拒绝 |
即使B企业在2025年产生了可观的经营现金流,也无法汇出任何资金。其利润必须留在越南以充实企业资本。
条件三:法定企业备案与股东决议
财务报表须由在越南执业并符合第99/2025/TT-BTC号通告要求的持牌审计机构进行独立审计。收入与支出记录须与官方电子发票一致。
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69条和第135条,成员理事会(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东大会(适用于股份公司)须出具正式的利润分配决议。决议须载明:分配利润总额、按照公司章程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各投资者的具体股息金额、汇出币种,以及收款境外银行账户信息。
近期完成增资或减资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及关键人员的企业,须在启动股息转账前更新投资登记证和企业登记证。公司证照过期将直接导致银行冻结交易。
3. 外汇管制与DICA银行规则
所有利润汇出交易必须按照第06/2019/TT-NHNN号通告的规定,通过企业的**直接投资资本账户(DICA)**进行。参见我们的资本账户DICA合规详细指南。
外国投资者须按照以下要求操作其持牌DICA账户:
- 货币兑换: 可用DICA账户中的外币执行汇出,或将越南盾收入按商业银行即期汇率兑换为外币后汇出。
- 禁止使用经常账户: 直接从标准越南盾支付账户汇出利润,构成非法外汇交易。根据第88/2019/ND-CP号议定(经第143/2021/ND-CP号议定修订),违规将面临60,000,000至1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投资者唯一可以不通过DICA账户的情形是:公司解散或项目完成清算后,依据第06/2019/TT-NHNN号通告第5条已关闭该账户。
4. 利润汇出的税务规则
越南对企业利润汇出实行具有吸引力的税收结构:
| 汇出类别 | 法定预扣税率 | 适用原则与说明 |
|---|---|---|
| 企业股息 | 0%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境外企业股东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利润中获得的股息不征收预扣税。 |
| 个人股息 | 5% | 境外个人股东根据第111/2013/TT-BTC号通告缴纳5%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源泉扣缴。 |
| 管理/技术服务费 | 5% | 适用外国承包商税(FCT)(含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部分)。 |
| 特许权使用费/知识产权许可费 | 10% | 适用10%的外国承包商税特许权使用费预扣。 |
| 境外贷款利息 | 5% | 跨境利息支付适用5%的企业所得税预扣。参见越南外债登记。 |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与支柱二的影响
- 税收协定(DTA): 越南已与8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虽然企业股息已适用0%税率,但境外个人投资者和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实体可利用DTA优惠(第80/2021/TT-BTC号通告项下的01/HTQT号表格),并须提供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 全球最低税(GMT): 全球合并收入超过7.5亿欧元的跨国集团,须根据第107/2023/QH15号决议和第236/2025/ND-CP号议定遵守全球最低税规则。若因先锋性优惠政策使在越南的有效税率低于15%,企业须在利润分配前结清合格境内最低补足税(QDMTT)义务。
5. 五步操作路线图与7天税务通知
企业财务团队应按照以下顺序执行股息汇出流程:
- 第1步:完成年度审计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按照第99/2025/TT-BTC号通告完成法定审计,并在财政年度结束后90天内提交03/TNDN号表格。100%结清全部税款。
- 第2步:召开治理会议并出具决议: 成员理事会或董事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明确以前年度亏损冲抵、具体金额、币种及指定DICA账户信息。
- 第3步:提交7天事先税务通知: 按照第186/2010/TT-BTC号通告规定的法定格式,在资金转移前至少07个工作日向直接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通知。
- 第4步:向DICA银行提交汇出申请文件: 向DICA银行提交税务通知及送达/确认凭证、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公司证照和利润分配决议。
- 第5步:银行尽职调查与SWIFT执行: 银行在3至7个工作日内完成合规审查,执行货币兑换,并通过SWIFT完成资金转账。审计档案须保存5年。
6. 实务常见问题与7项合规清单
外资企业在汇出审查中遇到四类常见障碍:
- 税务申报仓促: 在电汇执行前不足7个工作日提交税务通知,导致税务机关质询和银行拒绝。
- 缺少完税证明: 未能取得电子税务系统完税证明或01/ĐNTNT号表格,处理时间延误2至3周。
- 忽视以前年度经营亏损: 在净留存收益仍为负数时分配股息,导致银行拒绝并可能被税务机关重新定性。
- 证照记录不一致: 投资登记证与企业登记证在注册资本、股权比例或法定代表人方面不一致,将导致资金转移被中止。
外资企业首席财务官汇出前7项检查清单
在向DICA银行提交股息文件之前,逐项核实以下事项:
- 年度财务报表获得第99/2025/TT-BTC号通告项下的无保留审计意见。
- 资产负债表显示全额弥补历史亏损后留存收益为正。
-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已提交,电子税务系统显示无欠税。
- 企业登记文件(IRC和ERC)有效、一致且已更新。
- 利润分配决议已明确分配金额、币种和境外收款账户。
- 书面通知已在汇出前至少07个工作日提交主管税务机关。
- 对外转账指令仅通过持牌DICA账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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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说明:本文件更新至2026年9月。反映了2025年《投资法》(第143/2025/QH15号法律)、2020年《企业法》(经第76/2025/QH15号法律修订)、第186/2010/TT-BTC号通告、第06/2019/TT-NHNN号通告、第99/2025/TT-BTC号通告、《税收征管法》(第108/2025/QH15号法律)以及《企业所得税法》(第67/2025/QH15号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