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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的名义法定代表人、首席会计师与股东:风险与合规指南

David Nguyen

Author: David Nguyen

Updated Jan 8, 2026 verified Expert Reviewed
越南的名义法定代表人、首席会计师与股东:风险与合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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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无名义人成文法——法定代表人、首席会计师和股东的名义安排在《企业法2020》和 《民法2015》下处于法律灰色地带。名义股东安排面临被认定为虚假交易而无效的风险。 名义法定代表人须有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章程权限限制和明确的责任分配。名义首席 会计师须持有《会计法88/2015》规定的有效资格。

越南没有“名义”相关法律。外国投资者使用名义安排来满足三项法定要求——常驻法定代表人、持证首席会计师以及受限行业的外资持股上限——但当局可将任何此类安排重新定性为非法虚假交易。风险并非理论,它足以终结投资。

自2025年7月起,根据第168/2025/ND-CP号政府议定,持有25%或以上所有权或控制权的任何人,都必须披露最终受益人信息。这消除了名义股东安排所依赖的匿名性。如果你今天还在使用名义安排,执法的窗口期正在关闭。

本文涵盖法律灰色地带、虚假交易的触发条件、最终受益人规则对名义安排可行性的影响,以及三种名义安排的风险差异。关于完整的越南市场准入路线图,请参阅在越南开展业务和设立公司的完整指南

法律灰色地带:三种名义安排

越南《企业法》2020年第59号(经第76/2025/QH15号法律修订)第12.3条规定,至少需有一名法定代表人常驻越南。《会计法》2015年第88号第53条要求首席会计师持有财政部认证。而有条件行业的外资持股上限则限制了物流、银行、航空等行业。这些法律均未提及“名义”。这正是问题所在。

名义法定代表人

大多数外国所有者并不居住在越南。第12.3条中的“常驻”意味着持续的物理存在——有效的签证、居留许可、本地地址。不是30天的商务访问。税务机关通过签证记录、租赁合同和水电费账单进行核实。

因此,你任命一名越南国民作为法定代表人以满足常驻要求。这是最常见的名义安排,而且有效——直到你的名义代表签署了一份你未授权的合同。如果公司章程未对其权限进行限制,你的名义代表就拥有对你公司的全部法律权力。每一份合同。每一笔银行交易。每一次监管申报。

如果结构得当,这是可控的。但如果结构错误,你就将控制权交给了除服务协议外对你毫无义务的人。除了常驻要求,你的名义法定代表人还必须根据第69/2024/ND-CP号政府议定完成个人电子身份验证,以访问政府门户网站进行纳税申报和监管提交——详见越南外资公司企业电子身份注册指南

名义首席会计师

你的首席会计师必须持有财政部认证的首席会计师证书,并根据《会计法》2015年第88号第53条,在越南拥有至少三年的会计实践经验。外籍人士很少符合资格——财政部考试途径是存在的,但要求接受越南会计准则培训,而很少有国际会计师完成过此类培训。

任命不具备适当资质的人员,将根据第41/2018/ND-CP号政府议定第17.2(c)条,触发1000–2000万越南盾(约合400–800美元)的罚款。处罚按每次违规计算——多年没有合格的首席会计师运营,每个审计期间都会累积单独的罚款。首次注册时你有30–90天的宽限期,但延期需要提供积极招聘努力的证明文件。

真正的风险在于:你的名义首席会计师对他们签署的每一份财务文件——税务申报、审计报告、法定财务报表——都承担个人刑事责任。他们深知这一点。当出现争议时,他们会拒绝签字。你的纳税申报就会停滞。而你无法在一夜之间替换他们——找到另一位愿意为你的公司承担个人责任的、持有财政部认证的会计师需要时间。

名义股东

这是名义安排变得危险的地方。越南国民代表外国实际所有者持有股份,以规避受限行业的持股上限。你提供100%的资金。他们持有法定所有权。

投资法规根本不承认这种结构。当局将名义持股视为规避外国投资限制的机制——当他们发现证据时,不会处以罚款。他们会吊销你的投资许可证。

虚假交易定性:当名义安排变成刑事责任

当越南名义方缺乏真实的资本出资、真正的决策权或实际的经济风险敞口时,当局会将名义安排定性为“虚假交易”。这不是文件失误的问题,而是实质问题。

触发定性的四种证据模式:

名义方未获得股息:如果你的越南“股东”持有股权却从未获得利润分配,当局会断定他们不是真正的股东。他们只是纸面上的名字。

外国投资者是唯一的银行签字人:如果你通过直接投资资本账户控制所有资金转账,而越南股东无法接触银行账户,那么资本结构就是个幌子。

授予单方面控制权的管理合同:赋予外国投资者对运营、招聘、定价和战略的独家决策权,而名义方不参与运营的附属协议,证明该安排仅是为了规避所有权限制。

100%资本由外国投资者贷款提供:如果名义方的全部资本出资是由外国实际所有者“借出”的,则没有发生真正的经济风险转移。名义方没有投入任何自己的资金。

后果是严重的:许可证无效。立即停止运营。资产清算。资本在6–12个月内汇出。外国实际所有者和越南名义方都可能根据欺诈条款面临潜在的刑事责任,处罚包括监禁,具体取决于违规的严重程度。

名义安排能经受住监管审查的案例很少见。这些案例通常要求名义方展示真实的商业专长,用自己的资源进行真实的资本出资,并获得反映其经济参与度的、有文件证明的利润分配。2025年后的最终受益人透明度规则,使得即使是这些边缘安排也越来越难以维持。

2025年后的最终受益人披露:名义股东匿名性的终结

自2025年7月起,你必须为任何持有25%或以上所有权或控制权的个人申报最终受益人信息。该门槛涵盖直接持股、通过中间实体间接持有,以及通过投票协议或管理合同行使的控制权。第168/2025/ND-CP号政府议定规定了披露要求。

这对名义股东来说改变了一切。一旦最终受益人数据进入政府数据库,税务当局、银行监管机构和外汇管制部门就可以进行交叉核对。税务总局、越南国家银行和省级计划与投资厅都可以访问最终受益人记录。使名义持股得以运作的匿名性已不复存在——永久性地。

你面临一个决策点。在披露截止日期前重组所有权——将实际所有权降至25%以下,转换为与真正的越南合作伙伴的持牌合资企业,或者接受你作为实际所有者的身份将被正式记录。重组需要通过计划与投资厅修改投资登记证,这会增加处理时间。关于修改流程,请参阅外国公司注册及投资登记证要求指南

对于名义法定代表人和首席会计师,最终受益人披露的破坏性较小——这些安排不涉及所有权。但它们仍然有其自身的风险,并且最终受益人规则驱动的对外国投资结构的执法关注,增加了对所有类型名义安排的审查。

并非所有名义安排都相同:按类型划分的风险

名义类型风险等级主要危险2025年后可行性
名义法定代表人中等签署超出授权范围的文件,使公司承担未经授权的义务可行——但需有严格的公司章程权限限制
名义首席会计师低–中等在争议期间拒绝签字;对财务文件承担个人刑事责任可行——首席会计师不控制资产或所有权
名义股东被定性为虚假交易 → 许可证无效 → 面临刑事风险不可持续——最终受益人披露消除了匿名性

 

名义法定代表人是最常见且最可控的安排。你的公司章程定义了他们的签字权限——越南盾门槛、交易类型、审批要求。只要在这些限制内,安排就成立。危险在于忽视章程条款,默认赋予名义方无限权力。

名义首席会计师风险中等。任命不合格人员的1000–2000万越南盾罚款,远不如争议期间你的名义方拒绝签署纳税申报所造成的运营中断重要。但首席会计师不控制公司资产或所有权结构——他们的风险是功能性的,而非生存性的。

名义股东面临完全不同的现实。这种安排足以终结投资。被定性为虚假交易不会导致罚款——它会导致许可证吊销、刑事诉讼和强制清算。2025年7月后的最终受益人披露,使得任何持有25%或以上实际所有权的外国投资者都无法维持这种安排。

名义风险也因实体类型而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代表处的结构对名义方施加了不同的治理要求。关于并排比较,请参阅外国投资者在越南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处与分公司结构对比

控制名义风险

名义董事与所有者承担相同的责任

任命名义法定代表人并不会减少你公司的责任敞口。它只是将责任复制到另一个人身上。你的名义法定代表人承担全部个人责任——税务义务、劳动违规、合同纠纷、监管处罚。他们面临与外国所有者兼董事相同的执法行动,但保护公司利益的经济激励却更少。

这就是为什么合格的名义代表会要求更高的费用,并在争议期间拒绝签署文件。他们明白自己面临什么。名义方的法律意识越强,在被要求签署有风险的文件时,他们就越可能拒绝。

关于完整的责任分析以及平衡名义风险的双重代表策略,请参阅外国法定代表人责任风险及双重代表策略

贷款协议与公司章程:你的控制工具

如果没有明确的章程规定,你的名义法定代表人有权签署每一份合同、进行每一笔银行交易、提交每一次监管申报。你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限制他们能做什么的唯一法律文件。定义合同签字的特定越南盾门槛,列出需要你预先批准的交易类型,并指定名义方可以独立提交哪些政府文件。

对于名义股东,贷款协议和质押安排记录了真实的资金来源——但在越南法律下的可执行性仍不确定。法院可能将这些协议视为虚假结构的证据,而非合法的控制机制。请谨慎构建。

关于章程起草策略和权限限制框架,请参阅外国投资者的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结构与章程设计

银行签字权:你信任名义方管理你的资金吗?

你的直接投资资本账户需要授权签字人。如果你的名义法定代表人是唯一的银行签字人,他们控制着资金转账、供应商付款和资本汇出。如果关系破裂,这是你无法挽回的运营风险。

这也是一个反向触发虚假交易的因素——如果外国投资者是唯一的签字人,而名义股东无法接触银行账户,当局会认为这是名义方未真正参与的证据。

构建双重签字人结构:名义方在限定范围内处理日常运营付款,外国投资者保留对资本流动和高价值转账的授权。关于直接投资资本账户设置和签字人结构,请参阅资本账户法规:直接投资资本账户与间接投资资本账户合规指南

关于名义安排的底线

通过适当的章程控制和合格的人选,名义法定代表人和首席会计师是可控的。名义股东则不然。2025年7月后的最终受益人披露,使得任何持有25%或以上实际所有权的外国投资者都无法维持股东名义安排。

如果你处于非受限行业,直接100%外资所有权并配备合规的常驻法定代表人,可以完全消除名义风险。如果你处于受限行业,与真正的越南合作伙伴建立持牌合资企业——一个投入真实资本、参与管理并分担经济风险的合作伙伴——提供了名义安排无法提供的、法律认可的结构。对于尚未准备好完全成立公司的投资者,在承诺之前,请了解更轻型结构的运营限制——请参阅代表处与名义雇主:无需成立公司的市场准入方式对比

需要对名义安排进行风险评估吗? Indochina Link Vietnam为越南各省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合规评估与公司结构服务,包括现有名义安排的审查、最终受益人申报准备以及替代结构策略。

法律免责声明

本文提供关于越南法律下名义安排的一般信息。名义结构涉及复杂的法律风险,具体取决于您的行业、所有权结构和投资时间表。读者在建立、维持或重组名义安排之前,应咨询合格的越南法律顾问。越南法规变化频繁——请与专业顾问核实当前要求。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名义股东安排处于法律灰色地带。越南法律未明确承认此类安排,存在被认定为虚假交易而无效的高风险,在受限行业尤其如此。

首席会计师必须持有财政部认证的证书并满足经验门槛(《会计法》2015年第88号,第53条)。他们需对签署的文件承担个人责任。没有合格员工的外国公司可能面临1000-2000万越南盾的罚款(第41/2018/ND-CP号政府议定,第17.2(c)条)。

名义法定代表人需对公司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越南要求至少一名代表常驻境内(《企业法》2020年第59号,第12.3条)。2025年后的最终受益人透明度规则进一步限制了匿名性带来的好处。

About the Authors

David Nguy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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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ner, Director, CPA

Expert in M&A Due Diligence, IFRS/VAS Conversion, and FDI Manufacturing Setup. Provides Chief Accountant services for foreign enterprises in Vietn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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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 L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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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lity Service Advisor, CPA, MBA

Quality Service Advisor at Indochina Link Vietnam. An expert in Audit Assurance and Internal Control with authority to sign Audit Reports (Practicing Auditor). Currently serving at IAV Auditing Company (HCM Bran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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